1.總則
1.1 施工總平面布置應符合國家防火、工業衛生、環境保護等有關規定。
1.2 臨時建筑工程應有設計,并經審核批準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經驗收合格方可使用;使用中應定期進行檢查維修。
1.3 施工現場的排水設施應全面規劃。排水溝的截面及坡度應經計算確定,其設置位置不得妨礙交通。凡有可能承載荷重的排水溝均應設蓋板或敷設涵管,蓋板的厚度或涵管的大小和埋設深度應經計算確定。排水溝及涵管應保持暢通。
1.4 施工現場的力能管線敷設應合理,投產后不得任意切割或移動,如需切割或移動,應事先辦理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1.5 施工現場及其周圍的懸崖、陡坎、深坑及高壓帶電區等危險區域均應有防護設施及警告標志;坑、溝、孔洞等均應鋪設與地面平齊的蓋板或設可靠的圍欄、擋腳板及警告標志。危險處所夜間應設紅燈示警。現場設置的各種安全設施嚴禁挪動或移作他用。
1.6 生活區與施工現場應隔開。非工作需要的人員不得在現場住宿。與施工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1.7 進入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必須穿戴合格的勞動保護服裝并正確佩戴安全帽。嚴禁穿拖鞋、涼鞋、高跟鞋或帶釘的鞋,以及短袖上衣或短褲進入施工現場。嚴禁酒后進入施工現場。
1.8 從事高處、高溫、粉塵、有毒、放射性物質等的作業人員必須經體格檢查,合格者方可從事該項工作,并定期接受身體復查。
1.9 凡在有粉塵或有害氣體的室內或容器內作業,均應設除塵、通風或凈化裝置,并配備足夠的勞動保護用品。
1.10 下坑井、隧道、深溝內工作前,必須先檢查其內是否積聚有可燃、有毒或可能引起窒息的氣體,如有異常,必須認真排除,在確認可靠后,方可進入作業。
2.道路
2.1 施工現場的道路應堅實、平坦,并應盡量避免與鐵路交叉;主廠房周圍的道路應筑成環形的并與附屬建筑物的道路連通。雙車道的寬度不得小于6M,單車道的寬度不得小于3.5m;在棧橋或架空管線下方的道路,其通行空間的高度不得小于5m。道路兩則應有排水溝。各種器材、廢料等應堆放在排水溝外側0.5m以外。
2.2 運輸道路應盡量減少彎道和交叉。載重汽車的彎道半徑一般不得小于15m,特殊情況下不得小于10m,并應有良好的瞭望條件。
2.3 現場道路跨越溝槽時應搭設牢固的兩側有可靠欄桿的便橋,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人行便橋的寬度不得小于1m;手推車便橋的寬度不得小于1.5m;馬車、汽車便橋應經設計,其寬度不得小于3.5m。橋的兩側應設可靠的欄桿。
2.4 現場道路不得任意挖掘或截斷,如必須開挖,應事先征得施工管理部門和消防部門的同意并限期修復。開挖期間必須有保證安全通行的措施。
2.5 現場的鐵路專用線應按鐵道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設計、施工、維修和運行。道路和鐵路相交處的路面應與軌面平齊;交通頻繁的交叉處應有明顯的警告標志和信號,并設置落桿。
2.6 鐵路專用線兩側暫存的器材距鐵路中心不得小于2.5m;嚴禁在鐵路岔線及鐵軌上堆放物品。
2.7 現場的機動車輛應限速行駛,時速一般不得超過15km。路面應設交通指示標志,危險地區應設“危險”、“禁止通行”等警告標志,夜間應設紅燈示警。場地狹小、運輸繁忙的地點應設臨時交通指揮。
3、材料、設備的堆放及保管
3.1 材料、設備應按施工總平面布置規定的地點定值定位堆放整齊,并符合搬運及消防的要求。堆放場地應平坦、不積水,地基應堅實。
3.2 器材不得緊靠建筑物的墻壁堆放,應留有0.5m以上的間距,兩端應封閉。
3.3 各類腳手桿、腳手板、緊固件以及安全設施、防護用具等均應存放在干燥、通風并符合防腐、防火等要求;木桿應去皮豎放,鋼管應除銹刷漆,每年或新工程開工前應進行一次檢查、鑒定,合格者方可使用。
3.4 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及射源等應分別存放在普通倉庫隔離的專用倉庫內,并按有關規定嚴格管理。汽油、酒精、油漆及其稀釋劑等揮發性易燃物品應密封存放。
3.5 酸類及有害人體健康的物品應放在專設的庫房內或場地上,并做出標記。庫房應強制通風。
3.6 有車輛出入的倉庫,其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得小于2.5m;各材料堆之間的通道不得小于1.5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