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接觸起電的物料,應按帶電序列選用位置較鄰近的加以適當組合,以使起電最小。
(2)在生產工藝和生產設備的設計上,盡量做到接觸面積、壓力較小,接觸次數較少,運動和分離速度較慢。
(3)在爆炸危險場所內,對所有的靜電導體加以接地尤其應注意可移動的設備或部件應接地,對靜電亞導體及靜電非導體則應作間接接地,且其連接必須牢固可靠,與大地間的總接地電阻一般不應大于100歐姆。
(4)增加局部環境的相對濕度至50%以上以降低某些物料表面的電阻率,其具體增濕程度應由現場實際條件決定。
(5)采用靜電導體或靜電亞導體以取代靜電非導體。
(6)對于帶電的物料,在接近排放口處裝設流速較慢的靜電緩和器。
(7)在爆炸危險場所工作的人員,應穿防靜電(導電)鞋,以防止人體帶電,且應配置導電地面?!睹旱V安全規程》規定:井上下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應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嚴禁穿化纖衣服。
(8)在某些物料中添少量適宜的防靜電添加劑,以降低其電阻率。
(9)利用空氣電離與靜電中和,可用高壓電源式、感應式或放射式等不同原理的靜電消除器。
(10)增加帶電體的對地電容值,也就是使具有一定尺寸的接地導體靠近帶電體,以降低帶電體的電位,避免發生放電。
(11)將帶電體進行局部或全部屏蔽,可靠接地。
(12)選用產生正電荷的靜電非導體,代替產生負電荷的物體,以減少引燃危險。
(13)在設計和采用工藝裝置或設備時,避免存在靜電放電的條件,如在容器內避免出現細長的導電性突出物等。
(14)控制可燃可爆物的濃度,使其在燃爆下限以下。如《煤礦安全規程》的主要章節中規定了瓦斯、煤塵的下限和超限時的處理辦法。
(2)在生產工藝和生產設備的設計上,盡量做到接觸面積、壓力較小,接觸次數較少,運動和分離速度較慢。
(3)在爆炸危險場所內,對所有的靜電導體加以接地尤其應注意可移動的設備或部件應接地,對靜電亞導體及靜電非導體則應作間接接地,且其連接必須牢固可靠,與大地間的總接地電阻一般不應大于100歐姆。
(4)增加局部環境的相對濕度至50%以上以降低某些物料表面的電阻率,其具體增濕程度應由現場實際條件決定。
(5)采用靜電導體或靜電亞導體以取代靜電非導體。
(6)對于帶電的物料,在接近排放口處裝設流速較慢的靜電緩和器。
(7)在爆炸危險場所工作的人員,應穿防靜電(導電)鞋,以防止人體帶電,且應配置導電地面?!睹旱V安全規程》規定:井上下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應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嚴禁穿化纖衣服。
(8)在某些物料中添少量適宜的防靜電添加劑,以降低其電阻率。
(9)利用空氣電離與靜電中和,可用高壓電源式、感應式或放射式等不同原理的靜電消除器。
(10)增加帶電體的對地電容值,也就是使具有一定尺寸的接地導體靠近帶電體,以降低帶電體的電位,避免發生放電。
(11)將帶電體進行局部或全部屏蔽,可靠接地。
(12)選用產生正電荷的靜電非導體,代替產生負電荷的物體,以減少引燃危險。
(13)在設計和采用工藝裝置或設備時,避免存在靜電放電的條件,如在容器內避免出現細長的導電性突出物等。
(14)控制可燃可爆物的濃度,使其在燃爆下限以下。如《煤礦安全規程》的主要章節中規定了瓦斯、煤塵的下限和超限時的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