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護事故現場。
1)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必須迅速搶救傷員并派專人嚴格保護事故現場。未經調查和記錄的事故現場,不得任意變動。
發生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所規定的特大事故,事故單位尚應立即通知當地政府和公安部門,并要求派人保護現場。
2)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立即對事故現場和損壞的設備進行照相,錄像,繪制草圖,收集資料。
3)因緊急搶修、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導交通等,需要變動現場,必須經企業有關領導和安監部門同意,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寫出書面記錄,保存必要的痕跡、物證。
(2)收集原始資料。
1)事故發生后,企業安監部門或其指定的部門應立即組織當值值班人員、現場作業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下班離開事故現場前分別如實提供現場情況并寫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安監部門要及時收集有關資料,并妥善保管。
2)事故調查組成立后,安監部門及時將有關材料移交事故調查組。
事故調查組應根據事故情況查閱有關運行、檢修、試驗、驗收的記錄文件和事故發生時的錄音、故障錄波圖、計算機打印記錄等,及時整理出說明事故情況的圖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種資料和數據。
3)事故調查組在收集原始資料時應對事故現場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等)保持原樣,并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物件管理人。
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并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3)調查事故情況。
1)人身事故應查明傷亡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單位、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技術等級、工齡、本工種工齡等。
電網或設備事故應查明發生的時間、地點、氣象情況;查明事故發生前設備和系統的運行情況。
2)查明電網或設備事故發生經過、擴大及處理情況。
人身事故應查明事故發生前工作內容、開始時間、許可情況、作業程序、作業時的行為及位置、事故發生的經過、現場救護情況。
3)查明與電網或設備事故有關的儀表、自動裝置、斷路器、保護、故障錄波器、調整裝置、遙測遙訊、遙控、錄音裝置和計算機等記錄和動作情況。
人身事故應查明事故發生前傷亡人員和相關人員的技術水平、安全教育記錄、特殊工種持證情況和健康狀況,過去的事故記錄,違章違紀情況等。
4)調查設備資料(包括訂貨合同、大小修記錄等)情況以及規劃、設計、制造、施工安裝、調試、運行、檢修等質量方面存在的問題。
人身事故應查明事故場所周圍的環境情況(包括照明、濕度、溫度、通風、聲響、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狀況以及工作環境中有毒、有害物質和易燃易爆物取樣分析記錄)、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了解其有效性、質量及使用時是否符合規定)。
5)查明電網事故造成的損失,包括波及范圍、減供負荷、損失電量、用戶性質;查明事故造成的設備損壞程度、經濟損失。
6)了解現場規程制度是否健全,規程制度本身及其執行中暴露的問題;了解企業管理、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技術培訓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事故涉及兩個及以上單位時,應了解相關合同或協議。
(4)分析原因責任。
1)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的基礎上,分析并明確事故發生、擴大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委托專業技術部門進行相關計算、試驗、分析。
2)事故調查組在確認事實的基礎上,分析是否人員違章、過失、違反勞動紀律、失職、瀆職;安全措施是否得當;事故處理是否正確等。
3)根據事故調查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事故發生的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事故擴大的責任者。
4)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與事故有關的問題,確定為領導責任:
a)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
b)規程制度不健全;
c)對職工教育培訓不力;
d)現場安全防護裝置、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e)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不落實;
f)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g)違章指揮。
(5)提出防范措施。事故調查組應根據事故發生、擴大的原因和責任分析,提出防止同類事故發生、擴大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6)提出人員處理意見。
1)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責任確定后,要根據有關規定提出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由有關單位和部門按照人事管理權限進行處理。
2)對下列情況應從嚴處理:
a)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
b)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或在調查中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
c)阻撓或無正當理由拒絕事故調查;拒絕或阻撓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事故處理中積極恢復設備運行和搶救、安置傷員在事故調查中主動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調查順利進行的有關事故責任人員,可酌情從寬處理。
1)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必須迅速搶救傷員并派專人嚴格保護事故現場。未經調查和記錄的事故現場,不得任意變動。
發生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所規定的特大事故,事故單位尚應立即通知當地政府和公安部門,并要求派人保護現場。
2)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立即對事故現場和損壞的設備進行照相,錄像,繪制草圖,收集資料。
3)因緊急搶修、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導交通等,需要變動現場,必須經企業有關領導和安監部門同意,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寫出書面記錄,保存必要的痕跡、物證。
(2)收集原始資料。
1)事故發生后,企業安監部門或其指定的部門應立即組織當值值班人員、現場作業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下班離開事故現場前分別如實提供現場情況并寫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安監部門要及時收集有關資料,并妥善保管。
2)事故調查組成立后,安監部門及時將有關材料移交事故調查組。
事故調查組應根據事故情況查閱有關運行、檢修、試驗、驗收的記錄文件和事故發生時的錄音、故障錄波圖、計算機打印記錄等,及時整理出說明事故情況的圖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種資料和數據。
3)事故調查組在收集原始資料時應對事故現場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等)保持原樣,并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物件管理人。
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并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3)調查事故情況。
1)人身事故應查明傷亡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單位、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技術等級、工齡、本工種工齡等。
電網或設備事故應查明發生的時間、地點、氣象情況;查明事故發生前設備和系統的運行情況。
2)查明電網或設備事故發生經過、擴大及處理情況。
人身事故應查明事故發生前工作內容、開始時間、許可情況、作業程序、作業時的行為及位置、事故發生的經過、現場救護情況。
3)查明與電網或設備事故有關的儀表、自動裝置、斷路器、保護、故障錄波器、調整裝置、遙測遙訊、遙控、錄音裝置和計算機等記錄和動作情況。
人身事故應查明事故發生前傷亡人員和相關人員的技術水平、安全教育記錄、特殊工種持證情況和健康狀況,過去的事故記錄,違章違紀情況等。
4)調查設備資料(包括訂貨合同、大小修記錄等)情況以及規劃、設計、制造、施工安裝、調試、運行、檢修等質量方面存在的問題。
人身事故應查明事故場所周圍的環境情況(包括照明、濕度、溫度、通風、聲響、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狀況以及工作環境中有毒、有害物質和易燃易爆物取樣分析記錄)、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了解其有效性、質量及使用時是否符合規定)。
5)查明電網事故造成的損失,包括波及范圍、減供負荷、損失電量、用戶性質;查明事故造成的設備損壞程度、經濟損失。
6)了解現場規程制度是否健全,規程制度本身及其執行中暴露的問題;了解企業管理、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技術培訓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事故涉及兩個及以上單位時,應了解相關合同或協議。
(4)分析原因責任。
1)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的基礎上,分析并明確事故發生、擴大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委托專業技術部門進行相關計算、試驗、分析。
2)事故調查組在確認事實的基礎上,分析是否人員違章、過失、違反勞動紀律、失職、瀆職;安全措施是否得當;事故處理是否正確等。
3)根據事故調查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事故發生的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事故擴大的責任者。
4)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與事故有關的問題,確定為領導責任:
a)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
b)規程制度不健全;
c)對職工教育培訓不力;
d)現場安全防護裝置、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e)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不落實;
f)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g)違章指揮。
(5)提出防范措施。事故調查組應根據事故發生、擴大的原因和責任分析,提出防止同類事故發生、擴大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6)提出人員處理意見。
1)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責任確定后,要根據有關規定提出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由有關單位和部門按照人事管理權限進行處理。
2)對下列情況應從嚴處理:
a)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
b)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或在調查中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
c)阻撓或無正當理由拒絕事故調查;拒絕或阻撓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事故處理中積極恢復設備運行和搶救、安置傷員在事故調查中主動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調查順利進行的有關事故責任人員,可酌情從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