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實施重大危險源普查與監控,建立重大事故預防控制體系是安全生產監督和管理工作中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是依靠現代安全技術來預防重大事故的根本體現,對把安全生產工作真正轉移到預防為主的軌道上來,提高我國重大生產事故預防技術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 重大危險源 控制 重大事故 預防 安全管理
重大危險源是指工業生產活動中長期或臨時的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存貯危險物質,且危險物質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設施和設備)。工業生產活動中重大火災、爆炸、毒物泄漏事故,盡管其起因和影響不盡相同,但都有一個共同的特征:其根源是存在大量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或具有引發災難事故的能量。
重大危險源是重大事故發生的前提。即:由于重大危險源所涉及的危險物質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的本質特性,如果控制不當,就會發生重大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破壞等。所以重大危險源的控制不僅是預防重大惡性事故的發生,而且要做到一旦發生事故,能將事故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重大危險源同重大事故隱患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前者強調設備、設施、場所中存在或固有的危險物質(能量)的多少,后者可以認為是出現明顯缺陷(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或管理上的缺陷)的重大危險源。從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到重大危險源普查(申報)、監控是重大事故預防思想的進步,是從源頭上抓預防,是落實預防為主,關口前移的具體體現,也是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強制要求。
由于施工場所的復雜性,對于電力建設施工安全管理組織來看,一個施工項目是一個重大危險源;對施工企業項目安全管理來看,一個施工項目過程包含若干個危險源。主要包括以下三類:
存在于分部、分項(工序)工程施工、施工裝置運行過程和物質的重大危險源:
(1)腳手架(包括落地架,懸挑架、爬架等)、模板和支撐、起重塔吊、物料提升機、施工電梯安裝與運行,人工挖孔樁(井)、基坑(槽)施工,局部結構工程或臨時建筑(工棚、圍墻等)失穩,造成坍塌、倒塌意外;
(2)高度大于2m的作業面(包括高空、洞口、臨邊作業),因安全防護設施不符合或無防護設施、人員未配系防護繩(帶)等造成人員踏空、滑倒、失穩等意外;
(3)焊接、金屬切割、沖擊鉆孔(鑿巖)等施工及各種施工電器設備的安全保護(如:漏電、絕緣、接地保護、一機一閘)不符合,造成人員觸電、局部火災等意外;
(4)工程材料、構件及設備的堆放與搬(吊)運等發生高空墜落、堆放散落、撞擊人員等意外;
(5)工程拆除、人工挖孔(井)、淺巖基及隧道鑿進等爆破,因誤操作、防護不足等,發生人員傷亡、建筑及設施損壞等意外;
(6)交叉跨越施工,如跨越電力線路、通訊線路、公路、河流等,特別是交叉跨越電力線路施工。
第二、人工挖孔樁(井)、室內涂料(油漆)及粘貼等因通風排氣不暢造成人員窒息或氣體中毒重大危險源。
施工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臨時存放或使用不符合、防護不到位,造成火災或人員中毒意外;工地飲食因衛生不符合,造成集體中毒或疾病。
重大危險源控制系統主要由以下幾方面組成。
一、 重大危險源的辨識
危險源辨識,是指發現、識別系統中危險源的工作。 對危險源的辨識、確認是實行監控、管理的基礎。
防止重大事故的第一步是確認或辨識重大危險源。2000 年9月我國發布了《重大危險源辨識》國家標準 GB18218-2000。國際勞工組織認為:各國應根據具體的工業生產情況制定合適的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該標準應能代表本國優先控制的危險物質,并便于根據新的知識和經驗進行修改和補充。
對危險源的辨識基本原則是:
(一)本質屬性有潛在危險性:
1.有發生爆炸、火災危險;
2.有中毒窒息危險;
3.有高空墜落危險;
4.有燒傷、燙傷、腐蝕危險;
5.有飛濺物打擊危險;
6.有被物體絞、輾、擠壓、撞擊、切割、掛帶危險;
7.有被車輛提升系統傷害危險;
8.有坍塌、傾覆、滑坡、壓埋危險;
9.有觸電傷害危險;
10.其他容易導致人員傷害、建筑物破壞、設備損壞危險。
(二)隱患容易產生又不易被發覺、且難于控制。
隱患泛指潛在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的物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從理論上而言,凡存在隱患的設備、崗位、場所都可視為危險源;但是不能一概而論認為凡是有本質屬性危險性的設備、崗位、場所都視為存在隱患,都一概作為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的根本依據,以造成危險源過多過濫,失去重點監控意義。
(三)有統計分析依據,即危險性導致事故發生概率的大小。
有些本質危險屬性的設備、崗位、場所,由于設計、施工(或生產)考慮合理,設備、場所、崗位危險性引發的幾率很小。
二、重大危險源的評價
重大危險源的評價是一項十分復雜的技術性工作,需要系統地收集設計、運行及其他與重大危險源有關的資料和信息。對重大危險源的關鍵部分,尤其應進行分析和評價,找出潛在的工藝缺陷、失誤因素和預防重點。評估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重大危險源的評價等級一般分為四級:
一級重大危險源:R≥200m
二級重大危險源:100m≤R<200m
三級重大危險源:50m≤R<100m
四級重大危險源:R<50m (其中:R為死亡半徑)
要做好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工作,一級重大危險源最嚴重,要重點加強監控,四級重大危險源比較輕,也要做好監控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要制定管理制度,切實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通過對重大危險源的危險性進行評價,可以掌握重大危險源的危險性及其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發生的事件,了解重大事故發生后的潛在后果,并提出事故預防措施和減輕事故后果的措施。
三、普查上報
重大危險源大致可分為兩大類:
一是生產全過程中存在的可能發生意外釋放的能量或危險物;
二是導能量和危險物。通過重大危險源普查或申報, 建立重大危險源數據庫, 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可以掌握重大危險源分布、分類及其安全狀況,從而對事故預防做到心中有數,重點突出。
安全報告應詳細說明重大危險源的情況,可能引發事故的危險因素以及前提條件、安全操作和預防失誤的控制措施,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及后果、限制事故后果的措施、現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
四、重大危險源的管理
在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和評價后,企業應通過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嚴格的控制和管理。其中,技術措施包括化學品的選用,設施的設計、建造、運行、維修以及有計劃的檢查;組織措施包括對人員的培訓與指導,提供保證其安全的設備,對工作人員、外部合同工和現場臨時工的管理。
企業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對已辨識和評價的重大危險源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安全評價報告。如屬新建的重大危險設施,則應在其投入運轉之前提交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應詳細說明重大危險源的狀況,其內容應包括危險設備、設施的情況,工藝過程,使用的危害物質的性質、數量,有關安全系統的情況,可能引發事故的危險因素及前提條件,安全操作和預防失誤的控制措施,可能發生的事故的類型,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及后果,限制事故后果的措施,現場應急救援預案等。
安全評價報告應根據重大危險源的變化,以及新知識和新技術進展情況進行修改和增補,并由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進行檢查和評審。
五、應急救援預案
應急救援預案是重大事故預防控制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企業應負責制定現場應急救援預案,并且定期檢驗和評估現場應急救援預案和程序的有效程度,以及在必要時進行修訂。場外應急救援預案由政府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提供的安全評價報告和有關材料制定。
預案應提出詳盡、實用、清楚和有效的技術與組織措施。政府主管部門應保證將發生事故時要采取的應急措施和正確做法的有關材料,散發給可能受事故影響的公眾,并保證公眾充分了解發生重大事故時的應急措施。每隔適當的時間應修訂和重新散發應急救援預案宣傳材料。
六、重大危險源的監察
強有力的管理及監察對有效控制重大危險源頭至關重要的。它是使控制重大危險源的措施得以落實的保證。政府主管部門必須派出經過培訓的、考核合格的技術人員定期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監察、調查和評估,并制定出相應的法規,提出明確要求,以便于執行時有章可循。
從企業和政府兩方面入手,對重大危險源實行有效控制
企業方面的職責:重大危險源辨識、風險分析評價、安全管理制度、應急計劃、發布重 大危險源信息;
政府部門的職責:建立信息管理系統、制定管理政策和減災措施、應急系統建立安全監察控制體系。
根據重大危險源評價結果,按危險源級別,建立國家、省、市、縣四級重大危險源分級監管體系。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派出經過培訓的合格的安全監察人員,定期對所轄范圍內相應監管級別的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監察。
七、 GIS 的重大危險源監控網絡系統
在重大危險源普查(申報、辨識)、評價、分級管理和建立應急救援預案的基礎上,建立基于GIS(地理信息系統)的企業、縣、市、省、國家的重大危險源監控網絡系統。有條件的企業可對重大危險源建立實時監控預警系統,對危險源的安全狀況進行實時監控,及時預警,將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基于GIS(地理信息系統)的重大危險源監控網絡有助于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時丁解、掌握重大危險源狀況,制定相應的分級監察方案,切實有效地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建立重大事故預防控制體系。
1997 年原勞動部在北京、上海、天津、青島、深圳、成都等6個城市開展了重大危險源普查及監控工作。6個城市共普查出重大危險源10230個。
繼這6個城市之后,重慶市以及南京化學工業集團公司等城市和企業也相繼開展了重大危險源普查和監控工作。
實施重大危險源普查可使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重大危險源做到心中有數,明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點。北京、青島等城市在重大危險源普查基礎上,建立了基于 GIS(地理信息系統)的重大危險源信息管理系統提高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技術含量,為政府的安全生產管理決策起到了參謀作用。
相關法規: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關鍵詞: 重大危險源 控制 重大事故 預防 安全管理
重大危險源是指工業生產活動中長期或臨時的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存貯危險物質,且危險物質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設施和設備)。工業生產活動中重大火災、爆炸、毒物泄漏事故,盡管其起因和影響不盡相同,但都有一個共同的特征:其根源是存在大量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或具有引發災難事故的能量。
重大危險源是重大事故發生的前提。即:由于重大危險源所涉及的危險物質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的本質特性,如果控制不當,就會發生重大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破壞等。所以重大危險源的控制不僅是預防重大惡性事故的發生,而且要做到一旦發生事故,能將事故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重大危險源同重大事故隱患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前者強調設備、設施、場所中存在或固有的危險物質(能量)的多少,后者可以認為是出現明顯缺陷(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或管理上的缺陷)的重大危險源。從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到重大危險源普查(申報)、監控是重大事故預防思想的進步,是從源頭上抓預防,是落實預防為主,關口前移的具體體現,也是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強制要求。
由于施工場所的復雜性,對于電力建設施工安全管理組織來看,一個施工項目是一個重大危險源;對施工企業項目安全管理來看,一個施工項目過程包含若干個危險源。主要包括以下三類:
存在于分部、分項(工序)工程施工、施工裝置運行過程和物質的重大危險源:
(1)腳手架(包括落地架,懸挑架、爬架等)、模板和支撐、起重塔吊、物料提升機、施工電梯安裝與運行,人工挖孔樁(井)、基坑(槽)施工,局部結構工程或臨時建筑(工棚、圍墻等)失穩,造成坍塌、倒塌意外;
(2)高度大于2m的作業面(包括高空、洞口、臨邊作業),因安全防護設施不符合或無防護設施、人員未配系防護繩(帶)等造成人員踏空、滑倒、失穩等意外;
(3)焊接、金屬切割、沖擊鉆孔(鑿巖)等施工及各種施工電器設備的安全保護(如:漏電、絕緣、接地保護、一機一閘)不符合,造成人員觸電、局部火災等意外;
(4)工程材料、構件及設備的堆放與搬(吊)運等發生高空墜落、堆放散落、撞擊人員等意外;
(5)工程拆除、人工挖孔(井)、淺巖基及隧道鑿進等爆破,因誤操作、防護不足等,發生人員傷亡、建筑及設施損壞等意外;
(6)交叉跨越施工,如跨越電力線路、通訊線路、公路、河流等,特別是交叉跨越電力線路施工。
第二、人工挖孔樁(井)、室內涂料(油漆)及粘貼等因通風排氣不暢造成人員窒息或氣體中毒重大危險源。
施工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臨時存放或使用不符合、防護不到位,造成火災或人員中毒意外;工地飲食因衛生不符合,造成集體中毒或疾病。
重大危險源控制系統主要由以下幾方面組成。
一、 重大危險源的辨識
危險源辨識,是指發現、識別系統中危險源的工作。 對危險源的辨識、確認是實行監控、管理的基礎。
防止重大事故的第一步是確認或辨識重大危險源。2000 年9月我國發布了《重大危險源辨識》國家標準 GB18218-2000。國際勞工組織認為:各國應根據具體的工業生產情況制定合適的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該標準應能代表本國優先控制的危險物質,并便于根據新的知識和經驗進行修改和補充。
對危險源的辨識基本原則是:
(一)本質屬性有潛在危險性:
1.有發生爆炸、火災危險;
2.有中毒窒息危險;
3.有高空墜落危險;
4.有燒傷、燙傷、腐蝕危險;
5.有飛濺物打擊危險;
6.有被物體絞、輾、擠壓、撞擊、切割、掛帶危險;
7.有被車輛提升系統傷害危險;
8.有坍塌、傾覆、滑坡、壓埋危險;
9.有觸電傷害危險;
10.其他容易導致人員傷害、建筑物破壞、設備損壞危險。
(二)隱患容易產生又不易被發覺、且難于控制。
隱患泛指潛在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的物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從理論上而言,凡存在隱患的設備、崗位、場所都可視為危險源;但是不能一概而論認為凡是有本質屬性危險性的設備、崗位、場所都視為存在隱患,都一概作為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的根本依據,以造成危險源過多過濫,失去重點監控意義。
(三)有統計分析依據,即危險性導致事故發生概率的大小。
有些本質危險屬性的設備、崗位、場所,由于設計、施工(或生產)考慮合理,設備、場所、崗位危險性引發的幾率很小。
二、重大危險源的評價
重大危險源的評價是一項十分復雜的技術性工作,需要系統地收集設計、運行及其他與重大危險源有關的資料和信息。對重大危險源的關鍵部分,尤其應進行分析和評價,找出潛在的工藝缺陷、失誤因素和預防重點。評估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重大危險源的評價等級一般分為四級:
一級重大危險源:R≥200m
二級重大危險源:100m≤R<200m
三級重大危險源:50m≤R<100m
四級重大危險源:R<50m (其中:R為死亡半徑)
要做好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工作,一級重大危險源最嚴重,要重點加強監控,四級重大危險源比較輕,也要做好監控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要制定管理制度,切實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通過對重大危險源的危險性進行評價,可以掌握重大危險源的危險性及其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發生的事件,了解重大事故發生后的潛在后果,并提出事故預防措施和減輕事故后果的措施。
三、普查上報
重大危險源大致可分為兩大類:
一是生產全過程中存在的可能發生意外釋放的能量或危險物;
二是導能量和危險物。通過重大危險源普查或申報, 建立重大危險源數據庫, 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可以掌握重大危險源分布、分類及其安全狀況,從而對事故預防做到心中有數,重點突出。
安全報告應詳細說明重大危險源的情況,可能引發事故的危險因素以及前提條件、安全操作和預防失誤的控制措施,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及后果、限制事故后果的措施、現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
四、重大危險源的管理
在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和評價后,企業應通過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嚴格的控制和管理。其中,技術措施包括化學品的選用,設施的設計、建造、運行、維修以及有計劃的檢查;組織措施包括對人員的培訓與指導,提供保證其安全的設備,對工作人員、外部合同工和現場臨時工的管理。
企業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對已辨識和評價的重大危險源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安全評價報告。如屬新建的重大危險設施,則應在其投入運轉之前提交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應詳細說明重大危險源的狀況,其內容應包括危險設備、設施的情況,工藝過程,使用的危害物質的性質、數量,有關安全系統的情況,可能引發事故的危險因素及前提條件,安全操作和預防失誤的控制措施,可能發生的事故的類型,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及后果,限制事故后果的措施,現場應急救援預案等。
安全評價報告應根據重大危險源的變化,以及新知識和新技術進展情況進行修改和增補,并由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進行檢查和評審。
五、應急救援預案
應急救援預案是重大事故預防控制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企業應負責制定現場應急救援預案,并且定期檢驗和評估現場應急救援預案和程序的有效程度,以及在必要時進行修訂。場外應急救援預案由政府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提供的安全評價報告和有關材料制定。
預案應提出詳盡、實用、清楚和有效的技術與組織措施。政府主管部門應保證將發生事故時要采取的應急措施和正確做法的有關材料,散發給可能受事故影響的公眾,并保證公眾充分了解發生重大事故時的應急措施。每隔適當的時間應修訂和重新散發應急救援預案宣傳材料。
六、重大危險源的監察
強有力的管理及監察對有效控制重大危險源頭至關重要的。它是使控制重大危險源的措施得以落實的保證。政府主管部門必須派出經過培訓的、考核合格的技術人員定期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監察、調查和評估,并制定出相應的法規,提出明確要求,以便于執行時有章可循。
從企業和政府兩方面入手,對重大危險源實行有效控制
企業方面的職責:重大危險源辨識、風險分析評價、安全管理制度、應急計劃、發布重 大危險源信息;
政府部門的職責:建立信息管理系統、制定管理政策和減災措施、應急系統建立安全監察控制體系。
根據重大危險源評價結果,按危險源級別,建立國家、省、市、縣四級重大危險源分級監管體系。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派出經過培訓的合格的安全監察人員,定期對所轄范圍內相應監管級別的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監察。
七、 GIS 的重大危險源監控網絡系統
在重大危險源普查(申報、辨識)、評價、分級管理和建立應急救援預案的基礎上,建立基于GIS(地理信息系統)的企業、縣、市、省、國家的重大危險源監控網絡系統。有條件的企業可對重大危險源建立實時監控預警系統,對危險源的安全狀況進行實時監控,及時預警,將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基于GIS(地理信息系統)的重大危險源監控網絡有助于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時丁解、掌握重大危險源狀況,制定相應的分級監察方案,切實有效地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建立重大事故預防控制體系。
1997 年原勞動部在北京、上海、天津、青島、深圳、成都等6個城市開展了重大危險源普查及監控工作。6個城市共普查出重大危險源10230個。
繼這6個城市之后,重慶市以及南京化學工業集團公司等城市和企業也相繼開展了重大危險源普查和監控工作。
實施重大危險源普查可使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重大危險源做到心中有數,明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點。北京、青島等城市在重大危險源普查基礎上,建立了基于 GIS(地理信息系統)的重大危險源信息管理系統提高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技術含量,為政府的安全生產管理決策起到了參謀作用。
相關法規: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