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章的分類
1.按生產活動的組織及事故直接原因的性質分類
(1)指揮性違章。各級領導、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等,違反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安規》、《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有關技術法規和規程,為保證人身、設備安全而制訂的安全組織措施和安全技術措施,等而進行的違章性指揮(例如越級指揮、交叉指揮等)行為。
(2)作業性違章。指在電力生產、施工中違反上述《安規》等有關規程、制度、規定、措施等而進行的一切不安全行為。
(3)裝置性違章。指工作現場的環境、設備、設施、工器具以及其他作業條件不滿足上述《安規》等有關規程、制度、規定、措施的要求,以致不能保證作業者和指揮者的人身安全或設備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狀態。
2.按違章者的技術心理素質及違章行為出現的重復性分類
(1)偶發性違章。本人無違章的主觀竭力,只是由于知識缺乏、經驗不足等原因而偶然出現的,且一經指出即不再重犯的不安全行為。
(2)習慣性違章。固守舊有的不良作業傳統和工作習慣、對違章作業的嚴重性和危害性認識不足,由于麻痹思想或僥幸心理的支配,具有違章的主觀動機,指出后仍不予理睬或強詞奪理,或強調客觀而重復發生的違章行為。
(二)在現場安全監察中,發現違章或情況,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1)一般地說,作業性違章的監督、糾正應由工作負責人、工作監護人負責,指揮性違章由現場的安監人員負責監察,裝置性違章由現場專業技術人員負責檢查、監督。
(2)偶發性違章以教育、宣傳為主,視違章者接受教育及糾正的程度,酌情考慮是否從輕或免于處理。習慣性違章不論是否有后果,均應根據其性質,酌情作障礙或異常的同等考核。
(3)違章行為雖已糾正,但在工作結束后,應由工作負責人在班后會上及班組安全活動時,由班組長進行小結、講評,并作內部考核。務必使違章者本人及其他班組成員都能真正受到教育。
(4)有些單位的班組主動把違章者的姓名和違章事實、處理意見上墻公布曝光,收到很好的效果。
(5)反違章工作的開展情況、收到的效果、存在的不足、今后的努力方向、反違章的措施等,應定期進行階段性的小結。
(6)對于確因規章制度本身不足,造成現場執行困難的,應及進研究,在現場規程中加補充或修訂。
1.按生產活動的組織及事故直接原因的性質分類
(1)指揮性違章。各級領導、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等,違反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安規》、《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有關技術法規和規程,為保證人身、設備安全而制訂的安全組織措施和安全技術措施,等而進行的違章性指揮(例如越級指揮、交叉指揮等)行為。
(2)作業性違章。指在電力生產、施工中違反上述《安規》等有關規程、制度、規定、措施等而進行的一切不安全行為。
(3)裝置性違章。指工作現場的環境、設備、設施、工器具以及其他作業條件不滿足上述《安規》等有關規程、制度、規定、措施的要求,以致不能保證作業者和指揮者的人身安全或設備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狀態。
2.按違章者的技術心理素質及違章行為出現的重復性分類
(1)偶發性違章。本人無違章的主觀竭力,只是由于知識缺乏、經驗不足等原因而偶然出現的,且一經指出即不再重犯的不安全行為。
(2)習慣性違章。固守舊有的不良作業傳統和工作習慣、對違章作業的嚴重性和危害性認識不足,由于麻痹思想或僥幸心理的支配,具有違章的主觀動機,指出后仍不予理睬或強詞奪理,或強調客觀而重復發生的違章行為。
(二)在現場安全監察中,發現違章或情況,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1)一般地說,作業性違章的監督、糾正應由工作負責人、工作監護人負責,指揮性違章由現場的安監人員負責監察,裝置性違章由現場專業技術人員負責檢查、監督。
(2)偶發性違章以教育、宣傳為主,視違章者接受教育及糾正的程度,酌情考慮是否從輕或免于處理。習慣性違章不論是否有后果,均應根據其性質,酌情作障礙或異常的同等考核。
(3)違章行為雖已糾正,但在工作結束后,應由工作負責人在班后會上及班組安全活動時,由班組長進行小結、講評,并作內部考核。務必使違章者本人及其他班組成員都能真正受到教育。
(4)有些單位的班組主動把違章者的姓名和違章事實、處理意見上墻公布曝光,收到很好的效果。
(5)反違章工作的開展情況、收到的效果、存在的不足、今后的努力方向、反違章的措施等,應定期進行階段性的小結。
(6)對于確因規章制度本身不足,造成現場執行困難的,應及進研究,在現場規程中加補充或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