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裝漏電保護器是保證安全的有效措施
漏電保護器是當人體可能接觸的電壓值超過了安全值時,或人體的觸電電流及其他對地故障電流超過了允許值時,由漏電保護器動作或控制,自動切斷電源以保障人身和設備的安全。在低壓配電系統中裝設漏電保護器是防止人身電擊傷亡事故和漏電而引起的電氣火災、電氣設備損壞事故的有效措施。原能源部頒布的《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第四條明確規定,“采用TT系統的低壓電力網,應裝設漏電總保護和漏電末級保護。對于供電范圍較大或有重要用戶的低壓電力網可酌情增設漏電中級保護”。《農村安全用電規程》中有“漏電保護器的運行管理”專條,明確規定用戶應按《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的規定,裝設漏電保護器,并強調指出:“凡有故意使保護器拒動或誤動者,應給予批評教育,批評教育仍不改者,根據情節給予處罰或停止供電”。
農電安全管理正反兩方面的大量事實反復證明:農電事故,特別是觸電傷亡事故,幾乎全部是在沒有裝設漏電保護器,或者是在漏電保護器退出運行、人為卡死的情況下發生的;而在漏電保護器運行正常的情況下,每個鄉(鎮)、大部分村都發生過雖有觸電,因漏電保護器動作切斷電源而保證了人身或設備安全的事例。
2 農電體制改革后,縣級供電企業應進一步加強漏電保護器的安裝和投運
2.1 農電體制改革后,將鄉(鎮)電管站收編歸縣供電企業,村電工由供電企業統管,農村高壓和主要低壓線路由鄉村自愿上交或無償劃撥給供電企業。這樣,供電企業就由原來的電力行政管理者變為了農村電力設施的所有者。地位發生了根本變化,隨之而來的便是由電力企業接收的電力設施若發生觸電傷亡事故和火災事故則由電力企業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所以無論從政治影響、職業責任和經濟利益考慮,都給供電企業如何保證漏電保護器的運行提出了新的要求。
2.2 管理模式不能是以前的布置、檢查、督促、評比的行政管理方法,而應該是親自安裝、測試、查看、更換、維修、登記、分析,保證漏電保護器正常運行的具體務實行為。
2.3 在編制上應配足漏電保護器管理和技術人員,在業務上要進行專業培訓。漏電保護器檢修點應每鄉(鎮)都有。
2.4 在保護方式上,建議可將《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程》中的“對于供電范圍較大或有主要用戶的低壓電力網可酌情增設漏電中級保護”中的“可酌情”改為“應”,由自由裁量型變為法定型。
2.5 將《農村安全用電規程》中規定的“農村用戶應安裝漏電保護器”、“末級家用保護,每月至少試跳一次”,一絲不茍地落實。
3 保障漏電保護器正常運行的對策
3.1 提高各類人員對安裝漏電保護器重要意義的認識
3.1.1使廣大用戶認識到安裝漏電保護器是在低壓線路漏電、觸電的情況下,確保人身安全和設備安全的有效可靠措施,從而自覺裝設。當村用總保護器跳閘時,能正確對待,并積極協助農電工查找原因,形成一個人人關心漏電保護器正常運行的氛圍。
3.1.2使村電工、村支書、村主任認識到安裝保護器是行政法規要求,擅自退出或人為卡死使之失效,是刑法第134條規定的“違反規章制度”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行為,如果造成人員傷亡或其他災害是重大責任事故罪,應受到刑法懲罰,從而使電工自覺按行業法規辦。村領導應積極支持農電工搞好漏電保護器的運行。
3.1.3供電企業要認識到嚴格要求是自己的職責,是對人民群眾真正關心愛護,絕不能遷就、隨和、心慈手軟。要從某些村保護器退出運行,村、鄉電工默許或視而不見,甚至村領導擔保出事負責,結果發生觸電傷亡事故,受害者起訴鄉農電站或村電工失職、侵權,要求賠償的事件中吸取教訓。
3.2 抓住源頭,減少和防止低壓線路漏電、觸電的可能。
3.2.1低壓線路一定要正規化、規范化。若老化陳舊,一定要按標準整改,這是保障農電安全的前提和硬件。特別是在這次全國性的農電“兩改一同價”中,下決心使低壓線路脫胎換骨,面目一新,達到標準。
3.2.2加強低壓線路的維護管理,按電力法規解決好村民承包的山地林木、房前屋后風景林與低壓線路的矛盾,防止電線與樹的碰撞。
3.2.3加強對村民室內線路、電氣設備安全的宣傳和指導。村民家庭以及移動式電氣設備、臨時用電設備、手持電動器具等均應裝設漏電末級保護,避免總保護頻繁跳閘殃及全村。
3.3 提高農電工的政治素質與業務能力。
3.3.1認識到安裝和維護漏電保護器的正常運行是農電工的職責,忠于職守,抵制任何使漏電保護器不能運行的行為。
3.3.2漏電保護器設運前要測試,運行中按規定及時檢查試跳,動作后要及時分析原因,使漏電保護器的“三率”達到百分之百。
3.3.3維修或更換保護器時,一定要裝上合格的新保護器再送電,消除怕麻煩,認為只一二天不會出事的僥幸思想。
3.3.4縣級供電企業舉辦農電工漏電保護器專題學習班,提高管理和業務素質。
3.4 對保護器的運行管理要嚴、實、高。
3.4.1堅決杜絕任何新老用戶無漏電保護器而投運。
3.4.2對違規退出保護器運行,或人為卡死使之失效的電工或指使者,要嚴肅處理,絕不能心慈手軟。因此而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支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4.3縣級供電企業要增設保護器維修點,鄉(鎮)供電所要配備足夠備用保護器,以滿足及時維修更換之需要。
3.4.4加強對保護器運行狀況的檢查。對總保護器每年至少在“雙搶”和春節前進行檢查,發現誤動、拒動的堅決拆下維修,對家用漏電保護器每月至少試跳一次。
3.4.5把考核漏電保護器的“三率”作為考核鄉(鎮)供電所和農電工政績的重要內容。
3.5 保證漏電保護器的產品質量
3.5.1廠家要嚴格質量檢查,不斷開發研制新產品。
3.5.2購買系統指定的廠家產品。
3.5.3購買靈敏度較高的家用漏電保護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