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因觸電傷害事故所引起的民事糾紛和經濟糾紛越來越多,電力企業往往成為索賠的對象被推上被告席。
在眾多的損害賠償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事故發生在變壓器臺。本文主要從安全管理角度嘗試探討變壓器臺的安全責任問題及相應的對策。
從安全管理的角度出發,可以把變壓器臺的安全責任分為狀態責任和管理責任兩種。狀態責任包括變壓器臺是否符合有關的技術規程,位置是否合理等;管理責任是指對變壓器臺的監督管理是否到位。
變壓器臺的狀態責任實際上涉及到變壓器臺的裝設是否標準的問題。那么什么是裝設標準的變壓器臺呢?筆者認為,當變壓器臺出現損害事故時,其自身能保證供電企業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符合有關的技術規程,這是標準變壓器臺的重要標志。關于變壓器臺的高度、圍欄、標示牌、容量要求等,《架空配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高壓配電裝置設計技術規范》等都有明確的規定。關于變壓器臺的位置,《架空配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是這樣規定的:配電變壓器臺應設在負荷附近,要便于更換和檢修設備,同時,還應盡量避開車輛、行人較多的場所。從中可以看出,規程對變壓器臺的位置并無明確規定,實際上也不好作出明確規定。而在實際生活中,往往是靠近道路或房屋的變壓器臺易發生事故。那么如何確定變壓器臺的合理位置呢?筆者認為,可借用《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條及《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關于電力線路保護區的規定:變壓器臺的最突出部位距道路和房屋應保持5m距離,如不能,至少保證1.5m。綜上所述,標準變壓器臺應該符合規程的設計要求及安裝工藝,且有合理的裝設位置。
對于變壓器臺的管理責任,首先來看一個案例:某年4月5日,某縣曹某(5歲)在其家中看到變壓器臺上落有鴿子,便踏著變壓器臺下面堆積的木柴爬上去,結果被高壓電燒傷雙手。變壓器臺下的木柴是個體承包戶姜某擅自堆放的,縣供電局巡線負責人曾兩次通知其搬走,姜某均答應“馬上搬”,卻又繼續堆放。木柴堆到距變壓器臺只有50cm左右,而變壓器臺完全符合標準。
此案一審時,判供電局承擔50%的責任,二審時判供電局承擔60%的責任。主要理由是供電企業對供電設施管理不力。
此案供電局被判賠償8萬余元。盡管變壓器臺是標準的,且供電局曾兩次令姜某搬走木柴,卻還是未能擺脫承擔主要責任的后果。
鑒于以上情況,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必須裝設標準變壓器臺,對不合格的要盡快整改。特別是要注意變壓器臺與道路和房屋的距離。
(2)對安全距離不夠的變壓器臺,應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五十條“因建設引起建筑物與供電設施相互妨礙,需要遷移或采取防護設施時,應按建設先后的原則,確定其擔負的責任”的規定辦理。
(3)對特殊位置的變壓器臺要采取特殊的防護措施,如對路邊變壓器臺可加裝移動式防護欄。
(4)加強對變壓器臺的維護管理,加大電力執法力度。目前,不少供電企業在當地公安部門的配合下成立了聯防辦公室,從而使供電企業具備了某種程度的強制措施權。
(5)對產權屬用戶的變壓器臺,供電企業要強制其整改,否則停止其運行,所需費用應由用戶負擔。對不合格的變壓器臺采取與用戶簽訂協議的辦法是行不通的。雖然《供電營業規則》第五十一條規定產權所有者應承擔責任,但只要變壓器臺在運行中,就可以說是供電企業對其用電行為的某種認可,因此,如果出現損害事故,供電企業也就逃脫不了責任。
在眾多的損害賠償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事故發生在變壓器臺。本文主要從安全管理角度嘗試探討變壓器臺的安全責任問題及相應的對策。
從安全管理的角度出發,可以把變壓器臺的安全責任分為狀態責任和管理責任兩種。狀態責任包括變壓器臺是否符合有關的技術規程,位置是否合理等;管理責任是指對變壓器臺的監督管理是否到位。
變壓器臺的狀態責任實際上涉及到變壓器臺的裝設是否標準的問題。那么什么是裝設標準的變壓器臺呢?筆者認為,當變壓器臺出現損害事故時,其自身能保證供電企業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符合有關的技術規程,這是標準變壓器臺的重要標志。關于變壓器臺的高度、圍欄、標示牌、容量要求等,《架空配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高壓配電裝置設計技術規范》等都有明確的規定。關于變壓器臺的位置,《架空配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是這樣規定的:配電變壓器臺應設在負荷附近,要便于更換和檢修設備,同時,還應盡量避開車輛、行人較多的場所。從中可以看出,規程對變壓器臺的位置并無明確規定,實際上也不好作出明確規定。而在實際生活中,往往是靠近道路或房屋的變壓器臺易發生事故。那么如何確定變壓器臺的合理位置呢?筆者認為,可借用《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條及《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關于電力線路保護區的規定:變壓器臺的最突出部位距道路和房屋應保持5m距離,如不能,至少保證1.5m。綜上所述,標準變壓器臺應該符合規程的設計要求及安裝工藝,且有合理的裝設位置。
對于變壓器臺的管理責任,首先來看一個案例:某年4月5日,某縣曹某(5歲)在其家中看到變壓器臺上落有鴿子,便踏著變壓器臺下面堆積的木柴爬上去,結果被高壓電燒傷雙手。變壓器臺下的木柴是個體承包戶姜某擅自堆放的,縣供電局巡線負責人曾兩次通知其搬走,姜某均答應“馬上搬”,卻又繼續堆放。木柴堆到距變壓器臺只有50cm左右,而變壓器臺完全符合標準。
此案一審時,判供電局承擔50%的責任,二審時判供電局承擔60%的責任。主要理由是供電企業對供電設施管理不力。
此案供電局被判賠償8萬余元。盡管變壓器臺是標準的,且供電局曾兩次令姜某搬走木柴,卻還是未能擺脫承擔主要責任的后果。
鑒于以上情況,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必須裝設標準變壓器臺,對不合格的要盡快整改。特別是要注意變壓器臺與道路和房屋的距離。
(2)對安全距離不夠的變壓器臺,應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五十條“因建設引起建筑物與供電設施相互妨礙,需要遷移或采取防護設施時,應按建設先后的原則,確定其擔負的責任”的規定辦理。
(3)對特殊位置的變壓器臺要采取特殊的防護措施,如對路邊變壓器臺可加裝移動式防護欄。
(4)加強對變壓器臺的維護管理,加大電力執法力度。目前,不少供電企業在當地公安部門的配合下成立了聯防辦公室,從而使供電企業具備了某種程度的強制措施權。
(5)對產權屬用戶的變壓器臺,供電企業要強制其整改,否則停止其運行,所需費用應由用戶負擔。對不合格的變壓器臺采取與用戶簽訂協議的辦法是行不通的。雖然《供電營業規則》第五十一條規定產權所有者應承擔責任,但只要變壓器臺在運行中,就可以說是供電企業對其用電行為的某種認可,因此,如果出現損害事故,供電企業也就逃脫不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