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廠設備檢修大致可分為3種狀態, 即大修、小修和局部修理。設備的檢修, 特別是隨主機大、小修進行的主要輔助設備的檢修, 涉及專業廣泛,參加人員眾多。如給水系統隨主機大修,就涉及電氣、熱力機械、熱工等檢修專業。這些專業如果劃分得再細一些,又包括電機、開關、電纜、水泵、閥門、管道等的 檢修,還包括高壓試驗、繼電保護、電氣儀表、熱工儀表、熱工保護的試驗等。設備檢修后 進行試轉,是檢驗檢修質量的重要措施之一。1994年修編的《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 機械部份)中增加了"熱力機械工作票制度的補充規定",其中第5.8條列出了檢修設備試轉 的有關安全規定。但仔細分析不難發現,相關條款的規定側重于從運行管理的角度出發來考 慮試轉工作的安全,而在如何從組織管理上保證整個檢修設備試轉的安全考慮得并不周密。
還是以檢修給水系統為例,其試轉分為給水泵電機空試和帶水泵進行整個給水系統試轉 兩個階段。由于給水系統上的各構成部分分屬不同專業的人員管轄,且試轉時還可能涉及到 電氣、熱動等運行方式的調整變化,也就涉及到組織、協調在試轉系統上工作的所有專業檢 修人員及運行操作人員的具體行為的問題。如果單純地按照《安規》的規定執行,由值長或 專業運行人員去落實組織、協調工作,那么只有兩種辦法:其一是檢查所有相關的工作票是 否已全部退回;其二是試轉部位的工作票退回后,通過口頭或電話逐一了解相關系統各專業 工作點的工作完成情況,證實是否具備試轉條件,并且對其在設備試轉中的檢修行為作出安 排。分析上述兩種情況不難看出,檢修設備的試轉工作存在以下問題:首先,在機組大、小 修過程中,在各個系統上有多種專業人員在同時工作,局部檢修設備試轉時僅僅依靠試轉部 位的工作票退回(如電機檢修工作票),然后由值長“口頭或電話”聯系試轉系統相關專業檢 修人員(如水泵檢修人員、熱控設備檢修人員等)停止或開始工作,這是不可靠的。首先,因 為值長在生產管理中的職責是側重于對運行方面的管理,而并不是掌握具體的設備檢修工作 的進度、組織、協調等情況,萬一在試轉過程中因組織不當發生問題,分析判斷時產生互相 推諉的情況,“口頭或電話聯系”的內容就不便核實,勢必給查找事故的真正原因帶來困難; 其次,對于如機組大、小修這一類點多面廣的工作,同時檢修的系統很多(如給水系統、制 粉系統、潤滑油系統、循環水系統、冷卻系統、引送風系統等),檢修工作量大,工期控制 很嚴,在各項檢修工作不可能同時完成的情況下,強行要求試轉系統所有專業檢修工作票退 回才復電試轉,必然造成所有試轉工作都要等到最后才能進行,雖然這樣做可以保證安全, 但是一旦出現檢修質量問題需要返工或繼續檢修,由于受工期的限制,肯定會出現搶修局面, 反而不利于保證人身安全。
針對上述問題,我廠經過多年的反復實踐和完善,摸索出了對檢修設備試轉實行申請單 制度的辦法,有效地保證了人身和設備的安全。具體方法是:在涉及試轉系統的各個專業工 作點工作票不退的情況下,由需要試轉的設備檢修項目負責人填寫試轉申請單,注明需要試轉設備的名稱、編號、試轉日期,然后分別找試轉設備所涉及系統的相關檢修專業(如電氣、 熱力機械、熱工、試驗等)的檢修負責人簽字,再由廠部有關專責工程師簽字后交到值長處, 由值長安排運行人員到試轉現場檢查確證具備試轉條件后,將試轉設備復電并注明復電時 間,操作人在試轉申請單上簽名后,開始試轉。試轉工作結束并停電后,各專業檢修人員可 持原工作票繼續工作。在執行該試轉申請單制度的過程中,重點把住以下幾個關口:①設備 檢修項目負責人首先必須保證要求試轉的設備已經具備了試轉的條件;②相關專業的檢修負 責人在試轉申請單上簽字前必須了解自己分管專業范圍內是否有影響試轉的工作,簽字后必 須及時對相關班組檢修人員的工作作出具體安排和要求;③運行人員復電前必須到現場進行 檢查;④試轉設備啟動前,管轄該設備的運行人員必須到現場再次檢查;⑤試轉過程中,試 轉申請人必須始終在現場,處理可能發生的設備問題;⑥試轉申請單有效期不允許過長(我廠確定的有效期為一天,即一天之內必須完成試轉的所有程序,將設備恢復至申請前的狀態),這主要是為了避免試轉設備復電時間過長,影響到其余專業的檢修工作,同時也是為 了避免出現其余專業的檢修人員因工作間斷的時間過長而錯誤地產生可以繼續工作的假象。
試轉申請單制度的執行,將原來單純依靠值長和檢修項目負責人把住試轉安全關擴大為 依靠試轉申請人、各專業檢修負責人、廠部專責工程師、值長和運行人員等共同把關。通過 要求有關管理人員在試轉申請單上簽名同意方能試轉的形式,進一步強化了管理者的安全意 識,突出體現了管理者的組織和協調具體工作的職責,也為發生不安全情況時查找分析原因, 弄清事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提供了文字依據。同時,檢修人員省去了許多退票、辦票的手續,取得了有效的設備檢修時間。
由此可以看出,對隨主機大、小修一同進行的輔助設備檢修實施試轉申請單制度,不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有效的。那么作為設備檢修的第3種狀態,即設備局部修理,因為涉及 的專業不多,參加工作的檢修人員也不多,還有必要實行試轉申請單制度嗎?我們認為在設 備局部修理工作中也要堅持這一制度。這樣做的目的,一是為了保證安全,二是為了使檢修設備試轉有個統一的管理辦法,避免發生職工無所適從的情況。但是考慮到設備局部修理時 確實存在涉及專業不多,參加人員少等具體情況,所以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應盡可能簡化申 請手續,為此我廠實施了設備局部修理后試轉填用第二種試轉申請單的辦法,通過執行也取 得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