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電力系統,習慣性違章現象由來已久。
80年代初,東北地區率先提出“反習慣性違章”的說法,反習慣性違章工作成了反事故斗爭的一項重要舉措。為了預防事故,更加卓有成效地開展反習慣性違章工作,需對反習慣性違章若干問題加以研究探討,并上升到理性認識。
1.習慣性違章的涵義及主要表現形式
究竟什么是習慣性違章?人們可以列舉出若干個具體事例,然而長期以來沒有明確的定義,即沒有恰如其分地揭示這類現象的本質及其內在聯系。
所謂習慣性違章,是指那些固守舊有的不良作業傳統和工作習慣,違反安全工作規程的行為。例如:《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第137條規定:“禁止在運行中人工清理皮帶滾筒上的粘煤或對設備進行其他清理工作。”但是,某發電廠煤控制室的工人從70年代建廠起,就采用鍬刮的做法清理皮帶滾筒上的粘煤,造成連人帶鍬卷入下皮帶與滾筒之間碾壓致死的惡性事故,人們才認識到舊的習慣性做法的危害性。在調查分析這起事故時,煤控室的3名新工人都承認自己以前也用鍬刮過滾筒上的粘煤,只是沒引起事故,僥幸過關。他們還反映;“老工人都是這么干的,我們是從老工人那里學來的。”而老工人卻說:“我們的師傅也是這么干的,但他們動作利索未出事。”由此可以看出,習慣性違章是一種長期沿襲下來的違章行為,它實質上是一種違反安全生產工作客觀規律的盲目的行為方式,或沒有認識,或隨心所欲,但都習以為常,習慣成自然。
習慣性違章的表現形式有多種,按照違章的性質來劃分,可分為以下幾種。
一是習慣性違章操作,即那些在操作中,沿襲不良的傳統習慣做法,違反安全規程規定的操作技術或操作程序的行為。例如,《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對倒閘操作的順序、要領和安全事項,都作了明確規定。按理說規程已頒布多年,操作人員應該養成按規程辦事的習慣,但事實上,不在模擬圖板上預演,木標示設備實際狀態,不執行復誦制,不執行監護制等不良習慣,屢屢出現,致使習慣性違章操作成為造成誤操作或人身傷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是習慣性違章作業,即違反安全規程,按照不良的傳統習慣,隨心所欲地進行生產或施工活動。例如,1978年5月,某公司五班在承建220kV元建線一次作業中,將桿整體立起后,發現由于永久拉線的交叉點礙事,提升木了導線,而要把導線提上去,必須重新打上所有的臨時拉線,再解開永久拉線。作業人員為了圖省事,竟然在沒有打臨時拉線的情況下,解開了永久拉線,并提升導線。結果,電桿偏心受力傾倒,2名在桿上作業的人員隨桿墜落地面,其中一名當即死亡,另一名重傷。事故后調查發現,類似的隨心所欲的作業,在五班已發生幾次。有的工人竟然振振有詞地說:“不論怎么著,我們把桿立起,把導線安裝上去就行。”正是這種習慣性違章作業的行為取代安全規程造成了嚴重后果。
三是習慣性違章指揮,即負責人在指揮作業過程中,違反安全規程的要求,按不良的傳統習慣進行指揮的行為。例如,按照《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規定,在線路已經送電的情況下,命令工作班成員到帶電設備上檢查柱上油斷路器端子,工作負責人“必須交待清楚安全距離和安全措施”,“認真執行監護”。可是,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有的負責人竟然簡單從事,該交待的項目不交待,該執行的監護不執行,由此而帶來的必然是按照不良的傳統習慣進行盲目指揮,必然會造成不堪設想的后果,正如有的工人所說:“習慣性違章指揮無異于殺人。”
2.習慣性違章的危害性
我們可以把違章分為習慣性違章和偶然性違章。以電力系統為例,習慣性違章與偶然性違章相比,習慣性違章造成事故的機會更多,概率更高,因此危害性更大。這么說絕非主觀臆斷,而是由于習慣性違章諸多特點決定的。
(1)習慣性違章具有一定的頑固性。
習慣性違章是由一定的心理定勢支配的,并且是一種習慣性的動作方式,因而它具有頑固性、多發性的特點,往往木容易糾正。只要支配習慣性違章行為的心理定勢不改變,習慣性動作方式不糾正,習慣性違章行為就會反復發生,直到行為人受到事故的懲罰。
(2)習慣性違章具有一定的潛在性。
一些習慣性違章行為往往不是行為者有意所為,而是習慣成自然的結果,而對習慣性違章行為,由于人們看得多了,習以為常,所以,根本沒把它當回事。“身在險中不知險”,容易使人對違章現象喪失警惕性。
(3)習慣性違章具有一定的傳染性,它會危害幾代人。據對現有的一些職工存在的習慣性違章行為的分析,他們身上的一些“不良習慣行為方式”,不是他們自己“發明的”,而是從老職工身上“學來的”。看到老職工違章操作“既省力,又沒出事”,自己也盲目地效仿,而且又用自己的習慣性行為方式,去影響新一代職工。這些不良的習慣性行為方式如不徹底根治,必然導致一脈相承,代代相傳。
(4)習慣性違章具有一定的排他性。
有些習慣性違章的工人,對安全規程根本學不進,不遵守,總以為自己的習慣性方式“管用”,而安全規程是“可有可無的東西”。其結果,必然嚴重地妨礙安全規程的貫徹執行。綜上所述,習慣性違章與事故之間已經構成了因果關系,換句話說,習慣性違章是造成事故的一大根源,一些事故是習慣性違章的必然結果。據統計,電力行業70%-80%以上的人身死亡事故是習慣性違章造成的,而且有一個驚人的相似之處,就是某些單位現在發生的事故,在過去曾經發生過;造成事故的原因也基本相同,這就是習慣性違章。習慣性違章危害極大,既有害于國家和企業,也有害于職工個人和家庭。因此,一定要對習慣性違章嫉惡如仇,一經發現,就必須堅決糾正。
3.習慣位違章的成因
從總體上分析,習慣性違章的形成,有一定的歷史、社會和心理原因。
(1)歷史原因。
可追溯到大躍進和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動亂”期間。在此期間,破除迷信,解放思想,敢想敢干,不講科學,企業各項安全規章制度遭到嚴重破壞,違章現象蔓延滋生,很多已成為不良的習慣行為。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特別是改革開放以后,黨和國家撥亂反正,恢復和健全了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創造了實現安全生產的有利條件。然而,時至今日,仍有人把規章制度視為“條條框框”,“執行不執行無所謂”,仍然堅持違反安全規程的木良習慣做法。
(2)社會原因。
一些職工在特定的社會環境中養成的不良習慣,例如自由散漫、不良的習性嗜好等,也是產生習慣性違章的一個因素。同時,具體的習慣性違章做法,也有一定的消極影響。如前所述,一些習慣性違章現象所以在幾代人身上反復出現,正是上行下效或師授徒仿的結果。
(3)心理原因。
舊技能的干擾是形成習慣性違章的重要原因,從新中國建國之初到現在,我國工業發展很快,新的生產工具和工作方式不斷地更新。然而,有些工人習慣了以前的做法,總覺得新做法不如以前的老做法得心應手。因為這些老做法,經過長期的勞作已操作自如,從信息輸入、判斷到輸出的全過程已滲透入腦以達四肢,因而要掌握新的操作方法和工藝流程,就必須排除老做法和老流程的干擾。而在這新舊交替過程中,很容易使人離開新的軌道而步入舊轍,即導致習慣性違章行為。麻痹大意、僥幸心理、自以為是、求快圖省率等,是支配習慣性違章的思想因素。總之,形成習慣性違章的原因十分復雜,某一種具體的習慣性違章行為,都有其特殊的成困,不能一概而論。只有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才能弄清習慣性違章的癥結所在。
80年代初,東北地區率先提出“反習慣性違章”的說法,反習慣性違章工作成了反事故斗爭的一項重要舉措。為了預防事故,更加卓有成效地開展反習慣性違章工作,需對反習慣性違章若干問題加以研究探討,并上升到理性認識。
1.習慣性違章的涵義及主要表現形式
究竟什么是習慣性違章?人們可以列舉出若干個具體事例,然而長期以來沒有明確的定義,即沒有恰如其分地揭示這類現象的本質及其內在聯系。
所謂習慣性違章,是指那些固守舊有的不良作業傳統和工作習慣,違反安全工作規程的行為。例如:《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第137條規定:“禁止在運行中人工清理皮帶滾筒上的粘煤或對設備進行其他清理工作。”但是,某發電廠煤控制室的工人從70年代建廠起,就采用鍬刮的做法清理皮帶滾筒上的粘煤,造成連人帶鍬卷入下皮帶與滾筒之間碾壓致死的惡性事故,人們才認識到舊的習慣性做法的危害性。在調查分析這起事故時,煤控室的3名新工人都承認自己以前也用鍬刮過滾筒上的粘煤,只是沒引起事故,僥幸過關。他們還反映;“老工人都是這么干的,我們是從老工人那里學來的。”而老工人卻說:“我們的師傅也是這么干的,但他們動作利索未出事。”由此可以看出,習慣性違章是一種長期沿襲下來的違章行為,它實質上是一種違反安全生產工作客觀規律的盲目的行為方式,或沒有認識,或隨心所欲,但都習以為常,習慣成自然。
習慣性違章的表現形式有多種,按照違章的性質來劃分,可分為以下幾種。
一是習慣性違章操作,即那些在操作中,沿襲不良的傳統習慣做法,違反安全規程規定的操作技術或操作程序的行為。例如,《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對倒閘操作的順序、要領和安全事項,都作了明確規定。按理說規程已頒布多年,操作人員應該養成按規程辦事的習慣,但事實上,不在模擬圖板上預演,木標示設備實際狀態,不執行復誦制,不執行監護制等不良習慣,屢屢出現,致使習慣性違章操作成為造成誤操作或人身傷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是習慣性違章作業,即違反安全規程,按照不良的傳統習慣,隨心所欲地進行生產或施工活動。例如,1978年5月,某公司五班在承建220kV元建線一次作業中,將桿整體立起后,發現由于永久拉線的交叉點礙事,提升木了導線,而要把導線提上去,必須重新打上所有的臨時拉線,再解開永久拉線。作業人員為了圖省事,竟然在沒有打臨時拉線的情況下,解開了永久拉線,并提升導線。結果,電桿偏心受力傾倒,2名在桿上作業的人員隨桿墜落地面,其中一名當即死亡,另一名重傷。事故后調查發現,類似的隨心所欲的作業,在五班已發生幾次。有的工人竟然振振有詞地說:“不論怎么著,我們把桿立起,把導線安裝上去就行。”正是這種習慣性違章作業的行為取代安全規程造成了嚴重后果。
三是習慣性違章指揮,即負責人在指揮作業過程中,違反安全規程的要求,按不良的傳統習慣進行指揮的行為。例如,按照《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規定,在線路已經送電的情況下,命令工作班成員到帶電設備上檢查柱上油斷路器端子,工作負責人“必須交待清楚安全距離和安全措施”,“認真執行監護”。可是,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有的負責人竟然簡單從事,該交待的項目不交待,該執行的監護不執行,由此而帶來的必然是按照不良的傳統習慣進行盲目指揮,必然會造成不堪設想的后果,正如有的工人所說:“習慣性違章指揮無異于殺人。”
2.習慣性違章的危害性
我們可以把違章分為習慣性違章和偶然性違章。以電力系統為例,習慣性違章與偶然性違章相比,習慣性違章造成事故的機會更多,概率更高,因此危害性更大。這么說絕非主觀臆斷,而是由于習慣性違章諸多特點決定的。
(1)習慣性違章具有一定的頑固性。
習慣性違章是由一定的心理定勢支配的,并且是一種習慣性的動作方式,因而它具有頑固性、多發性的特點,往往木容易糾正。只要支配習慣性違章行為的心理定勢不改變,習慣性動作方式不糾正,習慣性違章行為就會反復發生,直到行為人受到事故的懲罰。
(2)習慣性違章具有一定的潛在性。
一些習慣性違章行為往往不是行為者有意所為,而是習慣成自然的結果,而對習慣性違章行為,由于人們看得多了,習以為常,所以,根本沒把它當回事。“身在險中不知險”,容易使人對違章現象喪失警惕性。
(3)習慣性違章具有一定的傳染性,它會危害幾代人。據對現有的一些職工存在的習慣性違章行為的分析,他們身上的一些“不良習慣行為方式”,不是他們自己“發明的”,而是從老職工身上“學來的”。看到老職工違章操作“既省力,又沒出事”,自己也盲目地效仿,而且又用自己的習慣性行為方式,去影響新一代職工。這些不良的習慣性行為方式如不徹底根治,必然導致一脈相承,代代相傳。
(4)習慣性違章具有一定的排他性。
有些習慣性違章的工人,對安全規程根本學不進,不遵守,總以為自己的習慣性方式“管用”,而安全規程是“可有可無的東西”。其結果,必然嚴重地妨礙安全規程的貫徹執行。綜上所述,習慣性違章與事故之間已經構成了因果關系,換句話說,習慣性違章是造成事故的一大根源,一些事故是習慣性違章的必然結果。據統計,電力行業70%-80%以上的人身死亡事故是習慣性違章造成的,而且有一個驚人的相似之處,就是某些單位現在發生的事故,在過去曾經發生過;造成事故的原因也基本相同,這就是習慣性違章。習慣性違章危害極大,既有害于國家和企業,也有害于職工個人和家庭。因此,一定要對習慣性違章嫉惡如仇,一經發現,就必須堅決糾正。
3.習慣位違章的成因
從總體上分析,習慣性違章的形成,有一定的歷史、社會和心理原因。
(1)歷史原因。
可追溯到大躍進和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動亂”期間。在此期間,破除迷信,解放思想,敢想敢干,不講科學,企業各項安全規章制度遭到嚴重破壞,違章現象蔓延滋生,很多已成為不良的習慣行為。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特別是改革開放以后,黨和國家撥亂反正,恢復和健全了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創造了實現安全生產的有利條件。然而,時至今日,仍有人把規章制度視為“條條框框”,“執行不執行無所謂”,仍然堅持違反安全規程的木良習慣做法。
(2)社會原因。
一些職工在特定的社會環境中養成的不良習慣,例如自由散漫、不良的習性嗜好等,也是產生習慣性違章的一個因素。同時,具體的習慣性違章做法,也有一定的消極影響。如前所述,一些習慣性違章現象所以在幾代人身上反復出現,正是上行下效或師授徒仿的結果。
(3)心理原因。
舊技能的干擾是形成習慣性違章的重要原因,從新中國建國之初到現在,我國工業發展很快,新的生產工具和工作方式不斷地更新。然而,有些工人習慣了以前的做法,總覺得新做法不如以前的老做法得心應手。因為這些老做法,經過長期的勞作已操作自如,從信息輸入、判斷到輸出的全過程已滲透入腦以達四肢,因而要掌握新的操作方法和工藝流程,就必須排除老做法和老流程的干擾。而在這新舊交替過程中,很容易使人離開新的軌道而步入舊轍,即導致習慣性違章行為。麻痹大意、僥幸心理、自以為是、求快圖省率等,是支配習慣性違章的思想因素。總之,形成習慣性違章的原因十分復雜,某一種具體的習慣性違章行為,都有其特殊的成困,不能一概而論。只有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才能弄清習慣性違章的癥結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