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和 8月,甘肅省電力公司先后發生2起人身死亡事故。這2起人身死亡事故情況不盡相同,但暴露出事故責任者缺乏杜絕違章意識這一共同的問題。這是因為在平時的工作中缺乏良好的反違章環境,特別是職工缺乏拒絕違章的觀念。只有建立拒絕違章的安全生產機制,鼓勵和支持職工拒絕違章作業,才能逐步杜絕違章的行為。
1 兩起事故簡況
1.1 3月19日,某供電局在春檢工作中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人身死亡事故,直接原因是220 kV線路門型桿12 m高處缺少一個腳釘(另一側桿上腳釘齊全)。在事故調查和處理過程中,家屬指責監護人強令職工冒險作業,經認真調查和分析,確認本人知道此處缺少一個腳釘,在監護人沒有指定從哪一側下桿的情況下,本人沒有選擇從另一側桿下桿,監護人也未予以制止,導致事故的發生。
1.2 8月20日,某火電廠廠房行車司機違章操作,在小鉤向上收鉤時沒有嚴密監視小鉤上升情況,導致天車小鉤超越行程限位器,且因行程限位器開關拒動,致使行車小鉤鋼絲繩被拉斷,小鉤墜落,砸在汽機平臺上向大鉤上掛鋼絲繩的工作人員頭部,致人死亡。
2 兩起事故責任分析
在對第一起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中,認定企業安全管理上有漏洞,沒有及時消除桿塔上缺少腳釘的缺陷。監護人沒有明確要求工作人員從220 kV線路門型桿哪一側桿下桿,監護人失去監護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但不能將監護人的行為定性為強令作業人員冒險作業。因為登桿工作人員是一名有11年本工種工齡的職工,接受過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本人在明知登桿作業的一側桿缺腳釘的情況下(當天工作中由此桿上過一次桿),從該側桿下桿,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如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不是被動地依賴監護人,在監護人失職的情況下,本人主動避開從有缺陷的一側下桿,事故將會避免。
在對第2起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中,認定行車司機嚴重失職,在向上收行車小鉤的過程中,沒有嚴密監視小鉤的上升位置,致使小鉤上升過度。在行車行程限位開關失靈的情況下,鋼絲繩被拉斷,小鉤墜落致人死亡,應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同時該行車司機操作證有效期已過,班長仍然指派其工作,行車司機本人對工作安排沒有提出異議,也沒有拒絕操作。
3 兩起事故中反映出的問題
這是2起工作性質不同的事故,但從中可以發現這樣一個問題,在日常生產工作中,對待企業各級領導、班組長、監護人、師傅安排或指揮的工作,即使生產環境、工作人員資質、工作人員精神狀況不具備安全 生產條件,職工也很少認真考慮工作安排或指揮是否違章,是否有發生事故的可能或危險,而是被動地接受工作。甚至明知違章,但考慮到情面、考慮到別人是否有看法,害怕給人留下工作不積極、不服從分配的印象,不敢大膽提出異議。如此一來,對不明顯、不十分嚴重的違章,一般都不會拒絕作業,而事故則往往發生在這種隱性的違章之中。這是大量的習慣性違章長期得不到杜絕的一個重要原因。
上述現象的存在,給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一個警示,要消滅違章、特別是習慣性違章,僅靠嚴格的處罰是不夠的,因為受到處罰的違章僅僅是全部違章現象的一小部分,而且是滯后的管理。只有建立更加科學有效的安全管理機制,賦予職工拒絕違章的權力,并使這種權力制度化、規范化,靠制度來保證職工拒絕違章和抵制違章的合法性。同時,要不斷培養、鼓勵、支持職工拒絕違章的行為,使企業形成正確對待拒絕違章的氛圍,使反違章成為廣大職工的自覺行動,才能更有效地杜絕違章。 (馮兆庫)
1 兩起事故簡況
1.1 3月19日,某供電局在春檢工作中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人身死亡事故,直接原因是220 kV線路門型桿12 m高處缺少一個腳釘(另一側桿上腳釘齊全)。在事故調查和處理過程中,家屬指責監護人強令職工冒險作業,經認真調查和分析,確認本人知道此處缺少一個腳釘,在監護人沒有指定從哪一側下桿的情況下,本人沒有選擇從另一側桿下桿,監護人也未予以制止,導致事故的發生。
1.2 8月20日,某火電廠廠房行車司機違章操作,在小鉤向上收鉤時沒有嚴密監視小鉤上升情況,導致天車小鉤超越行程限位器,且因行程限位器開關拒動,致使行車小鉤鋼絲繩被拉斷,小鉤墜落,砸在汽機平臺上向大鉤上掛鋼絲繩的工作人員頭部,致人死亡。
2 兩起事故責任分析
在對第一起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中,認定企業安全管理上有漏洞,沒有及時消除桿塔上缺少腳釘的缺陷。監護人沒有明確要求工作人員從220 kV線路門型桿哪一側桿下桿,監護人失去監護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但不能將監護人的行為定性為強令作業人員冒險作業。因為登桿工作人員是一名有11年本工種工齡的職工,接受過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本人在明知登桿作業的一側桿缺腳釘的情況下(當天工作中由此桿上過一次桿),從該側桿下桿,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如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不是被動地依賴監護人,在監護人失職的情況下,本人主動避開從有缺陷的一側下桿,事故將會避免。
在對第2起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中,認定行車司機嚴重失職,在向上收行車小鉤的過程中,沒有嚴密監視小鉤的上升位置,致使小鉤上升過度。在行車行程限位開關失靈的情況下,鋼絲繩被拉斷,小鉤墜落致人死亡,應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同時該行車司機操作證有效期已過,班長仍然指派其工作,行車司機本人對工作安排沒有提出異議,也沒有拒絕操作。
3 兩起事故中反映出的問題
這是2起工作性質不同的事故,但從中可以發現這樣一個問題,在日常生產工作中,對待企業各級領導、班組長、監護人、師傅安排或指揮的工作,即使生產環境、工作人員資質、工作人員精神狀況不具備安全 生產條件,職工也很少認真考慮工作安排或指揮是否違章,是否有發生事故的可能或危險,而是被動地接受工作。甚至明知違章,但考慮到情面、考慮到別人是否有看法,害怕給人留下工作不積極、不服從分配的印象,不敢大膽提出異議。如此一來,對不明顯、不十分嚴重的違章,一般都不會拒絕作業,而事故則往往發生在這種隱性的違章之中。這是大量的習慣性違章長期得不到杜絕的一個重要原因。
上述現象的存在,給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一個警示,要消滅違章、特別是習慣性違章,僅靠嚴格的處罰是不夠的,因為受到處罰的違章僅僅是全部違章現象的一小部分,而且是滯后的管理。只有建立更加科學有效的安全管理機制,賦予職工拒絕違章的權力,并使這種權力制度化、規范化,靠制度來保證職工拒絕違章和抵制違章的合法性。同時,要不斷培養、鼓勵、支持職工拒絕違章的行為,使企業形成正確對待拒絕違章的氛圍,使反違章成為廣大職工的自覺行動,才能更有效地杜絕違章。 (馮兆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