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負責人是保證工作任務順利完成的組織者和負責人,也是該工作的安全責任人。工作負責人的責任心強不強不僅關系著工作完成的質量也對安全管理起至關重要的作用。下面列舉幾項工作負責人在工作中易產生的不良現象。
1 未真履行工作票制度
工作票制度是保證安全重要的組織措施,對于從事試驗及檢修的工人而言可謂是生命線。可在日常工作中個別工作負責人僅僅知道工作任務的情況下,帶著工作票便去了工作現場,認為只要知道干什么就怎么干都行,安全措施那是工作許可人根據工作票辦理好的。對于許可人向自己交待安全事項也只是一味聽從。因而工作負責人對工作票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充足、是否符合現場實際缺乏監督。尤其當前110KV變電站全部實行無人值守,操作隊值班員對所轄的設備及現場環境的熟悉程度有所下降,如果安全措施少做或漏做而工作負責人又未履行監督職能,其后果不堪設想。
2 工作負責人日志、站班會流于形式
實行"工作負責人日志"制度,是為了加強現場工作的生產與安全管理,規范工作負責人的工作行為,履行好工作負責人的職責而采取的一項措施。少數負責人并沒有了解負責人日志的意義,不將日志帶到現場的現象時有發生,日志是為應付檢查而補寫的。現場開工前站班會要求工作負責人檢查工作班成員的精神狀態并交待工作任務、停電范圍、安全措施、帶電部位、安全注意事項、危險點分析、人員分工情況,最后詢問大家是否聽清楚、有無疑問。通常對于一些任務重、工作面大的工作,工作負責人把站班會做得很好,而工作面小的工作易被大家所忽視。
3 缺乏杜絕違章的責任感
據統計,90%以上的事故由違章造成。違章以習慣性違章為主,其危害性很大,而習慣性違章這一頑疾根治卻最難,現場工作班成員不自覺地違章,需要負責人立即站出來予以制止。但有些負責人聽任違章行為肆意發展而不阻止,導致不安全行為釀成大禍。對于明知違章,為趕工時而走"捷徑"的行為,負責人原則性不強,甚至為其提供幫助。實際工作中常遇到受條件或環境所限按《安規》規定來做確有困難的情況,負責人應堅持原則,寧可費時費力也不違章,并向工作班成員說明利害關系。
4 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貫徹不徹底
連續性工作的每日開工、收工時間是事故多發時期。《安規》規定:次日復工時,應得到值班員許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負責人必須在復工前重新認真檢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后,方可工作。經過一整夜,安全措施可能受外力或人為因素被改動,負責人未認真檢查便命令開工易引發事故。即將收工時也是危險期。現場相對較亂,由于急于收工,忙中易出錯。負責人往往沒有最后進行周密檢查,象檢修電源未斷開等安全隱患遺留下來就離開現場。
工作負責人作為現場的安全責任者應以更高的標準要求自己,以事事保安全的態度對待工作,對于安全事項應小題大做,把危險因素降至最低,在明確任務后,就應當積極組織危險點分析,開展事故預想,因人而宜地進行人員分工。
在實際工作中,負責人通常是該工作的技術業務能力強的人員,在符合《安規》規定條件下均要參加實際工作,而一些協調性的工作也是負責人必須解決的。當要暫時離開工作現場,此時工作負責人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離開前應將工作現場交代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員。原工作負責人返回工作地點時,也應履行同樣的交接手續,這樣就可以避免因工作負責人離去而現場失去監護的情況發生。工作負責人不僅要求技術過硬,更為重要的他是該項工作的組織者和管理者,一味埋頭苦干的工作負責人并不稱職。工作負責人應將更多的精力放在整項工作安全管理、監護、組織、協調上面。現場工作時,負責人應該到得最早,走得最晚。在工作結束前的事故多發期,負責人更應保持清醒的頭腦,密切關注現場秩序,避免出現混亂局面,工作未全部結束前不允許工作班人員率先離場,待全體人員撤離工作地點后,負責人應周密檢查,現場有無遺留物和存在的安全隱患,最后辦理工作票移交或終結手續。加強工作負責人的責任心和培養其駕馭現場的大局感能夠有效地預防事故發生。
誠然,造成事故的原因很多,安全生產也是一項綜合系統工程,僅增強負責人責任感這一方面遠遠不夠,這就需要我們都以"我是工作負責人"的責任感要求自己,從而保證現場安全。
(浦勁松)
1 未真履行工作票制度
工作票制度是保證安全重要的組織措施,對于從事試驗及檢修的工人而言可謂是生命線。可在日常工作中個別工作負責人僅僅知道工作任務的情況下,帶著工作票便去了工作現場,認為只要知道干什么就怎么干都行,安全措施那是工作許可人根據工作票辦理好的。對于許可人向自己交待安全事項也只是一味聽從。因而工作負責人對工作票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充足、是否符合現場實際缺乏監督。尤其當前110KV變電站全部實行無人值守,操作隊值班員對所轄的設備及現場環境的熟悉程度有所下降,如果安全措施少做或漏做而工作負責人又未履行監督職能,其后果不堪設想。
2 工作負責人日志、站班會流于形式
實行"工作負責人日志"制度,是為了加強現場工作的生產與安全管理,規范工作負責人的工作行為,履行好工作負責人的職責而采取的一項措施。少數負責人并沒有了解負責人日志的意義,不將日志帶到現場的現象時有發生,日志是為應付檢查而補寫的。現場開工前站班會要求工作負責人檢查工作班成員的精神狀態并交待工作任務、停電范圍、安全措施、帶電部位、安全注意事項、危險點分析、人員分工情況,最后詢問大家是否聽清楚、有無疑問。通常對于一些任務重、工作面大的工作,工作負責人把站班會做得很好,而工作面小的工作易被大家所忽視。
3 缺乏杜絕違章的責任感
據統計,90%以上的事故由違章造成。違章以習慣性違章為主,其危害性很大,而習慣性違章這一頑疾根治卻最難,現場工作班成員不自覺地違章,需要負責人立即站出來予以制止。但有些負責人聽任違章行為肆意發展而不阻止,導致不安全行為釀成大禍。對于明知違章,為趕工時而走"捷徑"的行為,負責人原則性不強,甚至為其提供幫助。實際工作中常遇到受條件或環境所限按《安規》規定來做確有困難的情況,負責人應堅持原則,寧可費時費力也不違章,并向工作班成員說明利害關系。
4 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貫徹不徹底
連續性工作的每日開工、收工時間是事故多發時期。《安規》規定:次日復工時,應得到值班員許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負責人必須在復工前重新認真檢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后,方可工作。經過一整夜,安全措施可能受外力或人為因素被改動,負責人未認真檢查便命令開工易引發事故。即將收工時也是危險期。現場相對較亂,由于急于收工,忙中易出錯。負責人往往沒有最后進行周密檢查,象檢修電源未斷開等安全隱患遺留下來就離開現場。
工作負責人作為現場的安全責任者應以更高的標準要求自己,以事事保安全的態度對待工作,對于安全事項應小題大做,把危險因素降至最低,在明確任務后,就應當積極組織危險點分析,開展事故預想,因人而宜地進行人員分工。
在實際工作中,負責人通常是該工作的技術業務能力強的人員,在符合《安規》規定條件下均要參加實際工作,而一些協調性的工作也是負責人必須解決的。當要暫時離開工作現場,此時工作負責人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離開前應將工作現場交代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員。原工作負責人返回工作地點時,也應履行同樣的交接手續,這樣就可以避免因工作負責人離去而現場失去監護的情況發生。工作負責人不僅要求技術過硬,更為重要的他是該項工作的組織者和管理者,一味埋頭苦干的工作負責人并不稱職。工作負責人應將更多的精力放在整項工作安全管理、監護、組織、協調上面。現場工作時,負責人應該到得最早,走得最晚。在工作結束前的事故多發期,負責人更應保持清醒的頭腦,密切關注現場秩序,避免出現混亂局面,工作未全部結束前不允許工作班人員率先離場,待全體人員撤離工作地點后,負責人應周密檢查,現場有無遺留物和存在的安全隱患,最后辦理工作票移交或終結手續。加強工作負責人的責任心和培養其駕馭現場的大局感能夠有效地預防事故發生。
誠然,造成事故的原因很多,安全生產也是一項綜合系統工程,僅增強負責人責任感這一方面遠遠不夠,這就需要我們都以"我是工作負責人"的責任感要求自己,從而保證現場安全。
(浦勁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