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要體現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內容,明確企業法人代表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同時要明確工會組織有權代表職工與企業就勞動安全衛生等內容依法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近日,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總工會、省企業家協會就加強勞動安全衛生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簽訂工作提出意見。
安全責任在企業得不到有效落實是當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一個主要問題,江蘇省這個部門此次聯合下發《意見》就是針對這一情況。
該《意見》除了規定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必須落實安全責任外,還要求集體合同中勞動安全衛生內容和標準等要符合我國現行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的要求和政策規定;企業與職工個人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安全衛生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意見》還明確,集體合同應當設定用人單位承擔的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其中包括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培訓,堅持對新工人的三級教育,換崗職工培訓上崗、特殊工種持證上崗等。
同時,《意見》進一步強調了工會的作用。如在制定或修改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時應有工會組織派員參加,涉及職工安全健康的重大問題,必須經職代會討論審議通過。發現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時,工會有權向企業行政方面或現場指揮人員提出改進意見,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提出讓職工停止作業,并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行政方面必須及時采取緊急措施;發生傷亡、急性中毒事故,企業應保護事故現場,迅速搶救受傷者,及時通知工會參與調查處理,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上級有關部門和上級工會報告。
安全責任在企業得不到有效落實是當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一個主要問題,江蘇省這個部門此次聯合下發《意見》就是針對這一情況。
該《意見》除了規定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必須落實安全責任外,還要求集體合同中勞動安全衛生內容和標準等要符合我國現行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的要求和政策規定;企業與職工個人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安全衛生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意見》還明確,集體合同應當設定用人單位承擔的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其中包括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培訓,堅持對新工人的三級教育,換崗職工培訓上崗、特殊工種持證上崗等。
同時,《意見》進一步強調了工會的作用。如在制定或修改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時應有工會組織派員參加,涉及職工安全健康的重大問題,必須經職代會討論審議通過。發現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時,工會有權向企業行政方面或現場指揮人員提出改進意見,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提出讓職工停止作業,并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行政方面必須及時采取緊急措施;發生傷亡、急性中毒事故,企業應保護事故現場,迅速搶救受傷者,及時通知工會參與調查處理,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上級有關部門和上級工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