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電力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縣級供電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發生了很大變化,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 實踐證明,常規的安全管理方式已不能適應企業復雜的安全狀況,必須研究、探討新的安全管理方式,以確保農網的安全供用電。
1 縣級供電企業安全管理的變化
1.1 供電單位性質變化
改制后電力部門政企分開,原供電局改為供電企業,進行公司化改組、商業化運營、法制化管理,電力部門不再行使政府管電的行政職能。
1.2 安全管理范圍變化
縣局供電部門常規安全管理范圍一般指10 kV及以上電力設施,農村配變的低壓出線為用戶產權分接點。在農村電網實行“二改一同價”之后,供電部門的電費計量點設在每個農戶的進戶線端,即縣級供電企業的安全管理范圍從10 kV延伸到農村220 V。
1.3 安全管理內容變化
傳統的安全管理內容主要是線路、變電兩部分工作。通過“二網”改造和新技術的應用,設備安全運行水平大大提高,線路和變電的安全管理工作也相應減少。但改制后,農村安全用電管理以及電力設施違章建筑增多,已成為縣級供電企業安全管理的重要工作。
1.4 技術要求變化
傳統的線路,變電技術都比較簡單。近年來,電力部門普遍應用計算機新技術,變電、調度、配網逐步實現自動化,電網技術越來越復雜,因而對電力事故的處理從技術上提出新要求。
1.5 工作要求變化
電力部門長期處在計劃經濟環境,供電緊缺、停電頻繁。改制后電力管理走向市場,用戶的供電服務要求提高了,即使正常的設備檢修也要承諾保證停電時間,因而安全與生產關系的處理難度增大。
2 目前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
2.1 農村人身觸電事故的組織調查問題
現行的《農村安全用電規程》第7款7.4條規定:“縣電力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盡快派人趕赴現場,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在事故原因未查清,又未采取有效措施前,不得破壞現場,不能盲目送電。”7.5條規定:“發生農村觸電死亡事故,縣電力部門應派負責人會同縣勞動、公安、檢察等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現場調查。”以上條款對發生農村人身觸電事故后如何組織調查,規定得非常明確。但在實際執行中存在一些具體問題:第一是縣電力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不宜直接派人到現場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因為受害者家屬認為既是電造成的傷害,不管責任歸誰,反正與電有關,因而常會當場提出巨額索賠,調查者若不立即答復,就休想離開。縣電力部門因調查農村人身觸電事故而遭無理圍攻的例子屢見不鮮;第二是改制后的縣電力部門成了企業而不具備政府職能,因此,無法直接通知公安、勞動部門參加調查。
根據上述情況,改制后的農村人身觸電事故的調查組織工作,需由上級部門給予重新明確。按政企分開的原則,安全管理體制應由縣經貿委牽頭,組織勞動、公安、檢察和電力部門共同參加事故現場調查處理,并堅持事故處理公正原則。
2.2 對觸電受害者的賠償數額問題
交通傷亡事故與觸電傷亡事故的性質相比,交通傷亡事故多數是在受害者沒有自身過錯的情況下,由肇事者造成的傷亡責任,而觸電傷亡事故多數是受害者主動接觸帶電體造成的傷亡,供電者是間接責任者。就性質而言,同樣的傷殘程度,后者賠償數額小于前者較為合理,但事實上卻截然相反。究其原因,處理交通事故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進行經濟賠償,有法可依,而后者卻沒有具體的法律條款作依據,故使電力事故處理存在很多困難。
2.3 農村電力設施通道保護問題
目前農村10 kV供電線路通道違章建筑十分突出,有的農戶在高壓線下蓋房子,且愈蓋愈高。盡管房子緊靠10 kV裸鋁線,存在隨時可能發生觸電傷亡的嚴重隱患,盡管供電部門及時給違章者發放了違章整改通知書并抄送當地政府,但還是長期得不到解決。其原因是,改制后的供電部門成為企業,失去了一些政府管電的職能,但相應的工作卻得不到當地政府的配合,有些地方政府甚至支持違章建筑者逼電力線路改道。
鑒于上述農村電網的實際情況,國務院對《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進行了修改,實行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相結合的原則。也就是說,改制后由經貿委代表政府行使管電的職能,由其牽頭,會同公安、電力企業對電力設施周邊的違章建筑進行及時處理。
2.4 電力設施的被竊及破壞問題
近年來,農村電力設施發生被竊、破壞的情況比較嚴重。據統計,這些情況基本上發生在農灌設備、工程施工設備以及其它臨時性用電設備。原因是這些設備具有季節性用電,臨時性用電的特點,不用時設備閑置無人看管,容易被盜,被破壞。為了減少國家財產損失,對農灌、生活加工等一些季節性用電,臨時性用電的電力設施,其產權不要劃歸供電企業,更符合實際。
2.5 農村安全用電問題
根據有關統計資料,全國每年農村觸電死亡人數高達10 000人左右,其原因十有八九是漏電保護器未裝、漏裝或失效。實踐證明:完善農村低壓電網三級漏電保護是防止人身觸電傷亡的有效技術手段。因此,改制后的農電安全工作要將提高漏電保護器三率(安裝率、投運率、正確動作率)作為重點。下面筆者對農電安全用電管理工作提出幾點措施:
(1) 農村電力資產由供電部門統一管理后,供電部門應該重新明確產權界限和安全責任范圍:以用戶電能表為界,電表進線端以上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由供電部門負責;電表以下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由用戶負責;因違章用電和竊電行為而發生在任何地方的安全責任事故均由行為人負責。
(2) 用戶要按計量點的產權劃分,認真落實表計以下的安全責任,認真執行《農村安全用電規程》。用戶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認真做好表計以下的安全用電工作。
(3) 縣電力部門應建立漏電保護器檢修點,確保漏電保護器的正常運行。為了避免因漏電保護器故障造成觸電傷亡事故,引起法律糾紛,要求廠家對其生產的產品實行質量、檢修、維護三包,漏電保護器檢修點的技術工作應由廠家負責。
3 改制后縣供電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3.1 進一步加強常規安全管理工作
(1) 調整管理職能部門,提高工作效率。因各縣供電企業的機構設置不統一,管理體制不順,在具體工作中存在安全、消防、保衛三部分扯皮的現象。根據業務特點,消防管理與安全管理的要求、方法相似,同時很多事故的調查處理又離不開保衛工作的配合。因此,安全、消防、保衛合為安保科的管理體制更符合供電企業實際。
(2) 建立以各級行政第一把手為安全責任人的責任制,實行安全目標管理。層層分解,層層簽訂安全責任書。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引入人才競爭機制,實行競聘上崗,建立現代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3) 在常規安全管理的基礎上推行標準化、規范化管理,對原有的管理制度統一進行整理、修訂,對安全生產檢查內容、《安規》試卷、工作票、操作票等通用資料按標準化要求進行規范管理,運用計算機技術,提高工作效率。同時,積極推行危險點控制、安全性評價等現代安全管理方法,不斷提高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4) 不斷應用新技術、新產品。用真空開關等新產品替代油開關,減少電力設備停電檢修事故,提高供電設備可靠性。運用計算機技術,實行變電、調度、配網自動化,自動監測設備故障,實現變電所無人值班智能化管理,減少人身事故的發生。
(5) 大力開展業務技術培訓,提高職工素質,不斷適應新技術的要求,提高職工操作技能,提高設備安裝、運行、檢修工作質量,避免各種誤操作事故的發生。
(6) 積極倡導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從各方面關心、愛護職工,激勵職工的安全工作積極性,提高職工安全意識,使職工從要我安全變為我要安全,自覺做好安全工作。
3.2 農村安全用電管理
(1) 農村低壓施工必須認真執行《農村低壓電氣安全工作規程》,參照常規安全管理方法開展工作,每年開展春季、冬季安全大檢查,作業人員必須進行低壓安規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作業。在施工時要認真執行工作票制度,安全工器具管理做到及時檢查、按期試驗。
(2) 建立、健全農村漏電保護器的三級保護,提高漏電保護器三率,并建立漏電保護器檢修中心,技術工作由生產廠家派員負責,及時對保護器故障進行檢修,確保農網漏電保護器正常運行。
(3) 加強農村安全用電知識的宣傳。根據歷年的觸電事故案例分析,很多事故的發生同死者不懂安全用電知識有關,電力部門要加強農村安全用電知識的宣傳。對常規的安全知識、典型的事故案例以及用電法律、法規的宣傳,可運用電力職工電影放映隊在農村循環放映的方法進行。在農忙季節繼續開展百日安全無事故活動,同時積極發揮村民委員會的作用,依靠村委會通過廣播、墻報開展安全知識宣傳。
3.3 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1) 建立嚴格的電力線路巡查、考核制度。線路責任人對10 kV線路每季度進行 一次巡查,對線路通道違章建筑要求供電所及時向違章戶發送整改通知書,并抄送當地政府;對違章地點掛上違章建筑的安全警示牌,為防止發生觸電傷亡事故后供電部門承擔無過錯責任提供法律依據。因電力部門未及時發送違章整改通知書而發生事故,則應承擔過錯責任,直接追究設備主人運行管理責任。
(2) 繼續發揮村電工的安全管理作用。改制后,村電工主要負責計量表以下用戶的安全用電工作。由于農村低壓電網歸屬供電企業,低壓設施保護工作面廣、困難多,因而可由村電工負責低壓電力設施缺陷匯報工作,每月由供電部門給予適當的補貼。統一建立缺陷匯報制度,及時向電力部門匯報設備缺陷,以便電力部門進行及時整改,保證低壓電力設施正常運行。
(3) 加強電力設施保護法制宣傳。通過政府管電的職能部門采用電視、廣播、公告等方法對電力設施保護開展法制宣傳,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