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大體上可分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兩大類,在劃分危險等級的問題上要比工業建筑復雜,但主要應依據滅火器配置場所的使用性質、人員密集程度、用火用電多少、可燃物數量、火災蔓延速度、撲救難易程度等因素來劃分危險等級。
從使用性質來看:凡使用性質重要,設備與物資貴重的場所,一旦失火社會影響重大,損失嚴重者系消防重點保護對象,應列入嚴重危險級;根據2001年11月發布的第61號公安部令第13條及其條文說明,本規范附錄D將公安部61號令中界定標準清晰的若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相關場所納入嚴重危險級。
從人員密集程度來看:凡人群密集、來往客流眾多,且人群有可能聚集、停留一段較長時間的建筑場所,諸如大型商場、超市、網吧、寺廟大殿,以及影劇院、體育館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一旦發生火災,就有可能造成群死群傷的場所,其危險性很大,則應列入嚴重危險級;
從可燃物數量和用火用電多少來看:凡可燃物數量多、可燃裝修多、功能復雜、用火用電多等火險隱患大的場所也應列入嚴重危險級。
從火災蔓延速度來看:起火后會迅速蔓延的民用建筑場所,一方面容易引起大火;另一方面,由于火災蔓延迅速,也會加劇現場人員的恐慌,影響逃生和救援,將會增加人員的傷亡和財產損失,因此應列入嚴重危險級。
從撲救難度來看:建筑結構和功能復雜的場所,其豎向管井多、隱蔽空間多、火災蔓延途徑也多,起火后撲救難度大;有大量的有毒煙氣產生的場所或人群密集的場所,尤其是在地下建筑場所起火時,由于火場混亂,外援困難,也往往會增大撲救火災的難度;因此應將上述場所劃為嚴重危險級。
同理,按照上述各因素的表現程度的依次降低,可分別定為中危險級和輕危險級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