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編制專項方案;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
建筑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其中,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等專業工程實行分包的,其專項方案可由專業承包單位組織編制。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專項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1)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1)基坑支護、降水工程。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或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復雜的基坑(槽)支護、降水工程。
2)土方開挖工程。開挖深度超過3m(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工程。
3)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①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飛模等工程。
②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5m及以上;搭設跨度10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0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系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
③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
4)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采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起重機械設備自身的安裝、拆卸。
5)腳手架工程。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懸挑式腳手架工程;吊籃腳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臺、移動操作平臺工程;新型及異型腳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工程;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7)其他。建筑幕墻安裝工程;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人工挖擴孔樁工程;地下暗挖、頂管及水下作業程;預應力工程;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2)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1)深基坑工程。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開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①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工程。
②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5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20kN/m及以上。
③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00kg以上。
3)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起重量00kN及以上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內爬起重設備的拆除工程。
4)腳手架工程。搭設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架體高度20m及以上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5)拆除、爆破工程。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碼頭、橋梁、高架、煙囪、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構)筑物的拆除工程;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信設施或其他建(構)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文物保護建筑、優秀歷史建筑或歷史文化風貌區控制范圍的拆除工程。
6)其他。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墻安裝工程;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開挖深度超過16m的人工挖孔樁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頂管工程、水下作業工程;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