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主要內容如下:
(1)生產經營單位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2)下列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金屬冶煉建設項目;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建設項目(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并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3)生產經營單位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進行設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并盡可能采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和可靠的設備設施。安全設施設計單位、設計人應當對其編制的設計文件負責。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并不得開工建設:無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的;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安全預評價報告由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編制的;設計內容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的;未采納安全預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且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4)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施工。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同時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依法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安全設施設計和相關施工技術標準、規范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5)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生產經營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工程監理單位、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安全設施工程的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6)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竣工驗收,并形成書面報告備查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不得通過竣工驗收,并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未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要求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準的;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或者安全驗收評價不合格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技術規范規定的;發現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存在事故隱患未整改的;未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從業人員未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