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1.作業前,應進行危險辨識,制定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2.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持證上崗患有職業禁忌證(如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疾病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3.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
4.《作業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作業證》
5.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6.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
急預案的內容。
7.在緊急狀態下(在下列情況下進行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①遇有六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②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
8.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9.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作業證》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作業。
10.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如安全帶、安全帽等。
11.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業證》內12.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13.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
有缺擋。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而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二)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
1.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檢查監護人員是否為《作業證》所列監護人員。
2.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后應檢查扣環扣牢。如監護人員必須長距離移動,則在移動區域下方需設防護網,上方設有可供安全帶掛扣和移動的專用鋼絲繩。
3.作業場所有可能墜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人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
4.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范圍內,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
6.帶電高處作業和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有關要求。
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或工長(值班主任)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證》的補充措施欄內。
8.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的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
10.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11.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12.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13.因作業必須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14.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
15.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三)高處作業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1.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現場清掃干凈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
2.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3.高處作業完工后,臨時用電的線路應由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電工拆除。
4.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作業證》上簽字。
四)說明
1.高處作業是指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上述規定適用于化學品生產單位的生產區域的高處作業。
2.異溫高處作業是指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5℃。
3.帶電高處作業是指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
4.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在2m≤h<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在5m≤h<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作業高度在15m≤h<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在h≥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5.《作業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作業負責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門留存,保存期1年。
6.高處作業的具體安全要求按《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AQ3025—2008)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