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建立并嚴格執行承包商管理制度。
2.應建立合格承包商名錄、檔案(包括承包商資質資料、表現評價、合同等資料)。
3.應對承包商進行資格預審,選擇具備相應資質、安全業績好的企業作為承包商。
4.承包商資格審查的內容包括:
(1)承包商過去的安全業績表現資料。
(2)工商營業執照、服務類型、經營范圍和資質證書。
(3)審查承包商安全計劃書。
(4)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5)承包商安全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的有關信息。
(6)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7)承包商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特殊工種人員資格證書。
(8)承包商員工不應是老、弱、病、殘等。
5.應向承包商進行作業現場安全交底,其內容包括:作業現場的特點、主要危險和應急處理措施、進入現場的安全注意事項。
6.應簽訂安全協議,對承包商的所有人員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并有記錄。
7.承包商作業時應要執行與企業完全一致的安全作業標準。
8.對作業過程應進行監督檢查。
9.應嚴格控制工程分包,嚴禁層層轉包。
10.要檢查監督承包商在施工中的安全活動;管理部門應采取定期和隨機檢查的形式對承包商的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予以記錄。
11.承包商應該有必需的安全資源配置:
(1)按要求配備安全員。
(2)承包商員工資質符合要求,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3)承包商為人員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
(4)承包商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設施、設備。
(5)承包商配置必需的安全防護器具、安全標志等。
12.工程主管部門和施工所在地單位應負責施工全過程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13.承包商應禁止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的人員從事施工及高空作業。
14.承包商必須按規定辦理各種作業票證。未經許可不準亂動企業的任何設備、管道、開關、閥門,不準擅自亂接水、電、風、汽等管。
15.工程項目完工后,企業工程項目管理部門對施工單位的施工進度、工程質量和安全執行情況進行評價。將評價情況交施工單位,同時抄送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備案,匯入承包商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