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部使用分承包方和臨時用工必須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和經營部,在公司相關部門簽訂工程合同和用工合同及簽訂“施工安全協議書”和“環境保護協議書”后方可使用。
(二)項目部將分承包方納入安全管理體系,對其進行監督管理。開展三級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執法(獎勵與處罰)等工作。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登記臺賬”,保留“特崗作業人員操作證復印件”
(三)分承包方負責人是該項目施工安全第一責任人,對該項目安全施工負有全面管理責任,應按照工程總承包單位安全規定健全和完善安全生產組織保證體系和激勵約束機制,按國家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分承包方進入施工生產現場前,應由項目部指派專人負責對其進行安全交底,告知危險因素及其預防措施,填寫安全交底確認表。
(五)分承包方必須自覺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本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對
不執行安全協議、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行為,安全管理部門有權制止、處罰,情況嚴重者和拒不接受整改的報勞務分公司取消其公司內部施工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