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范圍》和相關行業監理規范要求,編制含有安全監理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
2、在施工準備階段,審查核驗施工單位提交的有關技術文件及資料,并由項目總監(監理工程師代表)在有關技術文件報審表上簽署意見;審查未通過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不得實施。
3、在施工階段,安全監理人員應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視檢查,對發現的各類安全事故隱患,應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況嚴重的,安全監理應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并同時報告建設單位。安全事故隱患消除后,安全監理人員應堅持整改結果,簽署復查或復工意見。施工單位及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安全監理人員應當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或工程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以電話形式報告的,應當有通話記錄,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檢查、整改、復查、報告等情況應記載在監理日志、監理月報中。
安全監理人員應核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凳自升式架設設施和安全設施等驗收記錄,并由安全監理人員簽收備案。
4、工程竣工后,應將有關安全生產的技術文件、驗收記錄、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監理月報、監理會議紀要及相關書面通知等按規定立卷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