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選址時,應考慮建設項目經濟性、技術合理性以及滿足工業布局和城市規劃要求,
在安全方面應重點考慮地質條件、地形情況、水文條件、氣象等自然條件對企業安全生產的影響和企業與周邊區域的相互影響。對策措施的提出應注意標準規范的更新情況,像建筑設計防護規范、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等總平面布置相關規范的查新。對策措施可從以下兩個方面提出:
1)自然條件的影響
(1)不得在各類風景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歷史文物古跡保護區、水源保護區進行項目選址。
不得在有開采價值的礦藏區、各種滑坡、泥石泥、溶洞、流砂等直接危害地段、高放射本底區、采礦陷落(錯動)區、淹沒區、發震斷層區、地震烈度高于九度地震區、Ⅳ級濕陷性黃土區、Ⅲ級膨脹土區、地方病高發區和化學廢棄物層上面建設。
(2)依據地震、臺風、洪水、雷擊、地形和地質構造等自然條件資料,結合建設項目生產的特點采取有針對性的、可靠的對策措施。
如設置可靠的防洪排澇設施、按地震烈度要求設防、放雷擊接地工程、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不能完全滿足工程建設需要時的補救措施、產生有毒氣體的工廠不宜設在盆地窩風處等。
(3)對產生和使用危險危害性大的工業產品、原料、氣體、煙霧、粉塵、噪聲、振動和電離、非電離輻射的建設項目,還必須依據國家有關專門(專業)法規、標準的要求,提出對策措施。例如生產和使用氰化物的建設項目禁止建在水源的上游附近、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項目不得位于城市規劃區的上風側等。
2)與周邊區域的相互影響
除環保、消防行政部門管理的范疇外,主要考慮風向和建設項目與周邊區域包括周邊生活區、旅游風景區、文物保護區、航空港和重要通訊、輸變電設施和開放型放射工作單位、核電廠、劇毒化學品生產廠等)在危險、危害性方面相互影響的程度,采取位置調整、按國家規定保持安全距離和衛生防護距離等對策措施。
例如,根據區域內各工廠和裝置的火災、爆炸危險性分類,考慮地形、風向等條件進行合理布置,以減少相互間的火災爆炸威脅;易燃易爆的生產區沿江河岸邊布置時,宜位于鄰近江河的城鎮、重要橋梁、大型錨地、船廠、港區、水源等重要建筑物或構筑物的下游,并采取防止可燃液體流入江河的有效措施;公路、地區架空電力線路或區域排洪溝嚴禁穿越廠區。與相鄰的工廠或設施的防火間距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等有關標準的規定。
危險、危害性大的工廠企業應位于危險、危害性小的工廠企業全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側或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使用或生產有毒物質、散發有害物質的工廠企業應位于城鎮和居住區全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側或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有可能對河流、地下水造成污染的生產裝置及輔助生產設施,應布置在城鎮、居住區和水源地的下游及地勢較低地段(在山區或丘陵地區應避免布置在窩風地帶);
產生高噪聲的工廠應遠離噪聲敏感區(居民、文教、醫療區等)并位于城鎮居民集中區的夏季最小風頻風向的上風側,對噪聲敏感的工業企業應位于周圍主要噪聲源的夏季最小風頻風向的下風側;
建設項目不得建在開放型放射工作單位的防護檢測區和核電廠周圍的限制區內;
按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產生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性質、地區平均風速等條件,與居住區的最短距離,應不小于規定的衛生防護距離;與爆炸危險單位(含生產爆破器材的單位)應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