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塔吊的安全教育
塔吊設備因操作及使用不當而引起的事故時有發生,后果往往也觸目驚心。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作的塔吊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演示視頻,全面細致地解讀了塔吊的租賃、安裝、使用、拆卸等各方面的安全實施要點。工地現場若能認真學習并貫徹實施安全教育,上面那些觸目驚心的塔吊事故也不至于頻頻發生。
二
塔吊的安全控制
依據《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12,總結塔吊操作的16個安全控制要點。
1
塔吊的軌道基礎和混凝土基礎必須經過設計驗算,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基礎周圍應修筑邊坡和排水設施,并與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2
塔吊的拆裝必須配備下列人員:持有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項目負責人和安全負責人、機械管理人員;具有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起重司機、起重信號工、司索工等特殊作業操作人員。
3
拆裝人員應穿戴安全保護用品,高處作業時應系好安全帶,熟悉并認真執行拆裝工藝和操作規程。
4
頂升前必須檢查液壓頂升系統各部件連接情況。頂升時嚴禁回轉臂桿和其他作業。
5
塔吊安裝后,應進行整體技術檢驗和調整,經分階段及整機檢驗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在無載荷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度偏差不得超過4/1000。
6
塔吊的金屬結構、軌道及所有電氣設備的可靠外殼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并設立避雷裝置。
7
作業前,必須對工作現場周圍環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等情況進行了全面了解。塔吊作業時,塔吊起重臂桿起落及回轉半徑內不得有障礙物,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規定。
8
塔吊的指揮人員、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嚴格執行指揮人員的信號,如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應拒絕執行。
9
在進行塔吊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操作人員應檢查電源電壓是否達到380V,變動范圍不得超過+20V/-10V,送電前啟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并應鳴聲示意。
10
塔吊的動臂變幅限制器、行走限位器、力矩限制器、吊鉤高度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安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作機構。
11
塔吊機械不得超荷載和起吊不明質量的物件。
12
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開關,并采取措施將重物安全降到地面,嚴禁起吊重物后長時間懸掛空中。
13
起吊重物時應綁扎平穩、牢固,不得在重物上懸掛或堆放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綁扎牢固后方可起吊。嚴禁使用塔吊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
14
遇有6級及以上的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塔吊露天作業。在雨雪過后或雨雪中作業時,應先進行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
15
在起吊荷載達到塔吊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應先將重物吊起離地面不大于20cm,然后進行下列項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安全后方可繼續起吊。
16
重物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勻,嚴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動。左右回轉動作要平穩,當回轉未停穩前不得作反向動作。非重力下降式塔吊,嚴禁帶載自由下降。
三
塔吊的安全檢查
依據《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塔吊(塔式起重機)安全檢查評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和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196的規定。
塔式起重機檢查評定保證項目應包括:載荷限制裝置、行程限位裝置、保護裝置 、吊鉤、滑輪、卷筒與鋼絲繩、多塔作業、安拆、驗收與使用。一般項目應包括:附著、基礎與軌道、結構設施、電氣安全。
塔式起重機檢查評分表
保證項目的檢查評定
1
載荷限制裝置
1)應安裝起重量限制器并應靈敏可靠。當起重量大于相應檔位的額定值并小于該額定值的110%時,應切斷上升方向上的電源,但機構可作下降方向的運動;
2)應安裝起重力矩限制器并應靈敏可靠。當起重力矩大于相應工況下的額定值并小于該額定值的110%應切斷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電源,但機構可作下降和減小幅度方向的運動。
說明:塔式起重機應安裝起重力矩限制器。力矩限制器控制定碼變幅的觸電或控制定幅變碼的觸點應分別設置,且能分別調整;對小車變幅的塔式起重機,其最大變幅速度超過40m/min,在小車向外運行,且起重力矩達到額定值的80%時,變幅速度應自動轉換為不大于40m/min。
2
行程限位裝置
1)應安裝起升高度限位器,起升高度限位器的安全越程應符合規范要求,并應靈敏可靠;
2)小車變幅的塔式起重機應安裝小車行程開關,動臂變幅的塔式起重機應安裝臂架幅度限制開關,并應靈敏可靠;
3)回轉部分不設集電器的塔式起重機應安裝回轉限位器,并應靈敏可靠;
4)行走式塔式起重機應安裝行走限位器,并應靈敏可靠。
說明:回轉部分不設集電器的塔式起重機應安裝回轉限位器,防止電纜絞損。回轉限位正反兩個方向動作時,臂架旋轉角度應不大于±540° 。
3
保護裝置
1)小車變幅的塔式起重機應安裝斷繩保護及斷軸保護裝置,并應符合規范要求;
2)行走及小車變幅的軌道行程末端應安裝緩沖器及止擋裝置,并應符合規范要求;
3)起重臂根部絞點高度大于50m的塔式起重機應安裝風速儀,并應靈敏可靠;
4)當塔式起重機頂部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圍建筑物時,應安裝障礙指示燈。
說明:對小車變幅的塔式起重機應設置雙向小車變幅斷繩保護裝置,保證在小車前后牽引鋼絲繩斷繩時小車在起重臂上不移動;斷軸保護裝置必須保證即使車輪失效,小車也不能脫離起重臂。
對軌道運行的塔式起重機,每個運行方向應設置限位裝置,其中包括限位開關、緩沖器和終端止擋裝置。限位開關應保證開關動作后塔式起重機停車時其端部距緩沖器最小距離大于1m。
4
吊鉤、滑輪、卷筒與鋼絲繩
1)吊鉤應安裝鋼絲繩防脫鉤裝置并應完整可靠,吊鉤的磨損、變形應在規定允許范圍內;
2)滑輪、卷筒應安裝鋼絲繩防脫裝置并應完整可靠,滑輪、卷筒的磨損應在規定允許范圍內;
3)鋼絲繩的磨損、變形、銹蝕應在規定允許范圍內,鋼絲繩的規格、固定、纏繞應符合說明書及規范要求。
說明:滑輪、起升和動臂變幅塔式起重機的卷筒均應設有鋼絲繩防脫裝置,該裝置表面與滑輪或卷筒側板外緣的間隙不應超過鋼絲繩的20%,裝置可能與鋼絲繩接觸的表面不應有棱角。
鋼絲繩的維修、檢驗和報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起重機鋼絲繩保養、維護、安裝 、檢驗和報廢》GB/T5972的規定。
5
多塔作業
1)多塔作業應制定專項施工方案并經過審批;
2)任意兩臺塔式起重機之間的最小架設距離應符合規范要求。
說明:任意兩臺塔式起重機之間的最小架設距離應符合以下規定:
1)低位塔式起重機的起重臂端部與另一臺塔式起重機的塔身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2m;
2)高位塔式起重機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鉤升至最高點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與低位塔式起重機中處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間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2m。
兩臺相鄰塔式起重機的安全距離如果控制不當,很可能會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當相鄰工地發生多臺塔式起重機交錯作業時,應在協調相互作業關系的基礎上,編制各自的專項使用方案,確保任意兩臺塔式起重機不發生觸碰。
6
安拆、驗收與使用
1)安裝、拆卸單位應具有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
2)安裝、拆卸應制定專項施工方案,并經過審核、審批;
3)安裝完畢應履行驗收程序,驗收表格應由責任人簽字確認;
4)安裝、拆卸作業人員及司機、指揮應持證上崗;
5)塔式起重機作業前應按規定進行例行檢查,并應填寫檢查記錄;
6)實行多班作業、應按規定填寫交接班記錄。
說明:塔式起重機安裝作業前,安裝單位應編制塔式起重機安裝、拆除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由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報送施工總承包單位或使用單位、監理單位審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驗收程序應符合規范要求,嚴禁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塔式起重機。
7
附著
1)當塔式起重機高度超過產品說明書規定時,應安裝附著裝置,附著裝置安裝應符合產品說明書及規范要求;
2)當附著裝置的水平距離不能滿足產品說明書要求時,應進行設計計算和審批;
3)安裝內爬式塔式起重機的建筑承載結構應進行受力計算;
4)附著前和附著后塔身垂直度應符合規范要求。
說明:塔式起重機附著的布置不符合說明書規定時,應對附著進行設計計算,并經過審批程序 ,以確保安全。設計計算要適應現場實際條件,還要確保安全。
附著前、后塔身垂直度應符合規范要求,在空載、風速不大于3m/s 狀態下:
1)獨立狀態塔身(或附著狀態下最高附著點以上塔身)對支承面的垂直度≤4‰;
2)附著狀態下最高附著點以下塔身對支承面的垂直度≤2‰。
8
基礎與軌道
1)塔式起重機基礎應按產品說明書及有關規定進行設計、檢測和驗收;
2)基礎應設置排水措施;
3)路基箱或枕木鋪設應符合產品說明書及規范要求;
4)軌道鋪設應符合產品說明書及規范要求。
說明:塔式起重機說明書提供的設計基礎如不能滿足現場地基承載力要求時,應進行塔式起重機基礎變更設計,并履行審批、檢測、驗收手續后方可實施。
9
結構設施
1)主要結構件的變形、銹蝕應在規范允許范圍內;
2)平臺、走道、梯子、護欄的設置應符合規范要求;
3)高強螺栓、銷軸、緊固件的緊固、連接應符合規范要求,高強螺栓應使用力矩扳手或專用工具緊固。
說明:連接件被代用后,會失去固有的鏈接作用,可能會造成結構松脫、散架,發生安全事故 ,所以實際使用中嚴禁連接件代用。高強螺栓只有在扭力達到規定值時才能確保不松脫。
10
電氣安全
1)塔式起重機應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供電;
2)塔式起重機與架空線路的安全距離和防護措施應符合規范要求;
3)塔式起重機應安裝避雷接地裝置,并應符合規范要求;
4)電纜的使用及固定應符合規范要求。
說明:塔式起重機與架空線路的安全距離是指塔式起重機的任何部位與架空線路邊線的最小距離,見下表。當安全距離小于下表規定時必須按規定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塔式起重機與架空線路邊線的安全距離
為避免雷擊,塔式起重機的主體結構、電機機座和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導線的金屬保護管均應可靠接地,其接地電阻應不大于4Ω。采取多處重復接地時,其接地電阻應不大于10Ω。接地裝置的選擇和安裝應符合有關規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