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級高處作業和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處作業,由作業所在部門負責人負責審批。
2. 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作業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安環科負責人審批。
1)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3)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到化學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
4)在塔、釜、爐、罐等到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
5)在臨近有排放的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及設備高處作業;
3.特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安環科負責人審核,報安全生產分管領導審批。
1)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4《作業證》最長有效期7天,若作業時間超過7天,應重新審批。對于作業期較長的項目,在作業期內,作業部門負責人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作業證》。作業證由安環科保存,保存期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