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物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一項系統工程,準確定義該系統的概念與范疇有助于系統的準確建立與實施。
房屋建筑物是房屋建筑施工活動的直接產品,因此,為了明確房屋建筑物的概念,首先要明確房屋建筑施工活動在建筑業中的位置。
我國的國家標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將編號為E的“建筑業”分為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業、建筑安裝業、建筑裝飾業和其他建筑業四個大類,見表1-1。
表1-1中,序號為48、49和50的建筑安裝業、建筑裝飾業和其他建筑業三個大類,都是序號為47的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業大類的配套行業,其產品基本不能獨立存在,因此應根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業大類對建筑施工活動的產品(即各類建筑物)進行分類。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業大類在表1-1中又分為房屋工程建筑和土木工程建筑兩個中類。這兩個中類的主要區別有:
(1)從立項審批程序、規劃設計、施工工藝難度和維修保養等角度,房屋工程建筑的產品與土木工程建筑的產品有顯著區別;
(2)從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的角度,房屋工程建筑和土木工程建筑分別由不同部門管理;
(3)從產品本身的特點角度,房屋工程建筑的產品都是供人在其內居住和活動的建筑物,而土木工程建筑的產品大都是不能供人在其內居住和活動的構筑物。此外,《辭海》也指出:土木工程是道路、鐵路、橋梁、隧道、市政衛生等各種工程全部或一部分的建成物的統稱。可見,土木工程的概念不包括房屋工程的建成物。但在某些國家,也有將房屋建筑列入土木工程的,因為外文中的土木工程常指民用工程,以區別于軍事工程。
房屋工程建筑中類在現行國家標準中未做出進一步的分類。
在明確了房屋工程建筑在建筑業中的位置后,關于房屋建筑物的概念和范圍的界定,尚需要考慮以下法律和一般認識: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構筑物。”根據此款以及考慮到便于房屋建筑物管理制度的設計,本書所稱房屋建筑物還應包括其附屬設施。此外,隨著城市建設的不斷發展,城鎮地下空間得到了越來越多的開發,這部分房屋也應作為房屋建筑物管理的對象;
(2)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均不適用于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但將廣大農村地區房屋的建設與管理納入到法制軌道已是大勢所趨,因此本書所稱房屋建筑物也包括農村建筑物;
(3)雖然國家標準未對房屋建筑物做出進一步的分類,但考慮到對房屋建筑物的一般認識,可以將其劃分為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和工業建筑三類,其中,前兩類還可以歸納為民用建筑,這三種建筑物類型基本涵蓋了房屋建筑物的各種類型,可以作為本書中的分類方式。
基于以上認識,房屋建筑物的概念可明確描述如下:
房屋建筑物是指城鄉地上和地下的民用與工業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包括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和工業建筑。其中,住宅建筑如普通住宅、公寓、別墅等;公共建筑是供人們進行社會活動的非生產性建筑物,例如辦公樓、圖書館、學校、醫院、劇院、商場、旅館、車站、體育館、展覽館等;工業建筑如廠房等。
上述概念是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和標準歸納得出的,適應我國實際情況。其他國家和地區對房屋建筑物的概念也有多種不同的描述和分類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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