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反以下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
(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采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未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自批準之日起滿5年,建設項目方開工建設,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未報原審批機關重新審核的。
二、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機關重新審核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責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恢復原狀,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 違反本條例規定,試生產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超過3個月,建設單位未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吊銷資格證書,并處所收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七、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