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華能長興電廠(以下簡稱“電廠”)基建工程施工過程中安全帶的使用、檢驗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參加電廠基建工程的建設、監理、施工等各參建單位人員的體重及負重之和不大于100kg的使用者。
本標準適用于高處作業、攀登及懸吊作業中使用的安全帶,不適用于車輛、體育運動、消防等其他用途的安全帶。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6095—2009? 安全帶
華能集團公司電力安全作業規程? 熱力和機械部分
SHEO S—032? 安全帶管理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3.1
??? 安全帶
防止高處作業人員發生墜落或發生墜落后將作業人員安全懸掛的個體防護裝備(安全帶的一般組成見附錄A)。
3.1.1
??? 圍桿作業安全帶
通過圍繞在固定構造物上的繩或帶將人體綁定在固定構造物附近,使作業人員的雙手可以進行其他操作的安全帶(示例圖見附錄A 中圖 A.1)。
3.1.2
??? 區域限制安全帶
用以限制作業人員的活動范圍,避免其到達可能發生墜落區域的安全帶(示例圖見附錄A 中圖A.2)。
3.1.3
??? 墜落懸掛安全帶
高處作業或登高人員發生墜落時,將作業人員安全懸掛的安全帶(墜落懸掛安全帶示例圖見附錄A 中圖A.3)。
3.2
??? 安全繩
在安全帶中連接系帶與掛點的繩(帶、鋼絲繩)。
3.3
??? 緩沖器
串聯在系帶和掛點之間,發生墜落時吸收部分沖擊能量、降低沖擊力的部件。
3.4
??? 速差自控器
速差式防墜器,安裝在掛點上,裝有可伸縮長度的繩(帶、鋼絲繩),串聯在系帶和掛點之間,在墜落發生時因速度變化引發制動作用的部件。
3.5
??? 自鎖器
導向式防墜器,附著在導軌上、由墜落動作引發制動作用的部件。
3.6
??? 系帶
墜落時支撐和控制人體、分散沖擊力,避免人體受到傷害的部件,系帶由織帶、帶扣及其他金屬部件組成,一般有全身系帶、單腰系帶、半身系帶。
3.7
??? 主帶
系帶中承受沖擊力的帶。
3.8
??? 輔帶
系帶中不直接承受沖擊力的帶。
3.9
??? 伸展長度
在墜落過程中,從懸掛點到安全帶佩戴者的身體最低點(頭或腳)的最大距離。
3.10
??? 墜落距離
從墜落起始點或作業面到安全帶佩戴者的身體最低點(頭或腳)的最大距離。
3.11
??? 安全空間
位于作業面下方,不存在任何可能對墜落者造成碰撞傷害物體的立體空間。
3.12
??? 連接器
具有常閉活門的連接部件,用于將系帶和繩或繩和掛點連接在一起。
3.13
??? 掛點
連接安全帶與固定構造物的固定點。
3.14
??? 滑道
附著自鎖器的具有固定方向的柔性繩索或剛性滑道,自鎖器在導軌上可滑動。發生墜落時自鎖器可鎖定在導軌上。
3.15
??? 調節器
用于調整安全繩長短的部件。
4 安全帶的選型與采購管理
4.1 安全帶的選型與采購必須符合《建筑施工人員個人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管理暫行規定》(建質[2007]第255號文)、《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 11651)及國經貿安全[2000]189號《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規定中的要求。
4.2 使用單位應根據不同的防護目的和作業環境選用不同品種的安全帶。
4.3 必須采購經國家檢驗部門認可,符合國家或專業標準,并有安全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證和附有使用說明書、制造廠名等資料的合格產品,嚴禁采購不合格產品。
4.4 采購部門應負責驗收、確認安全帶必須具備以下4項永久性標記后方可入庫:
4.4.1 企業名稱、商標、型號。
4.4.2 制造年、月。
4.4.3 出廠合格證和安檢證。
4.4.4 生產許可證編號的標記(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
5 安全帶的保管與檢驗管理
5.1 安全帶的保管
5.1.1 安全帶應儲藏在室溫0~30℃、相對濕度80%以下的干燥、通風的倉庫內。
5.1.2 安全帶不應接觸高溫、明火、強酸和尖銳的堅硬物體,不應曝曬。
5.2 安全帶的檢查與定期試驗
5.2.1 安全帶的檢查、定期試驗按華能集團《電力安全作業規程》(熱機)執行。
5.2.2 日常(或定期)目測檢查按本標準6.2.2。頻繁使用的應經常進行外觀檢查,發現異常必須立即更換。
5.2.3 安全帶整體靜態試驗及試驗方式參照《安全帶測試方法》(GB/T 6096-2009)執行。
5.2.4 定期或抽樣試驗用過的安全帶,不準再繼續使用。
6 安全帶使用要求
6.1 安全帶的選用
6.1.1 安全帶使用人員應根據不同的作業環境、防護目的選用適宜型號、規格的安全帶。
6.1.2 以下高空作業必須使用懸掛式安全帶:
6.1.2.1 在施工工作面邊沿無圍護設施或圍護設施高度低于80cm時的臨邊高處作業。
6.1.2.2 借助構筑結構、借助腳手架上的登高設施、借助采用梯子或其他登高設施在攀登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
6.1.2.3 有牢靠立足點而周邊臨空狀態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6.1.3 以下高空作業必須使用懸掛雙背帶式安全帶:
6.1.3.1 立足處無完備防護欄桿或措施的臨邊懸空作業。
6.1.3.2 有牢靠立足點而周邊臨空且下部無安全網等防護措施狀態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6.1.4 以下高空作業必須使用懸掛雙背帶式(附腿帶)安全帶
配有雙背帶和腿帶的安全帶在人員發生墜落時,能減弱人體傷害,無完備腳手架或操作平臺及直梯的構件吊裝、管道安裝、線塔安裝等高空作業,應根據工作的種類和環境選擇配有雙背帶和腿帶的安全帶。
6.2 安全帶的使用
6.2.1 在基準面1.5米及以上有牢靠立足點的高處作業須使用安全帶。無牢靠立足點條件時應通過腳手架搭設、臨時操作平臺的設置改善高處作業施工環境。
6.2.2 使用前必須對安全帶進行目視檢查,不符合以下要求的不準使用。
6.2.2.1 安全帶各部件應完整、齊全。
6.2.2.2 各金屬部件不得有損傷,裂痕,缺口或扭曲變形。金屬配件圓環、半圓環、三角環、8字環、品字環、三道聯,不許焊接,邊緣成圓弧形。金屬鉤鉤體和鉤舌的咬口必須平整,不得偏斜。
6.2.2.3 安全帶縫制部位應無開裂或磨損,繩、帶織物無起毛、起球或散絲現象。
6.2.2.4 電火焊及配合電火焊人員使用的安全帶掛繩應有能保護其因摩擦或飛濺火花造成損壞的包套。
6.2.3 安全帶掛繩長度應與高處作業環境、防護目的相符。
6.2.3.1 安全帶掛繩嚴禁擅自接長使用,安全帶掛繩長度大于3m以上應加緩沖器(自鎖器用繩例外)。必要時,緩沖器、速差式裝置和自鎖器可以串聯使用。
6.2.3.2 根據作業環境和防護目的,適度限制安全帶掛繩的長度,減小墜落距離,有效降低人身傷害。安全帶掛繩的長度應考慮下方障礙物與系掛點之間的距離,保證人員跌落時不會產生危險。
6.2.4 安全帶應高掛低用,且應注意盡可能地垂直懸掛。
安全帶掛繩必須系掛在施工作業處上方牢固的掛點上,該掛點應能承受人員跌落時產生的沖擊荷載,并且不得損壞安全帶及掛繩。
6.2.5 使用時應將安全帶系在腰部,掛鉤要扣在不低于作業者所處水平位置的可靠處,不能扣在作業者的下方位置,以防墜落時加大沖擊力,使人受傷。
6.2.6 系掛安全帶時,其安全帶掛繩要系掛牢固,不得打結,以免發生墜落受沖擊時將掛繩從結切處切斷。
6.2.7 使用頻繁的繩,要經常做外觀檢查,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更換新繩。帶子使用期為3~5年,發現異常應提前報廢。
7 檢查與考核
7.1 本標準的執行情況由電廠安質部負責檢查與考核。
7.2 本標準按《華能長興電廠基建工程違章考核細則》和《華能長興電廠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細則》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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