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要貫徹獎優懲劣的原則。
(一)凡在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或個人予以獎勵:
1、認真執行國家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強制性標準和公司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安全文明生產管理取得顯著成績,獲得省、市安全文明工地的。
2、防止和避免了重大傷亡事故或在事故中搶救有功的。
3、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后,防止和避免了嚴重安全事故的。
4、在勞動保護和安全防護方面有重大發明、技術進步或者提出重要合理建議而效果顯著的。
(二)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經教育不改則予以一定的處罰,甚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1、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造成他人傷亡或較大經濟損失事故的;
2、玩忽職守,違反工程安全生產責任制造成事故的;
3、發生事故隱患,既不采取措施又不及時報告而發生事故的;
4、發生事故有意破壞現場,虛報、瞞報、隱瞞不報或嫁禍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