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條 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爆破作業項目:XX市內進行的所有爆破工程項目均需進行爆破安全評估。
第二條 經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作業項目,在提交申請前,應由符合《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GA900-2012),要求具有一、二級資質的爆破作業單位進行安全評估。一級資質單位可進行所有級別爆破工程項目的安全評估;二級資質單位可進行B級(含)以下級別的爆破工程項目安全評估。
第七條 爆破安全評估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爆破作業單位的資質是否符合規定:包括單位、人員的資質等級以及其有效期的評估認證;
2. 爆破作業項目的等級是否符合規定:根據《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14)相關規定;
3. 設計所依據的資料是否完整:根據目前執行的爆破及施工領域相關行為規程、規范和標準,以及專業技術成果進行評估;
4. 設計方法、設計參數是否合理;
5. 起爆網絡是否可靠;
6. 設計選擇方案是否可行;
7. 存在的有害效應及可能影響的范圍是否全面;
8. 保證工程環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
9. 制定的應急預案是否適當。
第三條 爆破安全評估的主要受理方式和步驟:
1. 針對承擔的爆破作業項目類型,應由委托單位選擇具有相應爆破資質等級與作業范圍的評估單位,并提供爆破作業合同、設計施工組織方案等有關資料;
2. 經評估單位受理后與委托單位簽訂安全評估合同,指定3名具有《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相應級別與作業范圍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參加評估活動。
對社會影響較大的重點工程、環境十分復雜或建(構)筑物特殊的爆破項目,必要時應要請相關專業的知名爆破莊家參加咨詢;
評估前,A級爆破項目需邀請相關專業的專家進行爆破方案評審會,B級以下項目根據需要也可進行相應專家評審會。評審專家由相關專業和爆破專家庫成員組成,一般為3-7人;
方案評審會和安全評估會可合并進行,會前應組織參與評審、評估的各方人員踏勘爆破作業現場;
由評估單位確定評估時間、地點,通知評估人員出席評估會,邀請爆破作業所在地轄區公安機關、行業協會、委托單位、監理單位、承擔項目設計的爆破作業單位技術負責人等各方列席評估會;
評估會議由公安部門組織,專家評審會組長主持,委托單位承辦。首先由承擔項目的爆破作業單位介紹工程概況和設計施工方案,必要時通過投影出示圖表、影視等視聽資料配合說明。再由評估人員發表評估意見或建議,與會各方可提出質詢或表達建議。會后形成專家評審意見,由專家組人員逐一簽名據證(蓋公章);
在專家評審意見的基礎上,評估單位組織評估人員評議后,提出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內容應該翔實,結論應當明確,由評估人員逐一簽名據證(蓋公章);
8. 對較為單一或對安全影響不大的一般C、D級爆破作業項目的安全評估,可簡化評估程序。由評估單位指定2名評估人員對爆破設計施工方案進行評審,提出評估報告(蓋章);
第四條 爆破安全評估不得由承擔項目的爆破作業單位或委托單位不經申請程序或步驟,隨意指定個人走過場簽名蓋章。一經發現其評估無效。
第五條 經安全評估的爆破設計,爆破作業單位不得任意更改。經安全評估否定的爆破設計,應重新評估。施工中若發現實際情況與評估時提交的資料不符,需修改原設計的,對重大修改部分應重新上報評估。
第六條 安全評估單位和人員有權直接對承擔項目的爆破作業單位的最終設計施工方案進行監督,或建議安全監理單位實施監督。
第七條 經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作業項目,爆破作業單位如果不按最終設計方案施工的,應責令停止施工或監督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