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隨著建設工程規模數量的不斷加大,高層建筑和結構復雜工程越來越多,對建筑安全監管方式也帶來了挑戰,本文通過對建筑安全監管機構機制運轉方面存在的弊端和原因分析,提出了建筑安全監管機構機制創新建設的幾點思路,僅供參考。
[關鍵詞]建筑安全 機構 建設
隨著新一屆政府機構改革、職能轉變、創新經濟發展方式工作的深入推進,西部大開發戰略、省域市域經濟開發區、生態自然保護區項目、城鎮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農村危舊房改造、小康住宅建設項目、保障房建設、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加快實施,建設工程規模數量不斷加大、建筑業從業人員不斷集聚、建筑業產值及增加值連年突破,高層建筑及結構復雜工程愈來愈多,深基坑、高支模、大跨度等高、大、難、新工程施工安全監管工作任務越來越重,難度越來越大,建筑施工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問題突出,對目前的建筑安全監管帶來了挑戰。
一、目前監管過程中存在的弊端
(一)省、市、縣(區)機構編制的不確定性造成建筑施工安全監管機構的職責不清晰
集中表現:一是機構編制序列不統一,有的機構是公務員編制,有的是參公的財政事業編制,有的是半自收自支的事業編制等;二是機構編制的人員定額不統一,沒有按需設崗,按崗編人,千篇一律5-7人,有的只編制2人,多的有13人;三是監管機構歸屬不統一,有的歸屬于建筑管理總站(局),有的直接歸屬于建設局;四是承擔的職責不統一,有的機構還承擔了除房屋市政工程以外的市政設施運營單位、鐵路施工等的安全監管職責,甚至還成為建設領域建設、水務、電力等部門項目的安全生產牽頭監管單位。
(二)建筑施工安全許可與市級建筑安全監管機構脫節,許可權過于集中
一是總承包、專業分包、勞務企業承擔工程施工范圍類別的資質許可與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辦理許可分設、不同步,且辦理環節多、時間長。三級總承包企業資質許可與項目部施工許可屬地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由省廳級以上辦理,致使無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在建筑施工安全監管機構監管環節之外依然能夠承攬相應的施工項目(源于政府招投標、施工許可辦理監管部門對企業正在辦證的默許和建設、監理的認可);二是建筑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前置條件是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得安全培訓考核合格證,而取證由省建設協會組織,市級以下建筑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對參訓的時間、批次、參訓單位及人員一概不清,監管與教育培訓取證嚴重脫節,也給企業進省城辦證帶來許多不便;三是省市級文明工地的評審由協會牽頭與建筑安全監管機構的履職不協調、不統一。文明工地是安全標準化監管的一項內容,評審過程一旦協調溝通不到位,日常監管中不文明工地也會變成文明工地;四是市、縣(區)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對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及“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的處罰,按照誰發證,誰處罰的原則,報告層級過多,不便于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操作,處罰不及時、不高效、不快捷。
(三)過程監管不足,沒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管程序
我省各級建筑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先后成立已達8年,除國家、建設部門制訂的一系列法律法規規章外,省廳也出臺了諸如“三階段評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管理”、“遠程監控”、“標準化評價”等辦法,但沒有系統的形成一套從安全生產條件備案監管到施工項目三階段安全評價的監管制度,監管機構如何從頭至尾介入項目施工全過程監管,特別是后期裝飾裝修施工階段安全監管,如何象質量監管參與竣工驗收一樣留下監管的痕跡,監管臺帳的內容、范圍和手段如何劃分,采用什么樣的表格進行規范,還有待于我們深入的探索和研究。
(四)基層建筑施工安全監管的自主權沒有真正發揮
一是主管部門對建筑安全生產監管機構系統研究與重視不夠、權責不一,是安全生產監管機構自主權不能正常發揮的重要屏障,如質安合一,以質代安等。二是隊伍的不穩定性是建筑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滯后于建筑市場的發展,如人員素質不高,流動性大,業務不精,越級指揮,工作調換隨意性大,執法監管的權威性不能樹立,是建筑安全生產監管的病根和人為因素。三是形式監管重于日常巡查監管,造成不符合實際的盲目應付。如出現的文件監管,一項檢查尚未結束,另一項檢查又開始,政府安監及行業部門的各種檢查造成惡性循環,起草文件、發文、總結、匯報、事故不斷;其次是各種方式各種名目的形式監管,如自查、排查、抽查、夜查、交叉查、集中查、回頭查、結合查及節假日、會期檢查、季節氣候變換檢查、危險性較大工程及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執法大檢查、綜合檢查督查、打非治違、安全生產年(月、日)等檢查;再次是監管機構不斷檢查,企業忙于應付,但如何幫助企業打牢安全生產基礎工作無人問津,如項目部施工現場配備多少管理人員為宜一直不能解決,企業安全管理部門的建立、安全費用的投入、領導現場帶班檢查與項目部領導現場帶班施工制度很難落實;四是主管部門對監理單位的監督管理,偏重質量方面的管理,忽視安全監管機構的參與。五是建筑安全監管機構自身建設、全面監管、全過程監管的能力經驗不足,缺乏有針對性地研究探討,缺乏必要的數據信息檔案,缺乏可操作性的實施措施,如用什么樣的技術支撐解決進場機械設備設施的安全監管,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是否需要實行動態年檢年報等。
二、原因分析
(一)經濟困難地區地方財政壓力加大是影響建筑安全監管機構穩定性的決定因素,領導重視程度是建筑安全監管機構高效運轉的重要因素,行業主管部門自身努力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有機構、有職責,就應有穩定的編制,僅靠地方政府自行設崗管理,出現機構的編制與機制不統一、不協調的情況就在所難免。
(二)教育與監管的分離,獎項評價與監管的脫節、許可與監管的不對稱,是權力集中、利益坐享,有權無責的體現,需要從深層次破解權責一致、各盡其責的難題。
(三)全過程監管是安全生產法規制度賦予建筑安全監管機構的職責,人才、資金、技術措施、監管規范及高大難新項目集中在省級監管部門以上,研究分析出臺及時有效可操作性強的監管辦法或指導意見,是彌補市級以下建筑安全監管機構短腿的金鑰匙,應把著重點放在政策措施的完善和對基層監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上,使基層監管單位形成穩定的監管體系。
(四)建筑安全監管機構“隊伍建設”是安全生產三項建設的重要內容,是科學發展,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具體體現。安全監管在建筑行業監管工作中是一個新的綜合性專業監管領域,由于體制機構不夠健全,制度措施償不完善,監管手段單一,監管隊伍建設和企業管理基礎薄弱,事故帶有偶然性和突發性,社會認知層面沒有達到與質量同行的重要地位,參建各方未引起足夠重視。
三、幾點對策
(一)按需設崗是建筑安全監管機構良性運作的根本保證。人員多少不一,職責不清晰,監管的效果就良莠不齊,責任就無法分清。筆者認為,通過多方努力,在市級建筑安全監管機構中至少設置7人的工作崗位,監管機構才能有序高效運轉。即設置項目安全生產條件備案與資質資格審查核報監管員1名,建筑市場綜合執法及繼續教育培訓監管員2名,機械設備及臨時用電監管員1名,安全生產評價(文明工地、標準化企業及工地、方案論證等)及遠程視頻監控監管員1名,文秘及檔案管理1名,負責人1名。
(二)要準確定位建筑安全生產監管機構的職能職責。按照國家、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要求,建筑安全監管機構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監管,范圍為房屋和市政工程的建設施工,市政運營企業及燃氣運營場所等的管理,包括鐵路、水務、電力等工程監管職責應另行設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安監部門在實際安全監管工作中,不能依托其機構隨意附加或擴大相應職責范圍,造成監管機構顧此失彼的現象。
(三)要創新監管途徑,實行監管與許可掛鉤制度。有責無權,責權不一,減政放權是政府機構改革、創新監管體制機制的突破口,上級監管部門應多下基層深入調研,把該管的事管好,把下一級能管好的事盡力下放許可。如三級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范圍核準在地州市級,從業區域90%以上在本地承攬業務,日常安全行為監管在本地,因此實行監管與許可掛鉤制度,本著為企業服務,簡化辦事程序,有效實行動態監管,下放三級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核準權限。
(四)要積極組織開展全省建筑安全監管人員觀摩交流活動,及時總結推廣省內外建筑安全監管先進單位管理經驗。適時研究出臺有針對性、操作性強的安全生產監管辦法,注重政策措施的引領作用,盡力避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推卸責任、文件監管的無的、無序、盲從監管。特別要盡早提出建筑施工項目全過程安全監管的指導意見或監管辦法,強化基層建筑安全監管隊伍建設的督查抽查,著重培育和鍛煉一批懂技術、會管理、業務精、作風硬、威信高的建筑安全監管隊伍。
(五)要鼎力支持建筑安全監管機構的自身建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從而明確了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的法律地位和執法職能。但實際工作中還存在不少矛盾和問題,主管部門不支持不委托,經費無來源,監管人員得不到相應培訓,人才得不到更新,車輛保障得不到落實,不發生大的事故引不起足夠重視等,需要監管機構做大量的溝通協調工作。同時要結合本地企業管理能力,明確工作思路,制定工作目標,加強重點問題治理和動態管理,提高執法服務意識,不斷增強建筑施工企業主體責任意識和監理服務意識,進一步強化監管機構體制機制建設,努力為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創造一個安全、穩定、有序的建設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