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業主簽訂經濟合同的同時,簽訂地方政府制訂《建設工程承發包安全管理協議》和***汽車《建設工程/外包服務安全管理協議》、《施工現場違規違章等違約行為的懲罰協議》,即完全同意指導書的所有要求,并以此作為履行合同中安全工作的指導原則來遵守。
接受業主和監理公司以及政府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安全、消防、治安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嚴重違章和嚴重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應按雙方約定的"施工現場違規違章等違約行為的懲罰協議"中的條款處罰,在對承包單位負責人給予經濟處罰的同時,業主有權對施工隊長給予清除出場或更換施工隊處理。
違章處理
A、如有違反與業主簽署的《施工現場違規違章等違約行為的懲罰協議》中條款時,按協議中約定的條款規定執行。
B、經濟處罰由業主與承包商發生關系,業主不與分包商和個人關生關系;
C、相同的和數種違章行為處罰可同時執行并罰;
D、罰款處理:由項目區域、項目安全管理組統一開罰款單(一式三聯),一聯交項目財務管理組,二聯交被罰施工總包單位,三聯項目安全管理組存檔。
E、罰款發生的費用由承包單位直接到公司財務部門繳納現金。
F、因違章處罰造成的各類損失由承包商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