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政府的有關條例規定。
2、認真履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所承諾的業務和約定承擔的責任。
3、堅持公證的立場,公平地處理有關各方的爭議。
4、堅持科學的態度和事實求事的原則。
5、在按《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的規定向業主提供技術服務的同時,幫助被監理者完成其擔負的建設任務。
不以個人的名義在報刊上刊登承攬監理業務的廣告。
7、不得損害公司利益、信譽及他人名譽。
8、不泄漏所監理工程的保密事項。
9、不在任何承建商或材料設備供應商中兼職。
10、不擅自接受業主額外的津貼,不接受被監理單位的任何津貼,不接受 可能導致判斷不公的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