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產投入不足的違法行為
???????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18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 目前,由于種種原因,企業存在著安全生產費用投入不足的嚴重問題。一些企業安全生產欠帳較多,最近幾年雖有一定的投入,仍不能完全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安全隱患不同程度的存在,安全風險比較大,職工的生命安全還得不到有效保障。當前公路水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投入不足的違法行為具體表現在:
??????? 1、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設置不到位。
???????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是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的原則。安全生產是不可能自然出現的,必須有人管,有人負責。目前,有的施工企業沒有按照《安全生產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虛設,或者人員不到位,或者兼職管理。特別是實行市場經濟以后,很多生產經營單位為了提高經濟效益,在進行改革、減人增效過程中,常常首先被“改”掉、被“減”掉的都是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已發生的諸多事故中,生產經營單位沒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正所謂“人減下來了,事故升上去了”。
??????? 2、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費投入不到位。
??????? 在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工程中,從業人員流動性大,且80%以上是農民工,整體素質不高,安全意識和安全操作能力較低,達不到安全作業要求。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造成違章操作、冒險作業人員多, 帶來的施工事故多。教育培訓不到位的原因,一是施工企業使用的勞務隊伍不是長期配屬,流動性大,致使總承包單位不愿意投入此教育培訓經費;二是企業主要負責人及項目經理只注重產值進度、效益, 錯誤認為教育培訓占用工作時間,影響生產。
??????? 3、安全生產投入的費用約定不明確。
??????? 安全生產投入的費用約定不明確,主要表現在:一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施工合同中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以及費用預付、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沒有明確約定。二是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在分包合同中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沒有明確約定。三是施工單位沒有一定數額的應急備用資金。由于安全生產投入的費用約定不到位,使工程施工中安全生產防護滯后,不安全因素得不到控制及預防,勢必為安全生產埋下重大隱患。
??????? 4、專項安全防護措施及施工方案投入落實不到位。
??????? 公路水運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對于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及涉及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工程,因其復雜性和危險性,在施工過程中易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各分部分項工程的特點,有針對性地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由工程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進行現場監督落實。但有的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不按專項方案進行施工或施工方案落實不到位。
??????? 5、現場使用的安全防護、保護用品假冒偽劣產品較多。
??????????? 由于施工單位資金不到位或不舍得投入,為了當時省錢,所采購的安全勞動保護用品及安全網、電器材料等,不符合標準的較多,使作業人員的最后一道防線出現疏漏,勢必產生不期望的后果。
??????? 6、安全應急預案形同擺設。
??????????? 一些施工企業安全預案編制較全,但所需得人、財、物、大型機械設備得不到落實,在事故發生的第一時間內啟動不了應急預案,也是造成重大損失的基本原因。
??????? 針對上述問題,安全生產法特別強調,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對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對于生產經營單位的每一個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每一個新建工程、新建項目,都要按有關規定提取足夠的資金用于安全生產投入,不能因建設資金不足而削減用于安全生產的資金。無論是大的生產經營單位還是小的生產單位,都要有足夠的資金用于事故隱患整改。要把生產與安全、效益與安全有機結合起來,不能只顧賺錢,看見事故不聞不問,把危險留給職工和群眾。為保證安全生產資金真正得到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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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安全事故事故的瞞報、謊報、延報違法行為
???????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工傷事故發生后企業應當按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但是調查發現,有的企業出了工傷偷著不報、按著不報、壓著不報,致使許多工傷事故積壓在基層、隱瞞在班組。目前,這種“三不報”現象在部分企業大有蔓延趨勢。造成安全事故瞞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 1、怕丟票子,偷著不報。
??????? 不少企業為了加強管理生產管理,制訂出臺了安全抵押、安全株連、安全生產結構工資等一系列安全規章制度,其目的是促進安全生產。若基層單位、車間、班組發生傷亡事故,則按這些條條框框扣罰全體職工的工資、獎金。有的單位發生工傷事故后,為了不挨罰,打著“維護”職工的利益的幌子,暗地里偷著不報。有的企業采取自掏腰包給受傷職工治傷,并給受傷者算出勤、發工資,讓其在家休養。有的單位以給受傷職工調動工作、換崗位為誘餌,逼著職工不歇工傷,以求單位不受罰、領導不挨批評、職工不受牽連。
??????? 2、怕丟榮譽,按著不報。
??????? 目前多數企業在年終評比中實行了安全“一票否決”,若安全出了問題,其它工作再好,一律否決先進單位評比資格。有的單位出了工傷事故后,怕影響全年先進單位的評比,怕丟榮譽,按著不報,只作內部處理了事。企業一時的虛榮心,使工傷事故被隱瞞。
??????? 3、怕丟位子,壓著不報。
??????? 部分企業領導為了顯示政績,出了工傷事故,多數壓著不上報,怕報了工傷毀了自己的錦繡前程。有的單位甚至采取重傷報輕傷、多傷報少傷、輕傷報沒傷的“降檔式”報告,致使許多工傷事故被隱瞞、謊報。據調查統計,目前,部分企業重傷上報率為70、80%,輕傷上報率不足10%,有的甚至一概不報。
??????? 4、安全管理松懈,不瞞白不瞞。
??????? 一些基層單位出了工傷事故,能瞞則瞞、能壓則壓。有的企業安全部門明明知道基層單位發生了工傷事故沒有上報,但誰也不愿過問,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誰也不愿去當“仇人”。結果助長了基層單位瞞報、謊報、延報工傷事故之風,侵害了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造成職工調動、退休時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引發了多起勞動爭議案件的發生。
???????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安全法律法規,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穩定健康發展,應該做到:
??????? 第一,建立工傷報告制度,加強日常安全調度,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要建立檢舉揭發制度,對不按規定程序和時限報告工傷的單位和人員,鼓勵職工檢舉揭發。??
??????? 第二,建立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對隱瞞工傷事故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嚴肅處理,決不姑息遷就。實行“三個納入”,真正做到“四要”,即將工傷事故管理納入到基層單位安全量化考核,納入到班組安全管理,納入到安全獎懲考核,嚴格落實兌現。對不按規定程序和時限上報工傷事故的,領導干部要免除其職務,職工要讓其下崗、待業,得到榮譽的要撤銷,拿到工資、獎金的要追回,真正使其丟面子、丟票子、丟位子。???
??????? 第三,加強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企業要對基層單位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加強“安全第一”思想教育,牢固樹立實事求是、誠實守信觀念,出了工傷既要迅速如實上報,又要及時妥善處理。要加強企業日常安全監督檢查,定期開展不定時間、不定地點、不打招呼的“三不”安全檢查,消除隱患。企業工會要建立健全群監會(群眾安全監督檢查委員會),在基層廠點、車間、班組層層選聘群監員(群眾安全監督檢查員)。發生工傷事故后,各級工會群監組織和廣大群監員,要通過工會群監調度系統,迅速及時地將工傷事故匯報上去,逐級反映到工會、安全等有關部門,迅速反饋到企業黨政工領導,為領導的安全決策提供詳實的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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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工程項目的轉包、分包違法行為
???????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6)》正式實施。這意味著我國調整和明確了公路(水運)建設監督管理權限,并為了防止商業賄賂,明確“喊停”轉包或違法分包等做法。
??????? 安全生產,是企業的責任。如果起用了無相應資質、無安全生產條件的“包工隊”,等于自己給自己的安全生產亮起“紅燈”。這些硬件、軟件均不過關的“外來戶”,即使有責任心,也缺乏這樣的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