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工人入坑前,必須經過健康檢查,不適于礦山井下作業的不得錄用于井下作業。凡患癲癇,精神分裂癥;嚴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氣管病;明顯影響肺臟或胸膜病變;心臟血管系統的疾病;嚴重風濕病;色盲或醫療鑒定不適于井下作業的其他疾病的人員不許進坑。
2.新入坑作業人員及學習,代培人員,脫離井下半年以上人員,必須按規定進行“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在有關人員帶領下才能進坑;變換工種人員,要進行新崗位安全操作教育,采用新工藝、新設備,要對有關人員進行培訓;參觀人員應進行安全注意事項教育及在專人帶領下進坑。
3.入坑人員必須穿戴工作服、水鞋、安全帽、口罩,按工種要求攜帶照明燈具。
4.嚴禁酒后進坑,坑內禁止打鬧、燒火、睡覺、扒乘礦車;不準在井口、井腳及有浮石下落等不安全的地方停留和休息。
5.乘罐人員須遵守下列規定:
①必須離井口5米外侯罐;
②聽從信號工和井口管理人員的指揮;
③不準搶罐或擠罐。首先進出罐者必須抬起安全門并鎖定,其余人員方準進、出罐籠;
④罐內不準打鬧、點燈、吸煙;隨身攜帶的工具應拿穩;身體及所帶物品不準伸出罐外;
⑤人員進罐后,最后一個進罐者應關好安全門并鎖定。
6.在坑內行走時,必須注意來往車輛,發現來車時,應先在安全地點避讓,不準搶道或強行通過;斜井運輸時嚴禁橫跨鐵道或在非人行道行走。
7.禁止單人在危險工作面、井下偏僻地點或從事危險作業;需進入廢舊坑道,采空區作業時,必須經過安全檢查,確認無問題并經總工程師批準才能進入。
8.在坑內攜帶工具行走、搬運金屬物料時,要防止與滑觸線,動力線,照明線接觸。
9.坑內一切電氣設備、啟動開關、通訊信號,非本職工作人員不準亂動;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不準擅自撤除安全、通訊、通風、環保設施。
10.發現人身、設備事故,應積極搶救,迅速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