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多年來,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在各級政府主管部門和廣大施工企業共同努力下,各方面工作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尤其是法規、標準、規范和規程建設日臻完善。以“條例”的頒布為標志,建設工程安全管理進入了法制、科學、規范的時期,其主要特點就是明確了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責任。其中監理單位作為社會化的服務機構,依據相關法規、標準在整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中積極開展安全監理,必將成為規范現場安全管理、控制各類事故發生的重要力量。
就目前情況看,從微觀層面講,安全監理還有很多需要完善與跟進的地方。主要表現在項目監理機構對施工安全工作認識不到位。表現為:一是不想管。認為自己主要職責是抓質量、保進度,安全管理是施工方的事,不愿投入精力抓安全。二是不知如何管。在項目管理工作中不知安全監理工作從何處抓起,表現為被動應付、檢查流于形式。有的抓安全與施工單位管理的一般程序與內容重復,而真正需抓住的事情反而未抓在手上。認識的模糊,形成了從制度、人員、工作程序與重點監管內容的空缺或無序。從宏觀層面看,實施安全監理的主觀條件尚未成熟,從法規、制度、操作等領域有許多有待完善和規范的地方。首先是法規、規章不配套。雖然“條例”規定了監理的安全職責,但需要相關規章辦法來進一步明細其監管內容、程序及具體職責。目前,《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仍是項目監理機構所遵循的主要行為準則。而該“規范”對安全監理方面的表述不夠詳盡。應該說尚不適合目前行業安全管理尤其是現場安全管理的現狀與要求。故此應配合“條例”的實施,修訂或出臺相應的規章或辦法,從制度上對此工作作出科學規范的規定。其次是從我市來看,監理隊伍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真正過硬的一線監理人員偏少,而懂得施工安全管理的人員更少。再者是監理隊伍專業結構不盡合理。一般普通房建與市政專業的多,專業工程尤其是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等專業資質的監理單位偏少。這同樣不利于“四新”專業工程的質量與安全控制。因此規模較大的、工藝復雜的專業工程也往往伴有危險性較大的部位與分項作業,而這些作業往往為質量與安全控制的重點。
二、項目監理機構在履行安全控制過程中的內容、責任
對于監理單位或項目監理機構來講,實施工程項目安全監理或控制的依據即“條例”及《建設工程監理規范》與《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認真學習一下這些法規、標準及建設部的有關規范性文件,我們可以從中概略地找到項目監理機構對施工現場安全控制的工作范圍、內容、程序及相應的法律及行政責任。
(1)監理單位要履行“措施審核”程序,從源頭上即從整個建設項目人員、設備、材料、施工方法、環境控制諸方面對施工單位安全控制措施進行預控把關。
具體講就是審核施工組織設計有無安全措施,重點審核其措施的符合性與針對性。符合性審核為:①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要求。從機構設置、人員配置、特種作業持證上崗情況、設備設施選用選型、主要工藝過程與施工方法中安全及質量控制手段、方法等方面看其有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之處。②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情況。主要指危險因素辯識、施工方法的采用、設備設施選擇、根據主要施工工藝過程和施工方法所采用的防護方式是否符合總體施工組織設計與現場情況,是否與施工進度等形成矛盾,人、材、物、環境條件是否可行。從總體效果看是否有更好的選擇等。針對性審核為:①從總體與各分部、分項施工過程看,所對應的每項安全措施是否是有效,專項方案的選擇(如腳手架)是否滿足施工需要并確保過程安全。②采用的各項防護措施是否在考慮了本工程特點(工程結構,施工方法,自有設備設施情況)后作出的。③安全措施是否考慮了基礎、結構、裝飾等各不同階段的銜接與連貫。即上一步的設施、設備與相關安全措施能否在下一步施工中使用。④危害識別、預控重點及相應措施是否針對了本工程的施工方法、資源投入方式和管理狀況等。這里措施的針對性是核心。只有確保針對性,方案才是可行的,同時也符臺了對“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措施審核”的基本要求。
(2)與上述相聯系,監理機構中專業監理工程師與總監理工程師,還要適時審核“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