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發安全事故的單位的受罰條款
我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建設項目安全、質量、工期領導責任狀和建設項目安全風險抵押金責任狀,并按照工程造價的一定比例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承諾全面實現安全生產目標,如發生責任重大、大事故,接受因自身責任引發各類事故的處罰條款及受罰辦法。
施工中發生責任大事故和責任重大事故時,接受交通部的處罰。
施工中發生任何責任事故時,接受建設單位采取的整頓、罰款、辭退等處罰措施。
發生事故經有關部門裁定,負事故全部責任時,承擔事故損失費用的100%;負事故次要責任時,按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
2、引發安全事故的責任人的受罰條款
對需要逐級審批的施工項目,明知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采取弄虛作假,騙取批準或勾結串通審批單位人員取得批準的責任人,當發生事故時,視情節輕重內部給予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或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需要有關單位審批的施工項目,未經審批擅自組織施工的項目,發生事故時,對項目實施負責人視情節輕重內部給予降職或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違反勞動紀律,違章作業造成安全事故及行車事故的,內部給予以下處分和處理:
對發生一般事故及施工一般安全事故的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處分,待崗;對發生險性事故的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處分,待崗;對其中違章施工導致失效等險性事故的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處分,待崗或辭退;對造成大、重大事故及施工安全大、重大事故的直接責任人,給予開除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發生各類事故及施工安全事故的間接責任人,視情況給予低于事故直接責任人的處分或處理;對違章指揮造成責任險性、大事故及施工安全大事故的責任人,內部給予降職至開除處分,嚴重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章指揮造成責任重大、特大事故及施工安全重大、特大事故的責任人,內部給予開除處分,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發生各類事故采取隱瞞不報、謊報、拖延報告,采取各種方式阻礙、干擾事故調查或干涉對事故有關責任人追究責任的,對責任人給予降職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因各類事故受到各種處分的責任人,同時附加罰款或令其適當賠償經濟損失;具體罰款和賠償經濟損失數額,按國家和交通部規定辦理。
3、違章作業、違規施工但未造成事故時的處罰
施工安全檢查中,對發現的一般違章作業、嚴重違章作業、一般事故苗頭、嚴重事故苗頭,根據內部檢查標準,接受處罰。
4、專職安全人員不到位的處罰條款
專職安全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進行安全檢查。嚴格按照建設單位要求,配齊專職安全檢查人員,如果不能兌現,接受建設單位的處罰,并在指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請求更換,更換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安全檢查人員必須堅守崗位,進行現場檢查時,安檢人員不在位,每人每次對責任人處罰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