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坑(槽)、邊坡、基礎樁施工作業前,施工單位應根據地質情況、施工工藝、作業條件及周邊環境編制施工方案;對開挖深度超過4米的基坑(槽)、或未超過4米但地質情況和周圍環境較復雜的基坑(槽)專項設計、施工方案,必須組織專家論證審查;開挖深度超過7米或安全等級為一級的深基坑計、施工方案需進行不少于兩輪的專家論證;方案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簽字認可后方可實施。
2、審查施工承包合同、隊伍資質情況、掌握承發包安全協議安全內容,并審核施工方案內涉及操作安全規定的內容。開挖深度超過7米或安全等級為一級的深基坑工程,必須由巖土工程專業設計甲級資質單位進行設計,由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單位承接施工。
3、基坑施工時檢查施工單位基坑施工方案實施的具體情況,嚴格執行基坑(槽)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監控,并落實監護責任人,施工單位指定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指揮,專職專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出現險情應立即停止施工,將作業人員撤離現場,待險情排除后,方可繼續作業。
4、檢查中小型機械安全防護裝置齊全、完好情況,要求符合上崗條件的機械操作人員嚴格按照機械安全操作規程操作。機械開挖應設專人指揮,嚴禁人員進入機械旋轉范圍。
5、嚴禁采用挖空底腳方法開挖,對鄰近建(構)筑物或臨時設施有影響時,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基坑臨邊應設置不低于1.2米高的防護欄桿和夜間警示燈。
6、坑壁支護應按方案實施,按要求實施基坑環境監測,基坑變形最大值和日變形量不能超過規定的限值。坑內作業時應備有便于出入基坑的爬梯等安全設施,嚴禁蹬踏固壁支撐上下。
7、基坑施工應設置有效排水系統。
8、邊荷載、堆土、機械設備離坑邊距離符合方案規定要求。
9、下基坑必須設置登高設施。
10、施工現場機械要經過驗收、特種作業人員需持上崗證方可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