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包人未征得安全防護設施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并造成事故的,除責令分包人立即停止使用、承擔事故責任外,總包人可對分包人追加處罰2000元~10000元/次。
2、分包人擅自對總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已有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更改、拆除的,總包人除責令分包人迅速恢復原樣外,還應對分包人處罰2000元~10000元/次。造成事故的,除承擔事故責任外,總包人可對分包人追加處罰10000元~30000元/次。
3、分包人的員工在施工現場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發現未佩戴安全帽的,總包人對分包人經濟處罰100元/人次。
4、分包人在施工現場應按施工要求配置安全防護設施,如安全網、安全帶、活動腳手架等。發現未按施工要求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違章操作的,總包人對分包人經濟處罰200元~1000元/次。
5、分包人應注重施工現場安全用電。擅自接入總包人已有安全用電系統的,總包人對分包人經濟處罰100元~500元/次。如接入的線纜、配電箱(柜)、電源插座等產品不符合安全用電規定的,總包人對分包人經濟處罰200元~2000元/次。如因分包人違章接入總包人已有安全用電系統而造成事故的,除承擔事故責任外,總包人可追加處罰分包人2000元~10000元/次。
6、分包人應在其施工區域需要設立醒目安全警示和防護設施而未設立的,總包人可對分包人經濟處罰100元~300元/部位。如因分包人應在其施工區域需要設立醒目安全警示和防護設施而未設立且造成事故的,除承擔事故責任外,總包人可對分包人追加經濟處罰2000元~10000元/次。
7、分包人的安全主管和安全員不到位或雖設立但資質不符合的,分包人除應迅速按要求配備和設置外,總包人可對分包人經濟處罰100元~300元。
8、分包人項目經理或安全負責人無故不參加總包人通知召開的安全例會,且又未委托代表參加的,第一次總包人可對分包人經濟處罰200元;第二次起總包人可對分包人加倍經濟處罰,計400元;此后,以此類推。
9、分包人的員工須接受“三級安全教育”及持證上崗制度。發現分包人工人未接受“三級安全教育”且在施工現場作業的,分包人應負責清除出場,總包人可對分包人經濟處罰100元/人次。
10、分包人的特種作業人員的配置必須滿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證件(江蘇省安全生產監察管理局核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持證上崗。發現分包人工人未持相應上崗證作業的,分包人應負責清除出場,總包人可對分包人經濟處罰200元/人次。
11、分包人自帶的各類施工機械設備,必須是安全合格產品,且機械性能良好、各種安全防護裝置齊全、靈敏、可靠。如發現分包人到達現場的施工機械設備不具必備的安全保護裝置,分包人應負責清理出場,總包人可對分包人經濟處罰200元~500元/臺(套)。
12、分包人必須嚴格執行事故報告制度,若在施工現場如發生人員傷亡、機械損毀等責任事故,分包人應積極處理應對。如分包人不積極組織搶救、救援,采取相應措施,保護事故現場,破壞事故原始狀態,造成事故分析成因條件缺失,除接受政府職能部門及發包人處罰外,總包人可對分包人經濟處罰10000元~30000元/次。
13、如分包人在施工現場發生人員傷亡、機械損毀等責任事故,致使包括總包人工程范圍在內的停工整頓,分包人應承擔總包人由此產生的停工整頓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