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置足夠數量及規范的安全出口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第2.0.17條規定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員安全疏散用的樓梯間、室外樓梯出入口或直通室內外安全區域的出口。凡是房間的疏散門、樓梯、直通室外地面的門都可視作安全出口。
1.1房間的疏散門設計
辦公建筑中當房間位于2個安全出口之間,且建筑面積小于等于120m2;可設置1個疏散門,當房間位于走道盡端,且由房間內任一點到疏散門的直線距離小于等于15.0m、可設置1個疏散門,其它情況的房間疏散門不少于兩個,且相鄰2個疏散門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0m。見圖1。
圖1 房間的疏散門設計
房間內任一點到該房間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距離,不應大于規范中規定的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離(一二級為22m)。否則應增設安全出口。
1.2直通室外疏散門設計
公共建筑或公共建筑內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數目不應少于2個,一般情況下每個防火分區均須設置不少于兩個安全出口,但當建筑規模較小時可根據面積、層數、疏散人數、樓層所處位置等因素設置一個安全出口,規范規定建筑面積小于等于200m2且人數不超過50人的單層公共建筑可設置一個安全出口。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觀眾廳的疏散門不應設置門檻,其凈寬度不應小于1.4m,且緊靠門口內外各1.4m范圍內不應設置踏步。
1.3疏散樓梯的數量
一二級辦公建筑應當滿足:層數在三層及三層以下、每層最大建筑面積500m2、第二層和第三層人數之和不超過100人時,可設置一部疏散樓梯。
二、要嚴格控制好安全疏散的距離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離指從房間門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樓梯間的最大距離;限制安全疏散距離的目的,在于縮短疏散時間,使人們盡快從火災現場疏散到安全區域。要保證疏散距離,首先應合理確定樓梯間及安全出口的位置。低多層辦公建筑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房門至外部出口或封閉樓梯間的最大距離:當房間位于兩個外部出口或樓梯間之間時為40m,當房間位于袋形走道的兩側或盡端時為22m。如樓梯間為非封閉樓梯間,如房間位于兩個樓梯間時為35m,如房間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為20m,丁字型走道計算疏散出口(房門)至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時,袋形部分可以折算成兩倍的距離計算成雙向疏散的距離。如丁字型袋形走道部分疏散的距離為5m,雙向部分疏散的距離為10m,則可以計算為20m的雙向疏散距離。
三、保證足夠的疏散寬度
確定建筑疏散人數是進行疏散寬度計算的前提,一般建筑在設計時給定了使用人數;當沒有給定使用人數時,可采用該場地面積乘以人員密度P(人/m2),人員密度值,如果建設單位能提出確定的使用人數的設計任務書,就把它看做"有固定人數的建筑",按任務書設計,要是面積大但人少的辦公建筑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以適當的放大,如果是“寫字樓”,用做對外出租的辦公樓,說不清楚的,就是無固定人數的了,用使用面積計算人數再計算寬度,普通辦公室每人使用面積不應小于4m2,單間辦公室凈面積不應小于1Om2,設計繪圖室,每人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m2;研究工作室每人使用面積不應小于5m2,低多層辦公建筑樓梯走道及首層疏散外門的總寬度均應按疏散人數確定。一二層為0.65m/百人,三層為0.75m/百人,三至四層為1.00m/百人,辦公建筑設計規范還規定了走道的最小凈寬,當走道長度≤40m時單面布房最小凈寬為1.30m,雙面布房為1.40m,當走道長度﹥40m時,單面布房走道凈寬為1.50m,雙面布房為1.80m。安全出口、房間疏散門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1m;
四、疏散樓梯布置要合理
樓梯間的首層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層采用擴大封閉樓梯間。當層數不超過4層時,可將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設置在離樓梯間小于等于15.0m處;兩個疏散樓梯過于集中也不利于疏散。部分建筑物在疏散設計上為贏得更多的有效使用面積,將很多疏散樓梯設在一些較為僻遠的地方,其疏散寬度、疏散距離、數量是滿足了,但人員集中的區域由于人員過分擁擠將大大增加疏散時間,造成危險。
五、保證疏散空間和路線的可靠性
進行安全疏散設計時應遵照下列原則,疏散路線要短捷、連續、暢通而無障礙地通向最安全出口,疏散路線要易于辨認,并須設置簡明易懂,醒目易見的疏散指示標志。在疏散方向上疏散通道不應變窄,在疏散通道上在人體高度內不應有突出的障礙物或突變臺階。走道中墻面、頂棚、地面的裝修應符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走道與房間隔墻應砌至梁、板底部并全部填實所有空隙盡量避免設置袋形走道,袋形走道的致命弱點是只有一個疏散路線(或出口)。火災時,一旦這個出口被火封住,處在這部分的人員就會陷入“死胡同”而難以脫險。安全疏散設計是辦公建筑設計的重要部分,應該引起高度重視,只有按照國家有關的技術規范設計和審核,才能保證辦公建筑的疏散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