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外建筑安全管理體制與內部管理機制的各種比較美國、日本、英國等發達國家從20世紀60~70年代開始,對建筑業安全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從法制、經濟、文化、組織、技術等各個方面尋求降低事故發生率和減少事故損失的途徑,建筑安全管理體現出較高水平。
??? 突出法制國家宏觀管理。從國家的安全管理職能及手段的角度看,一些發達國家均以法制作為主要的監管手段。以英美為例,兩國都沒有獨立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政府主要通過法律法規手段規范建筑市場。職業健康與安全管理體系是國家的建設工程安全管理的一部分,政府把保證全國每個勞動者的健康和安全作為安全管理的最終目標。在策略的制定上,以國家職業安全健康標準作為安全管理的基礎與核心,發揮健康與安全法律的主體法律作用和嚴謹而詳細的法規標準與技術條例等法規作用,為建筑行業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安全管理法律環境。
??? 行業自律水平高,行業協會影響大。國外在安全管理上的另-大特色在于行業自律水平很高,行業協會影響大。德國的建筑業有8個非盈利性行業協會,行業協會的職責是:擬定本行業的發展規劃、制定行業標準、開展工傷保險和科研教育、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對安全專業人員進行資格認可、進行事故處理。德國《勞動保護法》第7條規定:每個企業必須加入所從事業務的行業協會,并繳納工傷保險金,亦即承包商的市場準入是通過行業協會認可的。行業協會不將企業除名,而是對安全事故頻繁的企業提高工傷保險金或進行高額罰款(屬行業自律行為),使得企業無力繼續經營,破產后自行退出市場。
??? 建筑工程主體安全法律責任明確。建筑業危險不僅存在于施工過程當中,而且在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當中就可能埋下事故隱患。據歐共體統計分析,63%的事故(此事故不僅是施工過程中的安全事故,也包括使用過程中的安全事故)是因為在前期項目設計策劃和施工準備階段就存在缺陷,37%的事故則發生在施工階段。業主與承包商安全責任不明確、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不完善、施工交底不清等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 在美國,依據1970年頒發的適用于美國各州和地區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法》第5節“責任”第1條規定:每個雇主必須為每個雇員提供沒有對雇員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或嚴重生理傷害危險的工作和工作場所;同時遵守根據本法令頒布的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由此可見,按照美國《職業安全與健康法》的規定,業主和總承包商都要承擔相當大的安全責任風險。為避免日后的法律糾紛,業主在工程項目招標時,也會將承包商良好的安全施工記錄列為取得投標資格的必備條件之一;在工程施工階段,業主還積極參與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 在德國,1998年10月,勞動局頒布的《建筑工地勞動保護條例》規定:業主必須負責工地所有人員的安全與健康,采取符合《勞動保護法》規定的各項安全措施。建筑師不僅需要對工程本身質量負責,還要對涉及安全的重要施工方案負責,要同協調員一起制定包含安全措施在內的施工方案,報有關部門審查批準。業主委托協調員籌劃建設項目的安全措施,參與項目的總體規劃和設計,協調施工全過程的安全事宜。
??? 我國《建筑法》在第5章“建筑安全生產管理”16條的規定中,建筑施工安全責任幾乎由建筑施工企業完全承擔,建設單位(即業主) 承擔的責任非常有限。因此,在我國施工安全普遍被認為是施工單位的事,而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往往只關心工程質量、進度和投資問題,因而經常出現拖欠工程進度款或迫使施工單位搶進度、趕工期而漠視施工單位人員安全的情況。而一些施工單位負責人,在督促不嚴的情況下,存在著把減少安全投入視為節約成本的錯誤觀念,使建筑安全存在較大隱患。可見,從法律上落實建筑活動各方的安全責任,增加各方對安全問題的重視程度,是降低安全事故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