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法律法規規定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首先需要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
一、事故責任的種類與劃分
(一)安全責任的設定
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對安全責任的設定主要有:行政首長負責制;層級責任制;崗位責任制;技術責任制四種。
(二)事故責任的種類與劃分
1、按違法行為的性質、產生危害后果的大小來劃分有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行為人有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所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行政責任制裁的方式有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種。
a) 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又稱紀律處分,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根據行政隸屬關系,依據有關行政法規或內部規章對犯有違法失職和違紀行為的下屬人員給予的一種行政制裁。
b) 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由特定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委托授權的管理機構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律法規或規章尚未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給予的一種行政制裁。
(2)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違反合同或不履行其法律義務,侵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財產,他人的人身權利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即違反民事規范和不履行民事義務的法律后果。生產安全事故的民事責任屬于侵權民事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賠償責任和人身傷害民事責任。
(3)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違反刑事法律規定已構成犯罪所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
2、按事故發生的因果關系來劃分有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
(1)直接責任
直接責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與事故有著直接的因果關系。一般根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確定直接責任者。
(2)間接責任
間接責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與事故有著間接的因果關系。一般根據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確定間接責任者。
3、按事故責任人的過錯嚴重程度來劃分有主要責任與次要(重要)責任,全部責任與同等責任。
(1)主要責任
主要責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導致事故的直接發生,對事故的發生起主要作用。一般由肇事者或有關人員負主要責任。
(2)次要(重要)責任
次要(重要)責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不一定導致事故的發生,但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其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起重要作用或間接作用。
(3)全部責任
全部責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導致事故的直接發生,與其他行為人的行為無關。
(4)同等責任
同等責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行為人的行為共同導致事故的發生,對事故的發生起同等的作用,承擔相同的責任。
4、按領導的隸屬關系或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來劃分有直接領導責任與領導責任。
(1)直接領導責任
直接領導責任是指事故行為人的直接領導者對事故的發生應當承擔的責任。
(2)領導責任
領導責任是指除事故行為人的直接領導外的有層級管理關系的其他領導者對事故的發生應當承擔的責任。
5、按行政機關、職能部門、管理機構的職責來劃分有監管不力責任。行政機關、職能部門、管理機構對職責范圍的安全生產有監管職責,如果工作不力或玩忽職守就要負監管不力責任。
6、按建設工程的安全責任主體來劃分有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以及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安拆起重機械或整體腳手架等有關服務單位的安全責任。
二、事故責任的認定
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規定,對建設工程安全事故責任的認定,一般為:
(一)建設工程各責任主體間的事故責任認定
1、建設單位承擔事故責任的認定
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相應管理責任:
(1)工程沒有領取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
(2)建設單位違章指揮;
(3)提出壓縮合同工期等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
(4)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或無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施工;
(5)將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
(6)施工前未按要求向承包方提供與工程施工作業有關的資料,致使承包方未采取相應安全技術措施;
(7)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施工單位與同一施工現場其他施工單位進行交叉作業或建設單位直接將分包工程發包給分包施工單位(總承包方又不收取管理費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