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建設監理制推行于1988年,它的初衷是讓專長于項目管理的監理工程師為業主提供技術和管理服務,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微觀管理。對現代工程管理不熟悉的業主來講,他們需要監理工程師來幫助他們進行工程管理,在內容上包括范圍、進度、成本、質量、合同等,1996年以來,隨著工程監理制度的全面推進,業主普遍采用了施工監理。十多年的發展中,監理制度取得了巨大成績,但是業界一直被一個這樣的問題所困擾:就是監理對安全事故該不該負責任、該負多大責任。本文想通過業內人士不同觀點的碰撞從而希望能使這個具有爭議性難題明朗化。供關心這個問題的讀者參考。?
安全事故責任?監理人員應承擔??
2000年10月25日,某市電視臺演播中心在演播廳舞臺屋蓋澆筑混凝土施工過程中,由于模板承重嚴重不足,導致支架失衡,腳手架發生整體坍塌,造成6人死亡,1人重傷,33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70余萬元,該市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責任人(監理工程師)有期徒刑6年和5年,項目監理工程師因發生施工安全事故被判刑,在工程監理行政中引起了波瀾,業內人士就施工安全事故監理該不該承擔民事、刑事責任展開討論。?
正方觀點:監理必須直面安全責任
雖然按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十五條:“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施工安全責任應由承包單位負責,不是由業主或監理單位負責。?
?但是,不等于監理工程師可以忽視施工安全,在一定條件下,監理工程師將承擔相應責任。?
?一、施工安全不可忽視。投資、進度、質量目標是一個有機整體,而施工安全對這一整體的影響甚大,施工安全不保,必將對項目的進度或質量造成不良影響。監理工程師要力求三目標的實現,必須在施工安全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二、在工程安全方面,監理也不能缺位。監理是一種高智能有償技術服務活動。按國際慣例和FIDIC合同條件,監理工程師應該是一個有“經驗”的專業人士。這里的“經驗”是指監理工程師應該達到一定技術水平,能夠對事前控制發揮積極作用,能夠及時發現施工方案及施工技術等方面存在的隱患和缺陷,能夠避免發生質量和安全事故。如果監理工程師沒有做工作,是主觀意義上的缺位;如果做了工作,但沒有發現隱患而發生了事故,是客觀意義上的缺位。這兩種缺位,監理工程師都應當承擔責任。可以認為這種責任并非經濟和刑事責任,主要是執業責任,政府將對這種執業責任進行處罰,比如終身不準從事工程監理。?
?三、監理在工程中更不能錯位。按現階段定義,監理工程師不是生產者,也不是生產的組織指揮者。監理工程師是“放行”員,而這個“放行”是在承包商委托基礎上“放行”的。如果監理工程師錯位,把自己視為承包商的領導者、指揮者,直到組織操作施工、甚至強令操作人員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下作業,違章指揮等造成安全事故的發生,監理工程師將承擔錯位責任,責任的大小將根據錯位程度和事故性質確定,情節嚴重的將負刑事責任。?
?施工安全是一項技術很強的工作,監理工程師必須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的專門知識,學習相關法規和技術規范,使自己真正成為一名有“經驗”的專門人才,充分發揮在施工安全方面的預控作用。
反方觀點:?監理承擔安全事故責任理由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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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最大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時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第七十一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條款非常明確,施工安全責任應由承包單位負責,不是由業主或監理單位負責,這符合“誰生產、誰負責”的安全基本原則。?
?二、技術法規。為了保障建筑施工安全,建設部先后出臺了一系列行業規范;如《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等。為了評價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情況,提高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水平,預防傷亡事故的發生,實現安全生產檢查工作的標準化、規范化,又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從執行角度,這些規范標準都是從技術上要求施工單位遵守的準則,而非工程監理單位;從監督角度,建設部第81號令——《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第六條規定:“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工程建設施工階段執行施工安全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這里的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是指具有一定行政執法權的專門機構,而非目前的監理企業。?
?三、監理性質與特點。從概念上講,工程監理是指監理單位按業主的委托和授權,根據有關法規和監理合同以及其他疏導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者與生產組織者是不一樣的。按誰組織生產,誰承擔安全責任的基本原則,現有條件下,監理單位承擔施工的安全責任的權力不足;從性質上講,監理人員利用自己的工程建設知識技能和經業主提供監督管理服務,它既不同于承建商的直接生產活動,也不同于業主的直接投資活動,它不向業主承包工程報價,不參與承包單位的利益分成。因此,監理單位承擔施工安全責任的理由不足;從目的講,工程建設監理的目的是力求使工程項目能在計劃的投資、進度和質量目標內建成使用。因此,在監理過程中,監理工程師只能承擔服務責任,所以監理單位承擔施工安全責任的理由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