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開展建筑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保證工程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防范高處墜落、坍塌、機械傷害等多發性事故的發生,努力實現我市建筑工程質量水平穩步提高和施工安全生產形勢的根本好轉,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以遏止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為目標,以《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規范性文件為依據,以城中村、城鄉結合部、開發區、鄉鎮等“四個重點部位”在建工程和易發高處墜落、坍塌、機械傷害等事故部位為重點,開展建筑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依法整治,強化執法;標本兼治,重在治本;常抓不懈、全面推進。
二、整治內容和要求:
(一)高處墜落事故專項整治
1、工程項目應根據建筑工程特點編制預防高處墜落事故的專項施工方案,并組織實施;臨邊洞口的安全防護設施應做到定型化、工具化,并實行責任人制度。
2、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施工單位應為作業人員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帶等必備的安全防護用具,作業人員應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
3、高處作業前,應對安全防護設施進行驗收;需要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設施的,應經審批方可組織實施。
(二)腳手架事故專項整治
1、腳手架、模板工程應根據工程情況和相關規定編制施工方案,由專業人員負責搭設。
2、作業層腳手板應鋪設嚴密,下部應用安全平網兜底;腳手架外側應采用密目式安全網全封閉,不得留有空隙。
3、密目式安全網應可靠固定在架體上;作業層腳手板與建筑物之間空隙大于15cm時應全封閉,防止人員和物料墜落。
4、各類作業平臺、卸料平臺應按施工方案搭設,架體應保持穩固,不得與腳手架連接,作業平臺嚴禁超載。
5、模板及其支撐體系的施工荷載應均勻堆置,并不得超過設計計算要求。
6、購買租用鋼管、扣件必須查驗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生產日期、檢測證明和產品標識;使用前應送法定檢測單位檢測,對證件不全以及檢測不合格的鋼管、扣件一律不得使用。
( 三)坍塌事故專項整治
1、基坑(槽)、邊坡、基礎樁、模板和臨時建筑作業前,應按設計單位要求,根據地質情況、施工工藝、作業條件及周邊環境編制施工方案。
2、基坑(槽)、邊坡設置坑(槽)壁支撐時,應根據開挖深度、土質條件、地下水位、施工方法及相鄰建(構)筑物等情況設計支撐。拆除支撐時應按基坑(槽)回填順序自下而上逐層拆除,隨拆隨填,防止邊坡塌方或相鄰建(構)筑物產生破壞,必要時應采取加固措施。
3、基坑(槽)、邊坡和基礎樁孔邊堆置各類建筑材料的,應按規定距離堆置。機械開挖土方時,作業人員不得進入機械作業范圍內進行清理或找坡作業。基坑(槽)開挖后,應及時進行地下結構和安裝工程施工,基坑(槽)開挖或回填應連續進行。施工方案應充分考慮雨季施工等誘發因素,提出預案措施。
4、模板作業時,不得使用嚴重銹蝕、變形、斷裂、脫焊、螺栓松動的鋼支撐材料和竹材作立柱。支撐立柱基礎應牢固,并按設計計算嚴格控制模板支撐系統的沉降量。斜支撐和立柱應牢固拉接,形成整體。
5、基坑(槽)、邊坡和基礎樁施工及模板作業時,應指定專人指揮、監護,出現位移、開裂及滲漏時,應立即停止施工,將工作人員撤離作業現場,待險情排除后,方可作業。
6、臨時建筑搭設應安全可靠,對搭設在臨街、空曠、山腳等處的臨時建筑應采取防風、防洪和防泥石流等措施。施工現場使用的組裝式活動房屋應有產品合格證。
(四)施工用電專項整治
1、施工用電應按相關規定編制施工方案,由專業電工組織實施。
2、制定可靠有效的外電防護措施,不得在高壓線下違章施工或搭建臨時設施。
3、施工現場的電源線路布設必須符合三相五線制TN-S系統的要求,電源線路鋪設、重復接地、配電裝置、開關箱、漏電保護器必須符合規范要求。
4、加強施工現場臨時照明與生活用電管理,加強施工機具特別是電焊機、電鋸、手持電動機具管理,防止火災及觸電事故發生。
(五)垂直運輸設備專項整治
1、塔吊、外用電梯、井字架應按規定編制安裝拆卸施工方案,由符合資質的單位進行安裝和拆卸。
2、塔吊、外用電梯、井字架等大型垂直運輸設備使用管理應當建立健全日常檢查制度,維修保養制度,持證上崗制度,方案審批制度和設備登記制度,確保每臺設備安全使用。
3、井字架嚴禁乘人,并應有完好的停層裝置,各層聯絡要有明確信號和樓層標記。上料口應裝設有聯鎖裝置的安全門,同時采用斷繩保護裝置或安全停靠裝置。通道口走道板應滿鋪并固定牢靠,兩側邊應設置符合要求的防護欄桿和擋腳板,并用密目式安全網封閉兩側。
4、塔吊各種限位、保險裝置應靈敏可靠,附墻裝置按規定設置,自由高度符合說明書要求,安裝、頂升、加節、拆除作業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不得違章冒險作業;多塔作業必須制定可靠的防碰撞措施。
5、施工外用電梯各種限位應靈敏可靠,樓層門應采取防止人員和物料墜落措施,電梯上下運行行程內應保證無障礙物。電梯轎廂內乘人、載物時,嚴禁超載,載荷應均勻分布,防止偏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