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監理工程師應明確要求施工單位必須建立洞內爆破統一指揮系統,檢查爆破作業人員是否經過專業培訓并持有爆破操作合格證。
2、監理工程師應檢查爆破器材加工房的布置,其位置應設在洞口以外至少50m遠的安全地點。嚴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點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長隧道施工必須洞內加工爆破器材時,其加工硐室安全設施的設置應符合國家現行《爆破安全規程》(GB 6722-2003)的有關規定。
3、監理工程師應要求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到場巡查爆破作業,爆破作業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員嚴禁穿著化纖衣物,為防止點炮時發生照明中斷,爆破工應隨身攜帶手電筒,嚴禁用明火照明;嚴禁火種。
4、進行爆破時,監理工程師應要求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到場監督所有人員撤離現場,安全標志的布置應醒目,其安全距離為:
a.獨頭巷道不少于200m;
b.相鄰的上下坑道內不少于100m;
c.相鄰的平行道、橫通道及橫洞間不少于50m;
d.單線上半斷面不少于300m,單線全斷面與雙線上半斷面不少于400m;
e.雙線全斷面開挖進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時,不少于500m;
f.兩工作面接近貫通時,兩端應加強聯系與統一指揮。巖石隧道兩工作面距離接近余留8倍循環進尺時,應停止另一端工作,將人員及機具撤走,并在安全距離處設置警示標志。
5、監理工程師應審查起爆技術方案和安全交底記錄。
6、洞內每天放炮次數應有明確的規定,裝藥離放炮時間不得過久。
7、裝藥前應檢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護是否牢固;炮眼內的泥漿,石粉應吹洗干凈;剛打好的炮眼熱度過高,不得立即裝藥,如是遇有照明不足,發現流砂、流泥未經妥善處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時,嚴禁裝藥爆破。隧道內各工種交叉作業,施工機械較多,故放炮次數宜盡量減少,放炮時間和次數應有明確規定。為減少爆破藥包潮引起"盲炮",放炮距裝藥時間不宜過久。
8、洞內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藥。
9、火花起爆時嚴禁明火點炮,其導火索的長度保證點完導火索后,人員能撤至安全地點,但不得短于1.2m。一個爆破工一次點燃的根數不宜超過5根,如一人點炮超過5根或多人點炮時,應先點燃計時導火索,計時導火索的長度不得超過該次被點導火索中最短導火索長度的1/3。當計時導火索燃燒完畢,無論導火索點完與否,所的爆破工必須撤離工作面。
10、爆破后必須經過15min通風排煙后,檢查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檢查有無"盲炮"及可疑現象,有無殘余炸藥或雷管;頂板兩幫有無松動石塊;支護有無損壞與變形。在妥善處理并確認無誤后,其他工作人員才可進入工作面。
11、當發現盲炮時,必須由原爆破人員按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