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家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企業根據生產任務的需要,自主決定用工形式,這樣,有的企業把勞動強度大,苦、臟、累、險的工作,有毒有害的作業崗位以及一些建筑、拆除、搬遷、清理、維修等任務,雇用一些臨時工(隊)完成或承包給一些沒有資質的施工隊。
企業使用這樣的隊伍,雖然具備了使用工資成本低、招退自主、使用方便等特點,但是,從整體情況看,施工隊伍文化知識較差,基本的安全素質和法制觀念淡薄。因此,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容易出現圖省事、趕進度、違章蠻干等現象。
同時,由于企業對臨時用工的管理不規范,監督檢查不嚴,從而造成臨時工的自身傷害、企業職工被臨時工傷害或傷害臨時工的一些事故在企業中時有發生。筆者認為,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有:一是企業用工采取以包代管的方法,實際上是包而不管;二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簽訂類似“工傷概不負責”的“生死合同”,臨時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三是違反勞動合同簽訂程序,先干活后簽訂;四是企業將生產任務包給無相應資質的承包人(隊),造成越級發包;五是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與實際從事的生產任務不符,或超越承包者的經營范圍,搞假承包;六是不注意合同時效的法律作用,合同未簽就進入生產作業現場;七是合同到期后不辦理補簽手續。
這些現象在企業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甚至相當突出,已成為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一大安全隱患。針對企業使用臨時工的現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動部【354】號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雇工合同“工傷概不負責”是否有效的批復》的要求,企業使用臨時工,應采取以下幾方面措施。
一、企業招收臨時工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誰雇用,誰管理”、“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依法承擔起臨時工安全管理的權力和義務。切實保障企業正常的安全生產秩序,保護企業職工的安全和健康。
二、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規和地方政府有關要求,建立健全企業用工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確企業內部各職能部門的管理職責、協調方式和相互制約的管理機制。
三、企業雇用臨時工程隊必須嚴格履行如下手續:
1.勞動合同簽訂,必須嚴格審查臨時工程隊的營業執照所確定的經營范圍、施工許可證、建筑施工安裝企業資質等級證明書及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資格證書;臨時工程隊的合同簽訂人應持有法人代表證明書或法人委托書;臨時工程隊的特殊工種人員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手續完備方可簽訂合同。
2.雙方簽訂項目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安全協議書作為主體合同的首要附件,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四、企業招用臨時工,必須嚴格履行如下手續:
1.企業招用外來勞動力為臨時工,必須領取外來人員就業證、卡。
2.上崗前必須由企業按崗位要求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并由安技部門登記造冊存檔備查。
3.凡從事特殊作業的臨時工(電工、焊工、起重工等特殊工種)必須持安監部門簽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作業。
4.凡長期使用的臨時工(指3個月以上)必須到縣以上勞動仲裁部門辦理勞動合同簽證手續,領取簽訂《臨時工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由用工單位與臨時工分別保存。
五、企業中各用工部門對經審查批準使用的各類臨時工程隊及臨時工,必須及時向企業安技部門備案并報送手續復印件,企業安技部門必須隨時掌握本單位臨時用工程隊和臨時工的來源、人數、用工項目、用工期限和安全合同的執行情況,并建立臨時工程隊安全管理檔案。
六、企業安技部門及用工部門要加強臨時工(隊)及作業現場的監督檢查,發現違章,立即制止,并依法予以處罰。要加強臨時工(隊)的住宿管理,制止違章取暖和用電,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只有加強規范企業臨時用工的安全管理,才能確保企業安全生產,杜絕或減少各類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