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不盲目操作”:
1、新工人未經三級安全教育,復工換崗人員未經安全崗位教育,不盲目操作。
2、特殊工種人員,機械操作工未經專門安全培訓,無有效安全上崗操作證,不盲目操作。
3、施工環境和作業對象情況不清,施工前無安全措施或作業安全交底不清,不盲目操作。
4、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崗位無安全措施,未進行安全培訓教育,交底,不盲目操作。
5、安全帽和作業所必須的個人防護用品不落實,不盲目操作。
6、腳手,吊籃,塔吊,井字架,龍門架,外用電梯,起重機械,電焊機,鋼筋機械,木工平刨,圓盤鋸,攪拌機,打樁機等設施設備和現澆混凝土模板支撐,搭設安裝后,未經檢驗合格,不盲目操作。
7、作業場所安全防護措施不落實,安全隱患不排除,威脅人身和國家財產安全時,不盲目操作。
8、凡上級或管理干部違章指揮,有冒險作業情況時,不盲目操作。
9、高處作業,帶電作業,禁火區作業,易燃易爆作業,爆破性作業,有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和科研實驗等其它危險作業的,均應有上級指派,并經安全交底;未經指派批準,未經安全交底和無安全防護措施,不盲目操作。
10、隱患未排除,有自己傷害自己,自己傷害他人,自己被他人傷害的不安全因素存在時,不盲目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