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是建筑工程的投資主體,在建筑活動中居于主導地位。作為業主和甲方,建設單位有權選擇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的單位,可以自行選購施工所需的主要建筑材料,檢查工程質量、控制進度、監督工程款使用,對施工的各個環節實行綜合管理。應該說建設單位的安全管理是一個單項建設活動進行安全管理的源頭和開端。
施工進場前建設單位應當如實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要求壓縮合同的工期。壓縮工期是建設單位為了早發揮效益,迫使施工單位增加人力、物力,損害承包方利益,其結果是趕工期、簡化工序和違規操作,誘發很多事故,或者留下了結構性安全隱患。確定合理工期是保證建設施工安全和質量的重要措施。合理工期應經雙方充分論證、協商一致確定,具有法律效力。要采用科學合理的施工工藝、管理方法和工期定額,保證施工質量和安全。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所需要費用。根據《江蘇省建設工程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計價管理辦法》第五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為不可競爭費。在工程預算、投標報價或標底中應足額計取。其基本費用按規定標準列入其他項目費中投標人部分;現場考評費和獎勵費以最高暫定費率列入其他項目費中招標人預留金部分。第十一條又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及合同約定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開工前,應預付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不少于基本費的60%,其余基本費按進度在工程竣工前付清。基本費最高的土建工程占到工程總造價的2%。
長期以來建筑業一直是我國生產事故多發的行業之一,事故發生率僅次于交通和礦山行業,是高危行業,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是工程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建設單位在工程安全管理上有監管責任,目前的現狀是建設單位的安全管理僅停留在口頭上,日常的安全檢查基本上也只是走走形式,可以說建設單位對工程的安全管理基本失控,大多數建設單位沒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甚至沒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施工現場甲方代表注重的是進度、質量和資金支付,因此建設單位要建立安全責任制,制定安全考核機制,明確項目參建各方的安全責任,內部要與各甲方項目負責人(甲方代表)簽訂項目安全責任狀,對外與施工單位簽署安全協議,保證安全目標的實現,建立安全檢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安全檢查,提出安全要求,監督隱患的整改,減少和杜絕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