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應確定用于現場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設施。
2.攀登的用具,結構構造上必須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載不應大于1100N。當梯面上有特殊作業,重量超過上述荷載時,應按實際情況加以驗算。 3.移動式梯子,均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驗收其質量。
4.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
5.梯子如需接長使用,必須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
6.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必須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7.固定式直爬梯應用金屬材料制成,梯寬不應大于50cm,支撐應采用不小于L70×6的角鋼,埋設與焊接均必須牢固。梯子頂端的踏棍應與攀登的頂面齊平,并加設1~1.5m高的扶手。使用直爬梯進行攀登作業時,攀登高度以5m為宜。超過2m時,宜加設護籠,超過8m時,必須設置梯間平臺。
8.作業人員應從規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陽臺之間等非規定通道進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車臂架等施工設備進行攀登。
9.鋼柱安裝登高時,應使用鋼掛梯或設置在鋼柱上的爬梯。鋼柱的接柱應使用梯子或操作臺。操作臺橫桿高度,當無電焊防風要求時,其高度不宜小于1m,有電焊防風要求時,其高度不宜小于1.8m。
10.登高安裝鋼梁時,應視鋼梁高度,在兩端設置掛梯或搭設鋼管腳手架。梁面上需行走時,其一側的臨時護欄橫桿可采用鋼索,當改用扶手繩時,繩的自然下垂度不應大于1/20,并應控制在10cm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