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司機必須與指揮人員(起重工)密切配合,嚴格按照指揮人員發出的信號(旗號或手勢)進行操作;操作前必須鳴號(鈴或喇叭)示意;如發現指揮信號不清或錯誤,以致引起事故時,有權拒絕執行,并采取措施防止發生事故;操作時,對其他人員發出的危險信號,司機也應采取制止措施,以避免發生事故。
2 .施工中,如遇有大雨、大雪、大霧和六級以上的風影響施工安全時,應停止起重工作,并將臂桿降低到安全位置。
3 .新到、修復和新安裝的起重機械設備,應遵照《 建筑機械技術試驗規程》 中的有關規定進行試驗和試吊,并經過主管機務人員和操作人員共同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4 .起重機各部機件,未經主管部門同意,不得任意拆換或變更;如因工作需要臨時加長臂桿或接高塔身時,都應提出改裝方案和安技措施,經主管技術部門批準,并按上一規定進行試驗或試吊。
5 .動臂式起重機起重時,臂桿的最大仰角不得超過原廠規定,無資料可查時最大不超過78°;如需超過78°,須與有關人員研究,訂出安全措施,經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起吊。
6 .不同型號和不同規格的起重機械設備,按其出廠具體規定裝設的高度限位器、變幅指示器、幅度限位器、轉向限位器等安全保護裝置都應齊全可靠。
7 .各種起重機機械設備不準超載;如必須超載時,須與有關人員研究,訂出安全措施,經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起吊。
8 .嚴禁用各種起重機械進行斜吊、拉吊;嚴禁起吊地下的埋設物件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件,以免機械載荷過大,而造成事故。
9 .嚴禁各種起重機吊運人員用手抓吊鉤升降,以防起重系統突然失靈而發生事故。
10 .在起吊和落吊的過程中,吊件下方禁止人員停留或通過,以防物件墜落而發生事故。
11 .起吊的構件應綁扎牢固,并禁止在構件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如起吊零星物件,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捆綁牢固;構件吊起后轉向時,其底部應高出所有障礙物的o . 5m 以上。
1 2 .吊運的構件放置時,要注意地面的平整,防止歪斜傾倒。
13 .起吊構件時,吊鉤中心應直通過構件重心,構件吊起離地面20cm 一50cm 時必須停車檢查:
( l )起重機的穩定性;
( 2 )制動器的可靠性;
( 3 )構件的平穩性;
( 4 )綁扎的牢固性。
14 .起吊構件必須拉好溜繩,構件起落、轉向速度應均勻,動作要平穩,不準緊急制動;轉向時,未停穩前不得做反向動作;注視吊鉤的上升高度,防止升到頂點,因限位器失靈而造成事故。
15.風雪天氣工作,為了防止制動器受潮失效,應先經過試吊,證明制動器可靠后,方可進行工作。
16 .起重機在運行中,如遇緊急危險情況,應立即拉離緊急開關停車;在降落重物過程中,卷揚機制動器突然失靈,應采取緊急措施(即將重物稍微上升后再降落,再稍微上升,再降落,這樣多次反復,將重物最后安全降落)。
17 .起重機在停工、休息或中途停電時,應將重物卸下,不得懸在空中。18 .如用兩臺起重機抬吊構件時,必須統一指揮,兩機載荷分配應合理,動作須協調;吊重不得超過兩機所允許起重量的75% ,單機載荷不得超過該機允許起重量的80%。
19 .必須經常檢查鋼絲繩接頭和鋼絲繩與軋頭結合處的牢固情況。軋頭有螺帽和壓板的一面應在靠鋼絲繩長的一端,以免松動、脫落;確定軋頭的規格、數量和間距,并根據鋼絲繩的直徑按標準排列;機械運行中禁止用手觸摸鋼絲繩和滑輪,以防發生事故;通過滑輪的鋼絲繩不準有接頭,以防通過時被卡住。
20 .鋼絲繩的規格、強度必須符合該起重機的規定要求。鋼絲繩在卷筒上應排列整齊,放出鋼絲繩時,應在卷筒上保留三圈以上,以防鋼絲繩末端松脫;鋼絲繩的磨損或腐蝕,如超過平均直徑10 %和在一個節距內的斷絲根數多于規定時,應更換新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