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挖掘工作開始前,應保證現場相關人員擁有最新的地下設施布置圖,明確標注地下設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時可采用探測設備進行探測。
2、對地下情況復雜、危險性較大的挖掘項目,施工區域主管部門根據情況,組織電力、生產、機動設備、調度、消防和隱蔽設施的主管單位聯合進行現場地下設施交底,根據施工區域地質、水文、地下管道、埋地電力電纜、永久性標樁、地質和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孔等情況,向施工單位提出具體要求。
3、施工區域所在單位應指派一名監督人員,對開挖處、鄰近區域和保護系統進行檢查,發現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作業。連續挖掘超過一個班次的挖掘作業,每日作業前應進行安全檢查。
4、應用手工工具(例如鏟子、鍬、尖鏟,鎬只能用來開挖表面)來確認1.2m 以內的任何地下設施的正確位置和深度。
5、 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設施都應盡快予以確認,不能辨識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報告施工區域所在單位,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重新作業。
6、施工結束后,應根據要求及時回填,并恢復地面設施。若地下隱蔽設施有變化,施工單位應將變化情況向作業區域所在單位通報,以完善地下設施布置圖。
7、基坑四周應設防護欄、人員上下要有專用爬梯。
8、對深度超過1.2m,可能存在危險性氣體的挖掘現場,應進行氣體檢測,必要時執行進入受限空間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