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現場所產生的垃圾、廢料等及時回收倒在指定垃圾堆放點,保持施工現場清潔衛生。
2、新員工上崗前要進行職業安全健康衛生培訓教育,在崗期間要定期組織員工進行職業安全健康衛生培訓教育。
2.1培訓教育內容:
⑴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安全健康衛生知識。
⑵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
⑶正確使用和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⑷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時報告。
3、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崗位職業安全健康、勞動衛生責任制。建立檢查制度,定期分析生產環境提出改善措施。
3.1及時采取防塵措施,盡量避免粉塵污染,減少員工接塵的時間,定期對接觸有害因素的員工進行體檢。
3.2發生急性中毒事件時,要及時進行處理并向職業安全健康勞動衛生部門和市(區)安監部門、市(區)建設部門報告。
3.3制訂職業安全健康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報告制度,并要求嚴格執行。
3.4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家、廣東省規定的職業健康衛生安全的有關法律、法規。宣傳貫徹執行勞動保護、職業衛生健康的方針、政策。
4、職業安全健康勞動衛生防護
4.1有毒有害產生場所應設有職業安全健康衛生防護裝置。由生產過程、勞動過程中產生的可能影響勞動者健康安全的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其他職業危害有害因素。、如工作場地降溫,工作間密封防塵噪聲防護等。
4.2防護設備、防護措施應和生產設備同步進行。
4.3防護設施裝置完好率在95%以上。
3.5建立勞保用品發放、使用制度;以及職業安全健康、勞動衛生知識的培訓教育制度。定期對員工進行教育。
5、生產職業安全健康勞動衛生監測
5.1生產場所有毒有害因素的濃度、勞動過程中的有毒有害因素、一般衛生條件和衛生技術不良有關的有毒有害因素應符合國家職業安全衛生健康標準。
5.2有毒有害作業點進行監控,其監控率不少于95%,工作時間或工作次數,監控在正常的工作范圍內。
5.3粉塵或物理因素監控合格率應有90%以上。
5.4粉塵作業崗位按國家標準程度進行分級,不允許存在二級危害,更不能有三級、四級危害因素的存在。
5.5如發現有毒、有害因素超標,應及時進行治理整頓,降低有毒有害因素的濃度,使之符合國家允許的標準以下。
5.6噪聲作業崗位按國家標準進行監控,消除和減弱生產中噪聲源,控制噪聲的傳播,加強個人的防護,使之符合國家允許的標準以下。